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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在意大利受到热烈欢迎,不仅因为作者是当代意大利刑法学界一致公认的。最杰出、最受敬慕的。刑法学家,也不仅在于《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学术的独创性与重要性”表现了作者“以睿智和广泛的兴趣为基础的、的确不同凡响的学者天赋”,更重要的是,自1980年以来,他一直以刑法学权威的身份参加了意大利司法部组织的各种刑法修改委员会,对立法精神的理解,更具有一般人无法比拟的权威性。就现代刑法制度而言。意大利是“刑法的摇篮和故乡”就现代刑法理论而言。意大利是近现代各大刑法学流派的滥觞之地。意大利的现行刑法典,即1930年刑法典,“代表了当时在立法上最令人感兴趣的成就之一”。

《刑法学原理》是杜里奥·帕多瓦尼的代表作之一,1991年出版以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评价,是意大利近年来再版速度最快的刑法学论著。
【作者】
杜里奥·帕多瓦尼,当代意大利“最杰出、最受敬慕”的刑法梳威,“全国预防与社会防卫协会”创办人之一。1944年生于意大利乌迪内,1967年毕业于意大利学生质量最高的比萨高师法学院。1969年起在比萨大学提任刑法学教学工作。1980年,获终身教授殊荣,现任意大利学生质量最高的比萨圣安娜高等大学学习与博士生院终身教授,意大利司法部新刑法典起草委员会委员。《意大利刑事立法》杂志和《意大利刑法与刑诉法杂志》副主编;《犯罪与刑罚杂志》和《经济刑法杂志》科学委员会成员、Peruviana 犯罪学会名誉会员。主要代表作有《(意大利)刑法学原理》、《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特殊性》、《惩罚的乌托邦——论刑罚体系的改革》、《劳动刑法》。
【内容】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为当代意大利弄法学权威杜里奥·帕多瓦尼的代表作,是近十年来意大利再版速度最快并已成为刑法学经典的专著性教科书。1998年《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第三版译为中文后,受到国内刑法学界普遍的关注。《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增添了意大利刑法到目前为止的发展以及译者对意大利当代刑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历史、特点等背景情况的介绍。相信细细品味《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的读者,在系统而全面地了解意大利现行刑法制度与理论之余,对意大利为什么能成为近代文明发祥地,近代法学的摇篮,现代刑法各大流派的故乡等问题也能有将近的体会。
【目录】
第1章 绪论
第一节 刑事制裁与刑法规范
第二节 意大利的弄事立法
第2章 罪刑法定原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律专属性原则或狭义的罪弄法定原则
第三节 明确性与确定性原则
第四节 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3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对人的效力
第4章 犯罪概述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法律客体
第三节 犯罪的主体
第四节 犯罪的被动主体
第五节 犯罪的分析
第5章 典型事实
第一节 典型事实构成要素概说
第二节 行为
第三节 结果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危害
第6章 客观违法性
第一节 违法性概述
第二节 正当化原因的种类
第7章 罪过
第一节 罪过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行为人与违法事实间的心理联系:故意
第四节 心理联系:过失
第五节 超故意和客观责任
第六节 轻罪的心理因素
第七节 排除心理联系的原因
第八节 可原谅的理由
第8章 犯罪的形态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带情节的犯罪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共同犯罪
第9章 犯罪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刑法
第二节 保安处分
第三节 可罚性
第四节 犯罪的民事后果
第10章 罪与数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条竞合
第三节 犯罪竞合
附录
1.关于我国刑法学界对意大利现行刑法的几点误解
2.1999年-2003年修改的意大利刑法典部分条文
【书摘插画】
人在深夜行走时,误认为自己受到一个形迹可疑的人的袭击(假想的正当防卫);某人将财产所有人对其致意的友善姿势,错误地理解为主人同意他可以拥有主人的财产(假想的权利人同意);某人在发生火灾时,没想到还有另外一个出口,误认为除了用大棒将堵在某一出口的人群赶开外,自己根本就没有生路(假想的紧急避险);等等。对排除犯罪性事实的错误认识,也可能是由“法律认识错误”引起的。例如,某人将刑事诉讼法典第383条规定的私人在犯罪现场抓捕犯罪人的行为,误认为是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属于这种情况。
“对禁止性刑法规范的认识错误”,在两种情况可能发生。其一是主体误认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排除犯罪性的事实(如某捕鱼人认为即使未经主人同意,也可以在他人属地里捕鱼,而根据民法典第842条第3款的规定,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另一种情况则是,主体误认为正当化原因存在比法律规定的更广的适用范围(如某人看见自己珍贵的东西就要被烧着,误认为财产也属于可适用紧急避险的利益[2])。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事实的客观性质都有正确的认识,但对它们的法律性质却有误解,错将这些不属于正当化原因的事实,当作是合法的行为。从根本上说,这些错误都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的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有不正确的认识,或者说都属于对禁止性刑法规范的认识错误。某人为了拯救自己的财产,未经主人同意而拿走他人的灭火器,误认为这种情况不是盗窃行为,而事实上却是法律规定的盗窃行为。
[2]在意大利刑法中,财产不是“紧急避险”保护的对象。
理论界有一部分人认为,刑法典第59条第4款规定的“错误”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它既包括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同时也适用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但这种偷偷摸摸地改变刑法典第5条规定的做法,显然与该条强调的一般原则相悖,并最终导致将两种本质不同的现象,“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和“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无理地相提并论的结果。法律规定“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和“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应作不同的处理,不仅合理,而且有更深层的刑事政策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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