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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利于学习和宣传《法律援助法》,让大众更好地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特推出此学习宣传本。 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配上了知识点和案例,以便更好地普及法律。 二是采用了大字版式,以便读者更好地学习和使用。 三是条文增加了条旨,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和理解。 四是采用了双色印制,给读者带来更好的阅读体验。 希望本书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为大众学习和了解《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提供帮助,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概念】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体系建设】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公检法机关的职责】
第七条【律师协会的职责】
第八条【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职责】
第九条【社会力量捐赠】
第十条【宣传与监督】
第十一条【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职能】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派驻值班律师】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十八条【跨区域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方式和相关告知义务】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法定刑事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条【重刑刑事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条【委托辩护权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强制医疗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刑事公诉、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第三十一条【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第三十二条【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诉、再审案件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经济困难的标准】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权利的及时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指派程序】
第三十七条【值班律师的法律保障】
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的管辖】
第三十九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程序】
第四十条【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四十一条【经济困难状况的说明及核查】
第四十二条【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第四十四条【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对特定群体的便捷服务】
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援助及通报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受援人的如实陈述及其配合义务】
第四十八条【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异议的提出、处理与救济】
第五十条【法律援助人员报告与提交材料】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法律援助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二条【法律援助补贴】
第五十三条【对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减免费用】
第五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培训】
第五十五条【受援人知情权、投诉权和请求变更权】
第五十六条【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和结果告知】
第五十七条【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服务质量标准和质量考核/2】
第五十八条【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十九条【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措施】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年度考核/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冒用法律援助名义并谋利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九条【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援助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条【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一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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