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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牟发松,男,1954年4月出身于湖北省江陵县。197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考入武汉大学历史系读本科(翌年3月入学),1981年7月提前毕业,留校任助教。1982年3月至1988年1月于同校攻读并如期取得硕士、博士学位。1988年至1993年,先后在武汉大学历史系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95年担任博士生导师,兼任武汉大学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教育工会副主席、教代会主席团成员。2002年12月调入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2001年起任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副会长。
【内容】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本书以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对东方和西方法律的比较,对法律和社会进行分析,从而加深对法本质的理解。作者多年来有关中国农村家族及行会的研究报告,在本书的构成上占居重要位置。另外,本书在整体上展示这一领域有待今后解决的问题,有别于以往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概述性著作。
【目录】
增订版序
再版序

第一章 绪言
第二章 序说——东方的社会和规范意识
第一节 东方的社会和权威主义
第一款 权威主义
第二款 规范意识的前近代性
第二节 东方的自然法主义和实定法主义
第三节 东方专制主义成立的基础
第三章 法典编纂
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有关刑法的各种原则
第二节 刑罚体系的变迁——特别是“自由刑”的发达
第三节 东亚刑法的发展过程和赔偿制(Busse)
第四节 东亚的古刑法和同害刑(同态复仇talio)
第五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程序
第二节 神判和神判的宣誓
第六章 调停和解
第七章 身份制度——特别是奴隶
第八章 “封建”和封建主义(feudalism)
第一节 地主和农民
第二节 所谓的“封建”和封建主义(feudalism)
第九章 城市及行会(guild)
第一节 城市及行会(guild)的性质
第二节 行会(guild)的组织及其职能
第十章 人法
第一节 人
第二节 外国人——属人法主义和属地法主义
第十一章 户籍制度
第十二章 宗族法和亲族法
第一节 同族结合
第二节 族长权威
第三节 亲族范围的限定及亲族等级
第十三章 家族法
第一节 家族构成和家族分裂
第二节 家父长权威和带有家庭奴隶性质的家庭成员
第三节 家族共产制
第四节 家产分割——包括遗产继承
第五节 家的承续
第六节 主妇的地位和掌管钥匙的权力(Schlüsselgewalt)
第七节 婚姻
第八节 离婚
第九节 亲子
第十节 监护
第十四章 土地法
第一节 所有权的界限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无限期较为性的和有限期的
第三节 双重所有权——一田两主制
第四节 较为性租佃(永佃)
第五节 租佃(佃)
第六节 山川薮泽——农田水利
第十五章 交易法
第一节 买卖
第一款 买卖的各种形态
第二款 买卖担保
第二节 交换
第三节 赠与
第四节 消费借贷
第五节 融资互助组织(无尽)
第六节 租赁契约——租赁借贷、雇佣与承包
第七节 委托保管
第八节 互助合作组织(合股)和股份公司
第九节 票据
第十节 不法行为
第十一节 债权的担保
第一款 保证
第二款 质典
第十二节 财产的私人扣押
补章第一 村落法
第一节 传统的所谓“共同体”及其责任承担者
第二节 支配体制的目标和同族集团的重组
第三节 同族以及村落的土地全体所有制
第四节 同族的以及村落的规定
第五节 同族以及村落内的审判和制裁
第六节 传统的所谓“共同体”的终结
补章第二 占有及其保护
第一节 所有和占有
第二节 占有保护
补章第三 土地改革法的成立和发展
第一节 孙文的“耕者有其田”和土地改革
第二节 土地改革后的土地法
补章第四 新婚姻法的成立和发展
第一节 婚姻法的发展阶段
第二节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婚姻登记制度
第四节 夫妇间的关系和亲子间的关系
第五节 离婚法
第六节 婚姻法和新集体体制
年表
索引
一、法律谚语索引
二、一般事项索引
三、欧文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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