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哪些特征?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2 本条 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什么?
3 涉不动产登记争议如何区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4 “一房二卖”,应该如何应对?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5 如何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6 房产证与房产登记簿上的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7 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中,是否可以否定不动产登记簿在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中的证明力?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8 异议登记失效是否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9 本条 第1款中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行为是指哪些?
10 本条 第2款中的“债权消灭”如何认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
配套法规
附录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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