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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待遇(The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FET),是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是缔约国在相互合作与斗争中形成的关于东道国与投资者关系的行为规则。本质上,公平公正待遇是为缔约双方创造双赢的局面,条款表面则体现为国家在经济事项上的行动自由。一般认为,东道国对待投资者的待遇达到公平公正需履行以下义务:正当程序、保护投资者合理期待、透明度、非歧视。由于公平公正待遇表述抽象,显现出比其他规范更具容,更容易覆盖东道国活动范围的特,该条款被尊奉为投资法的条款”。伴随投资、投资协定的扩张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公平公正待遇成为投资者援引为的,向东道国索赔的投资协定条款。为避免公平公正待遇解释可能产生对于东道国不利的结果,缔约国有意识的用更多表述说明公平公正待遇。我国缔结的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存在规定差异大;术语使用不一致;条款在协定中的位置不统一的问题。我国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需采用“列举”和“协议新增”的方式,符合中国资本输入和输出大国双重混同身份的考虑,也满足灵活处理国家间差异,平衡保护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的立场要求,是目前较为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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