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时代的刑法立法(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
图书基本信息 | |||
图书名称 | 全新正版图书 法典化时代的刑法立法周光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787300323930蔚蓝书店 | 作者 | 周光权 |
定价 | 138.0 | 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 | 9787300323930 | 出版日期 | 2024-01-01 |
版次 | 开本 |
导 论 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姿态 pan>
一 pan>
二 3
三 4
章 积极刑法立法观的确立 7
一、刑法修正案所承受的诸种批评 7
二、刑的转向及其对立法的影响 1pan>
三、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关联问题探讨 23
四、结 语 32
章 法典编纂的理念与刑法修订 34
一、现行刑法是实质上的法典 34
二、基于法典编纂的理念修订刑法的必要 40
三、基于法典编纂的理念修订刑法的关键问题 46
四、基于法典编纂的理念修订刑法的相关问题 69
五、结 语 74
第三章 我国应当采用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 76
一、附属刑法立法的中国实践:探索与放弃 77
二、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优劣之辨 8pan>
三、我国有必要维持统一刑法典:关于放弃附属刑法立法一步讨论 90
四、结 语 10pan>
第四章 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 103
一、晚近刑法立法的与变貌 103
二、未来刑法立法体思路 114
三、未来刑法立法的具体方法 130
四、结 语 135
第五章 积极刑法立法观与增设轻罪 138
一、积极刑法立法观及其所面临的批评 139
二、轻罪设置过少带来重罪被误用的风险 144
三、刑能主义与增设轻罪 156
四、结 语 164
第六章 刑法立法的展与司法前瞻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评述 165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考量因素 165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 173
三、刑法修改对于未来司法实践的影响 185
四、结 语 194
第七章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现状与立法完善 196
一、现状与问题 196
二、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限定 199
三、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213
四、危险驾驶罪的情境策略 218
五、结 语 222
第八章 罪刑法定与增设妨害业务罪 223
一、对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施危害行为定的类型分析 223
二、罪刑法定与刑法“软解释”的限度 227
三、解决问题之道:增设妨害业务罪 24pan>
四、结 语 244
第九章 刑法立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 246
一、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的必要 248
二、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衔接的宏观考察 254
三、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衔接的具体设计 262
四、结 语 267
第十章 立法活跃化与刑法学的应变 268
一、立法活跃化及其所承受的批评 268
二、立法活跃时代刑法教义学的应变:观念论 275
三、立法活跃时代刑法教义学的应变:方 283
四、结 语 289
第十一章 法定刑配置的科学化 290
一、我国《刑法》分则中法定刑配置的检视 290
二、优化法定刑配置的理念 297
三、优化法定刑配置的若干具体方法 304
四、结 语 312
第十二章 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合宪 314
一、终身监禁合宪的学理讨论 314
二、终身监禁合宪的比较法考察 316
三、宪法约束与我国终身监禁的 324
四、结 语 332
第十三章 死刑的立法控制 334
一、我国死刑立法概览 334
二、检视死刑问题的应有姿态 337
三、未来立法削减死刑的着力点 342
四、结 语 348
“轻罪时代”呼唤社会治理转型(代跋) 349
导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姿态
每一部刑法都对应特定的时代,必须为相应历史阶段的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展提供有力的保护。如果社会发展对增设新罪提出了要求,必须通过惩罚来确认行为的不值一提;反之,如果社会本身是很平稳的,或者某些危害行为处于下降趋势或者是微不足道的,可以考虑删除某些犯罪规定。简单地认为刑法立法只能“做加法”或者只能“做减法”,都不是一种务实的态度。必须承认,现代刑法立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从来不是消极的,我所认同的“积极刑法立法观”只不过是对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姿态的提炼和概括。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制定完善、科学的刑法,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完善关重要。山
新中国成立后的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积极回应了刑事领域的法治需求,其在当时所发挥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无论如何评价都不为过。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有限,这部《刑法》仅有192个条文,罪名较少,刑罚较为轻缓。1981年以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犯罪现象日趋猖獗。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截1997年3月,我国先后又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100余部行政法律中规定了罪刑条款。这些刑法规范的颁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是必要的。但是,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过多,过于分散,难免有相互矛盾之处,既使司法适用上难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统一受到影响。所以,我国在1997年对1979《刑法行了修订。刑法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有、统一和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和稳定,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尽量使新刑法明确与具体。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共有452条,在犯罪与刑罚的相关规定上都有重大改动,取得了立法上的重展。(1) 重视权利保障。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1997《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等三项现代刑法基本原则,并废止了有罪类推制度,并在罪刑关系设置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2)大幅度限制死刑。(3)完善惩罚手段,处罚严厉化,例如,将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从刑满释放后的3年增加到5年,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4)立法更为明确。则中,对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作出了详尽规定,对于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提供了法律武器;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分则中,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原则、有所含糊的规范尽量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取消或分解了罪名含义宽泛、模糊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等三大“口袋罪”,了刑法立法的科学和可操作。(5)形成了科学的罪名体系,并配置了轻重适度的法定刑。在刑法分则中,大量增设新罪名,严密法网。刑法分则共分10章,对400余个罪名作了规定,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标准,有效拓宽了新的处罚领域,增设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有关的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质组织犯罪,以及有组织地实施的走私类犯罪、强迫交易等经济犯罪,大幅度扩大了处罚范围。
1997年《刑法》修订始终贯彻了科学立法、能动立法、理立法的理念:在科学立法方面,其强调体系结构的完备、罪刑关系设置的合理和具有可操作,堪称科学立法的典范。在能动立法方面,其根据社会情势的变化,及时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