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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干什么事情都一样,都得有一定的程序、步骤。生活中有些事情违反了正常程序,做错了,可以重做;但打官司是个严肃问题,不允许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儿戏。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律。
【目录】
前言
1.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继承人的确定?
2.如何放弃继承权?
3.如何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4.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5.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6.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7.什么样的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8.哪些财产可以成为遗产?
9.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10.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债务怎么处理?
11.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12.登报声明脱离父子关系,相互间是否还有继承权?
1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发生冲突时哪个效力更高?
14.怎么立遗嘱及遗嘱有几种的形式,分别是哪几种?
15.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书写格式?
16.没有尽到赡养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17.“五保户”遗产怎么处理?
18.公产房拆迁安置款是不是遗产?
19.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款是不是遗产?
20.保管人侵吞遗产怎么办?
21.不当得利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22.非法所得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
23.保险金是不是遗产?
24.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25.因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26.养子女在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后,还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7.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的其他人是否可以分得全部遗产?
28.夫亡后收养的子女能否代位亡夫继承遗产?
29.父母丧失继承权子女可适当分得遗产?
30.继承房屋需要交纳税费吗?
31.精神病人自书遗嘱能否有效?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书摘插画】
《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继承官司》:
  这里涉及的是死亡后,其债务应如何履行的问题。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对死者的遗产和债务进行清理。如果遗产的实际价值超过债务,遗产还债后仍有多余的,多余部分可由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也可先分割遗产,然后按比例分担死者的债务。但如果死者生前的债务是由于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而负的,那么,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也负有清偿的责任。如果死者生前所借债务是为了其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其家庭成员应负担。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偿还债务能力的大小,而继承人的财产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则是没有关系的,继承人无义务就超出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债权人将面临利益上的损失,并且这种损失继承人无义务分担。这样做并未动及继承人的财产,也就不会损害继承人的利益,从而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应当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清偿债务以已确定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同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也应当在继承开始以后主动及时地向继承人声明自己的债权,以便在继承人处理遗产之前*程度地保护和实现自身的权利。在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上,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能够遇到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继承人不知情或者被继承人遗留的是实物和不动产而继承人又要求保留和继承这些遗物等其他原因,遗产已被分割(或必须先行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区别对待:(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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