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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专业性:专业机构出版,专业人士编写,法律文本标准实用性:重点法条注释,条文主旨提示,配套附录实用易用性:解读立法本意,注释精准易懂,开本便于携带
【作者】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由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权】
第七条【审理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调解原则】
第十条【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辩论权】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变通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优选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管辖】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向合议制转换】
第四十四条【审判长】
第四十五条【评议原则】
第四十六条【依法办案】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七条【回避情形】
第四十八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回避决定权人】
第五十条【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诉讼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和解】
第五十四条【诉讼请求、反诉】
第五十五条【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七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十九条【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委托程序】
第六十三条【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四条【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五条【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六条【证据种类】
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六十九条【证据收据】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七十一条【法庭质证】
第七十二条【公证证据效力】
第七十三条【书证、物证】
第七十四条【视听资料】
第七十五条【证人义务、资格】
第七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七条【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九条【鉴定程序启动和鉴定人选任】
第八十条【鉴定人权利义务】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八十二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八十三条【勘验笔录】
第八十四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八十五条【期间种类、计算】
第八十六条【期间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七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九条【留置送达】
第九十条【简易送达】
第九十一条【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第九十二条【转交送达之一】
第九十三条【转交送达之二】
第九十四条【转交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第九十七条【调解组织形式】
第九十八条【协助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协议】
第一百条【调解书】
第一百零一条【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调解失败】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诉讼中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八条【保全错误补救】
第一百零九条【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复议】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五条【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六条【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答辩状提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权利义务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管辖权异议、应诉或反诉管辖】
第一百三十一条【告知审判人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法院调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当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准备程序】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开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四十条【庭前准备】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庭审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诉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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