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章 专有权利与网络环境、媒体融合概述 1
节 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媒体融合与专有权利的 关系 1
节 专有权利的作用 6
第三节 专有权利与直接侵权 9
第四节 本书研究的专有权利 13
章 网络环境中权的适用 16
节 行为的构成要件 16
一、借助物质载体固定作品 17
二、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物质载体 18
节 数字环境引发的权适用问题
一、数字技术带来的问题
二、计算机和网络带来的“临时”问题 22
第三节 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与社会对“临时”问题的讨论 24
一、美国与加拿大 24
二、欧盟 33
三、澳大利亚 43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版权条约 49
第四节 对“临时”的正确定 57
一、内存中的附带是客观技术现象 60
二、内存中被临时存储的作品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68
三、用法律调整“浏览”行为不具有现实可行 73
第五节 网页格式转换与“临时” 74
一、对网行实时格式转换 74
二、网页格式转换+存储 82
第六节 提供“外挂”与权 85
一、制作和提供“外挂”的定应以是否“代码化指令序列”为依据 86
二、应区分“独立型外挂”和“依附型外挂” 91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的适用 98
节 发行行为的构成 99
一、应提供作品的“原件或件”而非提供“作品” 99
二、应转移作品的“原件或件”的所有权 102
节 境外代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网络传播”与“发行”的关系 106
一、美国 107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版权条约 114
三、欧盟 122
四、我国香港行政区 128
五、其他国家与地区 135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与网络环境 136
一、对发行权的定义隐含了转让物质载体的要求 136
二、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并立澄清了两者的界限 138
第四节 《刑法》中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发行”与网络传播之间的关系 142
一、著作权保护“刑民衔接”的理念 143
二、“通过网络传播”与“发行”在《刑法》第217条中的关系 149
三、提供序列号、破解程序与“发行” 155
第五节 网络环境与“发行权用尽” 169
一、“发行权用尽”规则是否可适用于网络环境的不同观点与司法实践 171
二、“发行权用尽”规则源于发行权与所有权的表面冲突 176
三、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用尽”规则缺乏适用的基础 181
四、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用尽”与计算机程序的“转售” 183
第六节 “出版”与网络环境 186
一、通过网络传播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对“出版”的要求 187
二、将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定为“出版”将造成不利后果 197
三、将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出版地”不具有合理 2
第四章 传播权的体系与公开传播行为的构成 5
节 传播权的体系 5
一、远程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针对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行的传播 8
二、现场传播权针对向在传播发生地的公行的传播 212
三、远程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与现场传播权的区分标准 2
四、邻接权条约中传播权分类的特殊 231
五、传播权体系与我国《著作权法》 235
节 公开传播行为的构成 244
一、应存在传播行为 245
二、应面向公行传播 256
三、面向“公众”与面向“新公众” 266
四、传播的营利质与公开传播行为的认定 276
第五章 网络环境中广播权的适用 281
节 广播权与“网播” 282
一、对“网播”的界定 282
二、《伯尔尼公约》及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网播” 286
三、年修改之后《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网播” 302
节 广播权与“网络转播” 306
一、《伯尔尼公约》及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网络转播” 306
二、年修改之后的《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网络转播” 319
第六章 网络环境中表演权与放映权的适用 321
节 网络环境与表演权 321
一、《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与网络环境 322
二、《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在解释上的差异 328
三、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网络环境 332
四、年修改之后的《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网络环境 337
节 网络环境与放映权 343
一、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引发的权利适用问题 344
二、对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无法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346
三、对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无法适用广播权项子权利 353
四、对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无法适用表演权 354
五、对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应适用放映权 355
第七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适用 358
节 版权条约对“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 358
一、《伯尔尼公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缺陷 358
二、“伞形解决方案”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对“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 367
节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释 372
一、只规制交互式传播 372
二、只涉及使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 386
三、对“获得作品”应作广义解释 387
四、“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对时间、地点和条件的 388
第三节 “深层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 395
一、“深层链接”引发的定问题 395
二、“用户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和“法律标准”(“提供标准”)之辩 399
三、“传播源”理论与“服务器标准” 417
四、对设置“深层链接”行为之质的正确认定 430
五、对设置“深层链接”的法律规制 441
第四节 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 450
一、相关行为构成的差异 450
二、侵权救济方式的区别 452
三、诉因的选择与被侵害权利的认定 455
四、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与权之关系的解释 455
第五节 邻接权人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457
一、表演者、录制者和广播组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仅为交互式传播权 458
二、版式设计权与出版物电子版本的网络传播 465
参考文献 471
后 记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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