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推荐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于2023年4月26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