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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用版)》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用版)》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用版)》内容简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做了个别内容的修改。2005年8月28日,在全面总结《条例》实施经验以及对治安管理处罚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修改,将原第六十条第四项中“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
与《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权限和手段。如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新增为处罚种类,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押、检查、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条(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适用范围)
第五条(基本原则)
(处罚适当原则)
(保障人权原则)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民事责任)
第九条(调解)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
(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治安法律责任年龄)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
(教唆、胁迫、诱骗)
第十八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主动投案)
(有立功表现)
第二十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追究时效)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聚众实施和首要分子)
第二十四条(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散布谣言)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散布恐怖信息)
第二十六条(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八条(对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不设或破坏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组织、胁迫、诱骗)
(恐怖表演、残忍表演)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四十一条(对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公然侮辱他人和诽谤他人的行为)
(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
(发送滋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猥亵他人和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猥亵)
(公共场所裸体行为1
第四十五条(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遗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盗窃行为)
(诈骗行为)
(哄抢行为)
(抢夺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船舶擅自进入禁、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对妨害执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娟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对传播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第七十条(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
……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办理治安案件参考流程图
【书摘插画】
版权页: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二十六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八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十三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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