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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用问答















定价


10.00








出版社


中国法制








版次


1








出版时间


2007年05月








开本


31








作者












装帧












页数


0








字数


0








ISBN编码


9787802269026









条例如何解决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的问题?事故发生后,谁是事故报告的主体?各主体应该依照怎样的程序报告?报告事故时,死亡人数应怎样计算?报告事故时,由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是否计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事故发生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抢救、迟报、漏报或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内页插图
【目录】
*一篇 实用问答 *一章 总则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2. 本条例和原有规定相比,在哪些方面做了修订和完善? 3. 制定本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4. 制定本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5. 本条例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6. 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主要适用哪些规定? 7. 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主要适用哪些规定? 8. 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主要适用哪些规定? 9.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哪几级?其分级的标准是什么? 10.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是否可以根据行业的特殊性而由有关机关作补充性规定? 11. 条例中所称的“以上”、“以下”是否都包括本数? 12. 条例如何解决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的问题? 13. 事故报告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4.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5. 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过程中,相关政府及其部门负有什么样的基本职责? 16. 工会可否参加事故调查,其在事故调查中享有哪些权利? 17,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其他单位和个人负有什么样的基本义务? 18. 发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应该怎么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19. 事故发生后,谁是事故报告的主体?各主体应该依照怎样的程序报告? 20. 在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该怎么处理? 2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该依怎样的程序上报? 2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时,还应该通知和报告哪些部门? 23. 在特殊情况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否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的期 ……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篇 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19. 问:事故发生后,谁是事故报告的主体?各主体应该依照怎样的程序报告? 答: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0. 问:在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该怎么处理? 答: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1. 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该依怎样的程序上报? 答:条例第10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伞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2. 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时,还应该通知和报告哪些部门? 答:根据条例第10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23. 问:在特殊情况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否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答:根据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4. 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的期限是什么? 答:条例第11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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