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春海 1970年生,河北省怀安县人,1988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本科毕业后,分配到江苏连云港市从事外贸工作,期间赴韩国木浦市学习两年。之后,分别考入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及北京大学历史系,分获文学硕士、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12—2013年赴日本京都大学访学一年。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制史、隋唐史及中韩关系史,已在各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两项。  
【内容】
本书对《高丽律》进行了辑佚与复原,并在此基础上对唐律与《高丽律》的法条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揭示出高丽统治集团在移植唐律的过程中,对唐律进行了大量改动,使《高丽律》和唐律相比,呈现出迥然不同面貌的事实。本书还对两律的适用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两律适用的机关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在刑罚的适用上,《高丽律》具有“轻”“松”“变”“耻”四大特点。所有这些改动,均和高丽特有的社会结构与权力格局有关,贵族集团与王权的博弈在其中起着关键性作用。
【目录】
目录序1绪论第一章高丽移植唐代法制前史:从汉四郡到统一新罗时代的中韩法制关系第一节汉四郡:古朝鲜地区的习惯法与中原王朝法第二节高句丽、百济:夫余系法律与中原王朝法一、高句丽二、百济第三节新罗:三韩系法律与中原王朝法一、新罗法制的渊源二、新罗法制与隋唐律令的关系第二章唐律文本传入高丽的途径及高丽法制与宋代法制的关系第一节高丽王朝简史第二节关于高丽律是否存在及其与唐律关系的几种观点辨析第三节唐律文本传入高丽的途径一、通过新罗与唐朝的交往传入二、通过和五代的交往传入第四节高丽法制与宋代法制的关系——从钑面与黥刑说起第三章高丽律辑佚与复原及其所反映之时代第一节《高丽史?刑法志》内容分析一、无年月标志的法条二、有年月标志的内容第二节高丽律辑佚第三节高丽律复原一、复原二、不属于高丽律的条文第四节辑佚与复原条文所反映之时代第四章唐律、高丽律法条比较第一节名例律一、唐律、高丽律共有的制度二、唐律所有而高丽律所无的制度第二节事律一、卫禁律二、职制律三、户婚律四、厩库律与擅兴律第三节罪律一、贼盗律二、斗讼律三、诈伪律四、杂律五、捕亡律第四节专则第五节分析与结论一、律与社会二、律与政治第五章唐律、高丽律适用比较第一节两律适用机关的异同及其原因一、名同实异二、同中有异三、原因分析第二节两律刑罚适用的异同及其原因一、唐的刑罚重而高丽轻二、唐的刑罚适用标准严而高丽松三、高丽对唐的刑罚进行改造并和其固有刑罚同时适用四、高丽广泛适用一套唐律所无的耻辱刑五、原因分析第六章高丽与中国法制关系演进的大势第一节“土俗”主导期:从太祖到景宗一、太祖时代以“土俗”为主的政策二、光宗“华化”政策的推行及其挫折第二节“华制”“土俗”并立期:从成宗到元宗一、王权、贵族集团间的妥协及对唐代法制的移植二、文宗对宋代法制的移植及“华制”与“土俗”的磨合第三节“土俗”衰落与全盘“华化”政策的逐渐确立:从忠烈王到恭让王一、元代法制影响的深入二、全盘“华化”政策的逐渐确立与中国法制的全面适用第七章高丽对唐律的移植与贵族集团、文化及意识形态的关系第一节贵族集团与高丽对唐律的移植一、从奴婢法制看高丽法律移植的“后发劣势”及其与贵族集团的关系二、贵族集团与高丽法律制度的变迁第二节文化、意识形态与高丽法制的变迁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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