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总译校: 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耶鲁大学、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新世纪优秀人才、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市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新华社特约咨询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咨询专家、上海市社科新人、上海市长宁区领军人才、上海市2010年年度教育十大新闻人物、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获得者。出版《公司法的合同解释》等专著、译著10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0多篇。全面负责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配套法规翻译的统筹、术语统一和定稿工作,承担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主文的主要翻译工作。 审校人员: 郑彧,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中国执业律师,曾从事数十年的中国企业海外融资和境内外并购法律服务。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内刊)》、《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等期刊发表法学专业论文30多篇。曾获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的“上证法治论坛”一等奖。参与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法律问题研究”的课题研究,具体完成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主文的部分翻译和美国《1933年证券法》配套法规之230部分总计约25万字的翻译工作。 翁小川,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曾主持和参与多项国内外研究基金项目,持有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法律与商业证书。曾担任沃顿商学院研究助理、宾夕法尼亚大学语言集团高级注释员、担任包括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在内的三本美国期刊的编辑。发表的多篇论文被美国一流专业杂志收录。具体完成美国《1933年证券法》配套法规之231~239部分总计约14万字的翻译工作。 翻译人员: 张路,天津财经大学金融证券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经济学硕士、郑州大学英语学士。曾游学美国,主要翻译作品有《证券监管法基础》、《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SOX法与内部控制实务》、《中美英基金法比较与实务》、《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主持多家金融机构IPO招股书翻译,双语教学开拓者。 郭昱,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助理研究员,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法律实务研究和翻译工作,参与翻译的主要作品有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证券监管法基础》等。 宋小丁,郑州大学外语系英国语言文化专业学士,翻译了逾千万字的资料,涉及法律、金融、商务等领域。先后在英国和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事金融法律翻译工作。参与翻译的主要作品有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证券监管法基础》等。 胡少宁,英国纽卡斯尔大学硕士、郑州大学外语系翻译学硕士、英国语言文化专业学士,曾任教于郑州大学商学院。有多年翻译经验,现为德意志银行北京证券代表处翻译。参与翻译的主要作品有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证券监管法基础》等。
【内容】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于1934年设立,负责联邦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独立执法权。SEC使证券法有了“牙齿”(teeth in it),就像在“华尔街中安排的警察”,将监管的触角延伸到证券市场的每一个细小环节。

美国联邦证券法有5项基本宗旨,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效率、促进竞争、促进资本形成。《1934年证券交易法》具有混合性,目前共有39条,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规范证券的流通、退市、持续信息披露和监管。就保护投资者的范围而言,《1934年证券交易法》比《1933年证券法》广泛得多,致力于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各个方面。《1934年证券交易法》除对证券发行人规定报告等披露要求外,还监管证券交易商和其他市场专业人员、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以及市政证券交易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

《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关证券和发行人的持续披露要求会触发其他报告和救济条款。例如,对操纵行为、持有重要非公开信息时进行的不适当交易、内幕人员短线交易、表决代理权和要约收购等均有详细规定。与《1933年证券法》类似,《1934年证券交易法》也有一条反欺诈条款,禁止欺诈和对相关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

《1934年证券交易法》还致力于证券市场的结构监管,包括对证券市场本身和中介参与者的监管。该法要求所有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交易商、自营商和经纪商要依法注册,SEC是经纪—交易商的监管许可机构并有权禁止其违规行为,同时,对被许可的经纪商和交易商规定了*低资本要求。金融市场不断出现的重大丑闻显示,“一仆不事二主”的古老诚信原则(fiduciary principle)在证券市场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首要原则。

总之,美国联邦证券法为实现其宗旨,调用了一切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违反联邦证券法可能会引起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SEC的民事强制执法。而且,多年来的相关判例也显示,违反证券法可能导致SEC的行政诉讼,还可能导致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证券业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执行联邦证券法不*于政府或者自律组织,私法救济手段同样发挥着巨大作用。
【目录】
详见部分插图....
【书摘插画】

书摘图


书摘图


书摘图


书摘图


书摘图


书摘图


书摘图


书摘图


书摘图


书摘图


书摘图


书摘图


书摘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