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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供给问题上,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体系研究》运用制度分析的方法,阐述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的路径,构建了包括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作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已经从地方政府层面上升至中央政府层面,当前亟需构建完整的集体建设流转制度体系。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减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变迁的成本和风险,*好地统一配置城乡土地资源,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
【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更深层次制度创新做有益的理论准备
1.2.2 推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1.2.3 促进土地市场中政府职能的改变
1.3 相关研究综述
1.3.1 限制农地转用的原因
1.3.2 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要性的认识
1.3.3 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经济学解释
1.3.4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
1.4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内容
1.5 研究方法
1.5.1 文献资料法
1.5.2 实地调研法
1.5.3 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
1.6 可能的创新
第2章 研究对象与理论基础
2.1 基本概念
2.1.1 集体建设用地
2.1.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2.1.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体系
2.2 理论基础
2.2.1 制度变迁理论
2.2.2 产权理论
2.2.3 地租地价理论
2.2.4 收入分配理论
2.2.5 政府管制理论
第3章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
3.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状况与特征
3.2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管理模式
3.2.1 苏州模式——乡镇企业改制驱动型流转管理模式
3.2.2 芜湖模式——乡镇政府推动型流转管理模式
3.2.3 湖州模式——农村城镇化、工业化驱动下的准国有化模式
3.2.4 顺德模式——经济驱动型流转模式
3.3 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分析
3.3.1 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的过程
3.3.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的制度分析
第4章 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创新
4.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体系构成
4.2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创新与完善
4.2.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缺陷
4.2.2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创新与完善
4.2.3 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机制
4.3 土地发展权的设立
4.3.1 土地发展权的概念
4.3.2 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4.3.3 设置土地发展权纠正过度农地非农化
第5章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交易制度
5.1 市场准入制度
5.1.1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方向
5.1.2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标准
5.2 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制度
5.2.1 交易主体
5.2.2 交易中介
5.2.3 交易客体
5.2.4 交易形式与价格
5.2.5 交易管理
第6章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与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6.1 农地地价与市地地价的动力学模型理论
6.1.1 基本假设
6.2 农地地价与市地地价的关系及增值收益分配关系
6.2.1 农地地价体系
6.2.2 农地转用后的市地地价体系
6.3 农地转用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的基本框架
6.4 农地转用增值收益分配的实例
6.5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
6.5.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土地收益分配的现状
6.5.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利益分配机制
6.5.3 政策建议
第7章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府管制制度创新
7.1 土地市场中的政府失灵及其矫正
7.1.1 土地市场中政府失灵的表现
7.1.2 土地市场中政府失灵的原因分析
7.1.3 土地市场中政府失灵的矫正
7.2 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中的职能定位
7.2.1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政府职能的定位
7.2.2 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中的职能定位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8.1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8.1.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是实现土地市场配置城乡土地资源、构建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的必然
8.1.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要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
8.1.3 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的有效起始点
8.1.4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交易制度的创新将推进现有供地制度,特别是土地征用征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8.1.5 在农地转用过程中,农地价格与市地价格是互相联结的,农地价格是农地转化为市地时的机会成本价格
8.1.6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要加强政府管制
8.2 进一步研究及展望
参考文献
【书摘插画】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体系研究》:
  卢吉勇、陈利根(2002)对苏州市、芜湖市、上海市等一些试点地区收益分配的做法进行了分析,提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应该首先对流转的主体进行界定,然后合理安排流转的收益分配比例。流转的主体主要是农民集体、农民以及国家。并且他们提出依据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主体的界定:各主体在流转过程中应共同享有土地流转收益。具体来说,是要处理政府与农民集体之间、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体之间的比例。并且流转收益应该按照积极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殷少美、李纪军和周寅康等(2005)认为,产权状况决定收益分配,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方面,不能简单地用三七分成或四六分成,而应根据各方权益的大小来分配。国家作为管理者,可以通过税收方式对流转收益进行调整,为流转提供各种服务,并可依服务成本收取费用;作为基础设施投资及相关环境建设的投资者,可以税或费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分割额。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集体的收益就是农用的地租加上建设用地发展权所导致的价值增值收益;作为建设用地相关投资者,他们收取集体投资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建设用地使用者,可按政策享有在土地使用期内因自己投资所带来的价值增加部分。农民个人从集体收益中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由村民大会决定。
  在土地收益分配项目构成上,主要是租税费等项目。推进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改革后,城市政府取得的土地收益呈现租、税、费并举的状态,具体收益形式主要有:土地出让收益、国家土地股权收益、土地租赁收益、土地税收及各类土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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