【作者】
窦海阳,男,1981年生,江苏人。分别于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罗马第二大学(TorVergata)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研究工作,曾发表沦文、译作若干。丰要研究方向:罗马私法、民法基础理论、侵权法。 艾马努埃莱·拉依尼,(EmanuclcRailli)罗马第一人学(LaSapicnza)博士,曾工作于罗马第二人学的“罗马法体系卜中国的法典化研究及法学人才培养中心”,现工作于意大利卡塔尼亚大学。
【内容】
在罗马,“对先前状态的恢复原状”作为不同形式的裁判官介入的结果产生于程式诉讼的环境之中。倘若业已发生的事件(法律上的行为、法律事件,比如时间的经过)本来是作为一种权利的消灭结果的,而裁判官却视该权利并没有消灭,那么裁判官就通过行使裁判权将这件发生了的事件处理为没有发生过。
【目录】
第一章 关于恢复原状的措施
第二章 因恐惧而做的事情
第三章 关于恶意诈欺
第四章 关于未满25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章 关于人格减等
第六章 出于哪些理由已满25岁的成年人可以恢复原状
第七章 关于为了改变审判【状况】而做出的让渡
第八章 关于【职责的】承担:为了使担任仲裁【职权】的人可以进行裁决
第九章 为了让船东、旅店主以及马厩主归还【那些基于他们的责任而接受的东西】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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