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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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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爱国,生于196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西方法律思想史专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比较法学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西方法律思想史、英美侵权法、财税法学。出版《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思想史》等多部专著和译著,并发表论文多篇。
【内容】
医者仁心,法者界规。医生问法律家,如何行医,才能不触犯法律的边界,减少自身的职业风险?在中国的语境下,医患关系紧张已经演变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如何厘清医疗法律关系,从法治的角度保障医疗改革的良性运作,是中国当下亟待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医疗的法律问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探讨“医”与“法”的历史和哲学,内容涉及世界范围内医疗体制的模式(私人经营还是国家经营?)、医疗法律的伦理、医患关系、医疗产品和医疗服务、医生及病人的权利,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医学伦理及医学与法学的关系。在每一讲中,作者都穿插了经典案例,诠释国内外判案法理和制度由来。

下篇为医疗司法案例精选,皆从我国的实判案例,涵盖医疗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医疗行政诉讼和医疗刑事案件,所涉内容如医院的告知义务和病人的知情权、因医院过失导致残疾婴儿出生引起的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保险基金诈骗、非法行医的认定、非法买卖的责任,均为关注度高的社会热点问题。评案释法,在医学与法理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共治社会与人心。
【目录】
上篇 医疗法学原理
引言
医疗事:私人经营,还是国家经营?
医疗事:私人经营,还是国家经营?(续)
医师一患者关系中的财产因素与人身因素
医学和法学是科学吗?
医疗法律的伦理性
医疗法律伦理与商业精神的冲突
医疗法律的限度道德:医疗刑事犯罪
面对死亡的医术与法律
面对生命的医术与法律
医患关系(一)——身心健康权利(过失精神损害)
医患关系(二)——情感健全的权利(陪伴损失)
医患关系(三)——告知义务
医患关系(四)——病人的同意
医患关系(五)——一般模式
医疗纠纷中的标准(一)——专家证人的资格
医疗纠纷中的标准(二)——医生的注意标准
医疗纠纷中的标准(三)——证明标准
医疗纠纷中的标准(四)——生存概率与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中的标准(五)——转院标准与地区标准
医疗产品与医疗服务(一)——一般原理
医疗产品与医疗服务(二)——处方药品和医疗设备的产品责任
医疗产品与医疗服务(三)——未尽到警示义务的责任
医疗产品与医疗服务(四)——医疗服务与准医疗服务
器官移植的立法与司法
医疗人体试验的法律责任
医院与医生的法律关系
医生的宪法权利——反法律歧视
助产士是医疗职业人员吗?
无医疗保险病人的权利
老兵残疾补助的权利
下篇 医疗司法案例选读
人工辅助生育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医院不合理用药的法律责任
医院状告病人索要医药费
医院的告知与病人的知情权
医院申请强制驱逐患者案
医疗告知义务
先天残疾与不当出生
不当生命与不当出生
患者同意与自冒风险
告知义务与知情选择权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体检医院的告知义务
医疗损害纠纷的抗诉案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抗诉案
产后肾衰的赔偿及计算
死亡赔偿金之姐弟继承
农村与城镇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人身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离职人员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
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医疗赔偿的双赔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
保险基金诈骗罪案
新农合医保补助金贪污诈骗案
处置医疗废物的污染环境案二则
医疗器械行政诉讼案
医疗器械缺陷致人损害案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制度
非法渠道采购药品案
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和销售药品的非法经营罪
血液采集中的法律责任
血液输入的损害赔偿
组织他人出卖罪
出卖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非法行医罪
【书摘插画】
《医疗的法律问诊》:
  那么法律与高级的道德可以无涉,法律不能够要求人们做不到的事。法律与低级道德的关系,则是两者的重合区域。违反基本的道德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种道德的义务同样是法律的义务。其中医生的道德、法官的道德、律师的道德,也构成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职业伦理。
  医生与病人的关系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法律学者有不同的说法。有的说是父子关系,有的说是朋友关系,有的说是信托的关系,有的说是服务的买卖关系,等等。信托关系是最广泛的说法,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信赖关系。病人信赖医生,把秘密告诉他,让医生为自己诊断。信赖关系的形成基于几个原因:其一,专业的优势;其二,权力优势;其三,身体优势。医生与病人不平等的关系,决定了医生对待病人应该像父亲对待孩子那样。不平等的关系导致了病人对医生的依赖,对于这样的依赖,才有了希波克拉底的誓言。要为病人着想,要有信心,要对得起病人的信任。仁术仁心的概念也由此而来。
  当然,用法律上的信赖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来解释医生病人的关系也不十分准确。一个财主把果园托付给管家,管家拿财主的财产讨好负债人,管家就违反了信托的义务。信托需要有三方当事人。管家要对财主讲诚信,要为财主的利益服务.并以此获得报酬。因此,不得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医患关系中只涉及双方的关系,只取了医生对病人的诚信义务,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来牺牲病人的利益。这样特殊的关系,在法律中广泛存在。比如师傅与学徒,老师与学生,经纪人与投资人。一方在专业优势超过另外一方时,信托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保证受托人的利益。这种说法延续到了18-19世纪。
  当工业革命到来的时候,利己主义、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取代了传统的利他主义、社群主义。希波克拉底是利他的,这种利他主义在金钱面前不堪一击。与之伴随的是医生病人的关系从不平等转向了平等。医生与病人不再是不平等的关系,而是两个人格平等的个体。医生对待病人不再是像父亲,而是像朋友。有学者称之为康德的模式。在医患关系问题上,于是产生了告知同意的义务。病人应该得到充分的信息通告义务,病人参与到治疗的活动中来。医生要开药动手术的时候应得到病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一种侵权。犹太人塔木德对医患关系的说法,可以看出两者身份变化带来的关系变化。他说,生病的时候,医生是神明;看病的时候,医生是恩人;痊愈的时候,医生是路人;账单的时候,医生是瘟神。①通常不生病的时候,医生与患者没有关联,他们是平等的。前两句,医生地位占优势,医生得到尊重,医生也表现出高的善德。最后一句,医生与病人的关系发生逆转,医生与患者的道德都变得低下了。其中,身份地位的变化与金钱的参与,是导致医生伦理变化的重要因素。
  可以说,医生的道德从高尚走下神坛被社会诟病,有两个原因是必须指出的:其一,从前的医生是个体的从医者,如何对待病人,医生自己说了算,医生是的权威。现代社会,不管是政府模式还是商业模式,医生的地位下降了,在对待病人问题上,医生权威不再。政府、保险公司、医师协会、药商、器械商业都决定着医生治疗的方式。资本运作、新的技术都在改变医生的执业伦理。①医生从的权威演变成了一个守门人。各方神仙都管制着医生,医生没有自主权,还要面对病痛的患者。没有了权威,没有了回报,医生不可能表现出高尚的道德。
  其二,金钱的腐蚀。从前,医生看病,财主给钱多,穷人给点口粮给几刀肉,如同私塾里的先生。除了这些实际的财富外,医生还有无形的财富获得,比如尊严、自信、权威和名声。这些隐形的福利算不算医生的所得?应该是算的。通常以税法为例子,中国人习惯算实际现金所得,挣多少钱,就交多少税,现金所得之外的财富不在计算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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