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公布,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此次修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中国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具有极强的标志性意义。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共计103条,其中未修改的条文为23条,修改或增加条文为80条。这次修法的力度,不亚于一次立法。

  为了帮助广大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政法院校的师生准确理解和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我们组织最高院直接参与新法修订过程的一线法官,编写了这套“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从修改背景、修改要点、条文释义、理解适用、观点争议等多个角度对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权威的解读。
【作者】
江必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称号。出版“十八大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共八本)、《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等专著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发表文章二百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重要课题。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与2014年11月1日修正公布,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此次修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中国修改的*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次大规模修改,具有极强的标志性意义。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共计1032条,其中未修改的条文为23条,修改或增加的条文为80条。这次修法的力度,不要亚于一次立法。

为了帮助广大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政法院校的师生准确理解和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我们组织*高人民法院直接参与与新法修订过程的一线法官,编写了这套“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实用丛书”,从修改背景、修改要点、条文释义、条文释义、理解使用、观点争议等多个角度对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的解读。
【目录】
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本章修改要点】
  1立法宗旨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删除“维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一条)
  2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行为”范围(第二条)
  3增加保障起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条立法宗旨(修改)
  第二条调整范围(修改)
  第三条起诉权利的保障(新增)
  第四条至第五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未改)
  第六条审查范围和原则(修改)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审判的程序性原则(未改)
  第二章受案范围
  【本章修改要点】
  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十三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修改)
  第三章管辖
  【本章修改要点】
  1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取消“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十五条)
  2不再根据复议机关维持或改变原行政行为区分管辖法院;增加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
  3将共同管辖情形下的管辖法院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调整为“最先立案”的法院(第二十一条)
  4明确对于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
  5删除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修改)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八条地域管辖的确定(修改)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动产案件管辖(未改)
  第二十一条共同管辖(修改)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修改)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未改)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修改)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本章修改要点】
  1增加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2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被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修改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象,确定原行政行为机关或复议机关为被告(第二十六条)
  3增加共同诉讼应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4增加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5细化了第三人制度(第二十九条)
  6调整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第三十一条)
  7强化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修改)
  第二十六条被告的确定(修改)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修改)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新增)
  第二十九条第三人(修改)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未改)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修改)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修改)
  第五章证据
  【本章修改要点】
  1增加“电子数据”作为一类证据(第三十三条)
  2增加被告不举证或者拖延举证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3增加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也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取证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4增加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及原告或第三人补充证据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5增加原告可以举证但不免除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6增加原告举证范围及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7增加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规定(第四十条)
  8增加原告和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9删除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的规定
  10增加证据适用的规定,明确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修改)
  第三十五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限制(修改)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与补充证据(新增)
  第三十七条原告提供证据(新增)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新增)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未改)
  第 四 十 条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修改)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新增)
  原第三十五条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删去)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未改)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新增)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本章修改要点】
  1将起诉期限由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增加特殊情况下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第四十六条)2增加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起诉期限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3增加立案登记的有关规定(第五十至五十二条)
  4增加起诉人可以一并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修改)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修改)
  第四十六条作为类案件的起诉期限(修改)
  第四十七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起诉期限(新增)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与延长(修改)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修改)
  第 五 十 条起诉方式(新增)
  第五十一条立案登记(修改)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救济(修改)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新增)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本章修改要点】
  1增加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2完善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3增加先予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4完善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5完善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6增加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的例外规定(第六十条)
  7增加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8增加裁判文书公开及其例外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9 增加规定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后的处理(第六十四条)
  10 强化了对被告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第六十六条)
  11 增加司法建议的规定(第六十四、六十六条)
  12修改完善第一审裁判(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九条)
  13增加公开宣判的规定(第八十条)
  14将第一审审理期限由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第八十一条)
  15增加部分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
  16进一步明确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判组织(第八十六条)
  17明确上诉案件的审理遵循全面审查原则(第八十七条)
  18将第二审审理期限由两个月延长为三个月(第八十八条)
  19修改完善第二审裁判(第八十九条)
  20增加再审启动事由(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三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审理方式(修改)
  第五十五条回避 (修改)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新增)
  第五十八条按照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修改)
  第五十九条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修改)
  第 六 十 条不适用调解原则及其例外(修改)
  第六十一条行民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新增)
  第六十二条申请撤诉(修改)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修改)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后的处理(新增)
  第六十五条生效裁判的公开(新增)
  第六十六条对被告方妨碍诉讼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修改)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起诉状副本的发送与答辩状的提交、发送(修改)
  第六十八条行政案件的审判组织(未改)
  第六十九条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修改)
  第 七 十 条撤销判决(修改)
  第七十一条被告依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 (修改)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修改)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新增)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新增)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新增)
  第七十六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与赔偿判决(新增)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修改)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新增)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新增)
  第 八 十 条公开宣判(新增)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修改)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新增)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审理期限(新增)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新增)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未改)
  第八十六条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修改)
  第八十七条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新增)
  第八十八条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修改)
  第八十九条上诉案件的裁判(修改)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 九 十 条申请再审(修改)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新增)
  第九十二条依职权再审(修改)
  第九十三条检察监督(修改)
  第八章执行
  【本章修改要点】
  1增加调解书作为执行对象;明确第三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2删除原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修改)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修改)
  第九十七条非诉强制执行(修改)
  原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删去)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至第九十九条涉外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原则(未改)
  原第七十二条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删去)
  第 一 百 条委托中国律师诉讼(未改)
  第十章附则
  【本章修改要点】
  增加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新增)
  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零三条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未改)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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