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子道德经注

作 者:王弼 著作

现 定 价:29 元

出 版 社:中华书局

出版日期:2011-01-01

页 数:216

装 帧:精装

ISBN:9787101074888

内容简介:

《老子道德经注》主要内容简介:《中华国学文库》是我们追慕前贤、服务当代的产物,因此,它自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点:一、《文库》所选均为中国学术文化的“*要之书”。举凡哲学、历史、文学、宗教、科学、艺术等各类基本典籍,只要是认可的国学经典,皆在此列。二、《文库》所选均为代表当代*新学术水平的“*善之本”,即经过精校精注的*有品质的整理本。其中既有传统旧注本的点校整理本,如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也有获得学界定评的新校新注本,如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总之,不以新旧为别,惟以善本是求。三、《文库》所选均以新式标点、简体横排刊印。中国古籍向以繁体竖排为标准样式。时至当代,繁体竖排的标准古籍整理方式仍通行于学术界,但绝大多数国人早已习惯于现代通行的简体横排的图书样式。《文库》作为服务当代公众的国学读本,标准简体字横排本自当是恰当的选择。

目录:

●校释说明

●上篇

●一章

●二章

......

 

2.

内容简介
《中华国学文库:周易注校释》是义理派易学方面的代表作,也是历代学者研究易学的常备书。王弼注多引老子思想释义,重视对义理的阐释,文字简约精当。北京大学楼宇烈教授所作校释,考证文字的准确性,对字义、字音多有阐发。

基本信息,请以下列介绍为准
商品名称: 周易注校释
定价: 29元
ISBN号: 9787101082272
出版社: 中华书局
其他参考信息(以实物为准)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语种:中文
出版时间:2012-03-01 版次:1 页数:294
印刷时间:2012-03-01 印次:1 字数:230.00千字
主编推荐
《中华国学文库:周易注校释》阐述解易方法,对易学研究者及爱好者有指导意义。末附有韩康伯对《系辞传》以下各传的注解。此次推出的整理本,简体横排,版式美观大方,非常方便研读者使用。

目录
校释说明
周易注
上经








小畜



同人
大有






噬嗑



无妄
大畜

大过
习坎

下经



大壮

明夷
家人
















归妹






中孚
小过
既济
未济

系辞上韩康伯注
系辞下韩康伯注
说卦韩康伯注
序卦韩康伯注
杂卦韩康伯注
周易略例
明彖
明爻通变
明卦适变通爻
明象
辩位
略例下
卦略

精彩内容
居无位之地[一○],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一一],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象日:屦校灭趾,不行也。
过止于此。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日“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一二],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一三]之物也。
象日:噬肤灭鼻,乘刚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一四]。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象日:遇毒,位不当也。
九四,噬干肺,得金矢,利艰贞吉
......

 

 

 

 

 

内容简介

 

 

 

《中华国学文库:周易注校释》是义理派易学方面的代表作,也是历代学者研究易学的常备书。王弼注多引老子思想释义,重视对义理的阐释,文字简约精当。北京大学楼宇烈教授所作校释,考证文字的准确性,对字义、字音多有阐发。

 

 

 

 

基本信息,请以下列介绍为准
商品名称: 周易注校释
定价: 29元
ISBN号: 9787101082272
出版社: 中华书局
其他参考信息(以实物为准)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语种:中文
出版时间:2012-03-01 版次:1 页数:294
印刷时间:2012-03-01 印次:1 字数:230.00千字
主编推荐
《中华国学文库:周易注校释》阐述解易方法,对易学研究者及爱好者有指导意义。末附有韩康伯对《系辞传》以下各传的注解。此次推出的整理本,简体横排,版式美观大方,非常方便研读者使用。


目录
校释说明
周易注
上经








小畜



同人
大有






噬嗑



无妄
大畜

大过
习坎

下经



大壮

明夷
家人
















归妹






中孚
小过
既济
未济

系辞上韩康伯注
系辞下韩康伯注
说卦韩康伯注
序卦韩康伯注
杂卦韩康伯注
周易略例
明彖
明爻通变
明卦适变通爻
明象
辩位
略例下
卦略


精彩内容
居无位之地[一○],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一一],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象日:屦校灭趾,不行也。
过止于此。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日“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一二],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一三]之物也。
象日:噬肤灭鼻,乘刚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一四]。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象日:遇毒,位不当也。
九四,噬干肺,得金矢,利艰贞吉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