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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强行让孩子辍学,应当如何处理?

父母应当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地面对网络?

父母应当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早恋问题?

学校不让差生进课堂,侵犯了未成年人哪种权利?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如何分担?

生母死亡后未成年子女拒绝随生父共同生活的,应当如何处理?

离婚后父母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拒不执行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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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赠的钱物,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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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保护
1.父母不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父母经济困难,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女儿入学?
3.父母强行让孩子辍学,应当如何处理?
4.父母离婚后,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
5.父母如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法制教育?
6.父母应当如何处理未成年人智育与德育的关系?
7.父母应当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地面对网络?
8.父母应当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早恋问题?
9.学校以残疾为由拒收符合录取条件的未成年人,是否合法?
10.学校不让差生进课堂,侵犯了未成年人哪种权利?
11.学校强迫学生开弱智证明留级,侵犯了其何种权利?
12.学校没办准考证致使未成年人未能参加中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成年人受抚养养权益保护
1.应当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父母离婚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如何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父母双亡的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来抚养?
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如何分担?
5.依法指定监护人后,未成年人的母亲可否要求变更?
6.离婚后擅改子女姓氏并阻止另方进行探望的,应当如何处理?
7.生母死亡后未成年子女拒绝随生父共同生活的,应当如何处理?
8.子女上学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9.祖父母代父母抚养子女的,能否追索抚养费?
10.未成年人的母亲尚健在,村委会能否指定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
11.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亲属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否将监护权转让给社会福利机构?
12.父亲长期离家出走目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是否构成遗弃?
13.离婚后父母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14.夫妻一方拒不执行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三、未成年人财产性权益保护
四、未成年人人身性权益保护
五、未成年人人格性权益保护
附录
参考书目
【书摘插画】
《为你的青春撑把伞》: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孤立地理解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支持蓝某的主张,将蓝某某判归其抚养。因为父母是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亲属才有资格担任监护人。蓝某某的母亲虽然已经去世,但其父蓝某仍然健在,并且有住房和经济收入,具有抚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蓝某某的小姨和姨夫应当将孩子交给生父蓝某抚养,而没有资格主张对蓝某某的抚养权。但考虑到本案虽然是平常的抚养纠纷,但它的基本事实却与类似案件极不相同,因而在实际处理上,决不能孤立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否则将会导致既有悖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实际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的处理也应当参照上述原则,即解决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时,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处理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本案并非确定抚养权纠纷,而是解决未成年人随谁生活更为妥当的抚养纠纷。蓝某是蓝某某的生父,因此,是孩子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在抚养权问题上,蓝某某的任何其他亲属均无权与其争夺。但蓝某某在父母离异后,一直随母亲和小姨、姨夫共同生活,一家人和睦相处,感情融洽。在游某去世后,蓝某某的小姨和姨夫基于对游某的思念,对蓝某某更加疼爱,关心蓝某某的学习和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情同父子、母子般的感情。相反,蓝某在离婚后对游某母子不闻不问,从未探望过母子二人,更未尽到对蓝某某的抚养义务。即使是游某去世这样的大事,蓝某也是在近一年后才得知。在蓝某某母亲突然离去的悲痛时刻,蓝某既未看望孩子,也没有给予其精神上的安慰。以上种种情况,必然使蓝某与蓝某某之间的父子感情受到极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让蓝某某离开已经产生了深厚感情的小姨和姨夫,随生父蓝某共同生活,是其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2)综观双方的生活环境和经济情况,蓝某某随其小姨和姨夫共同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蓝某某的小姨和姨夫均为某学校老师,工作稳定,经济状况好,文化程度高,具备良好的抚养和教育蓝某某的能力。蓝某某随其生活,对其生活和学习均比较有利。而蓝某已经再婚,并已生育一女,本人在某私营企业做临时工,靠微薄的收入养妻育女,且工作和经济收入均不稳定。蓝某某随其生活,必然对其生活和学习环境产生不利影响。(3)尊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意愿。《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蓝某某已满10周岁,在诉讼中以书面形式表示不愿随其父共同生活。对于蓝某某的个人真实意愿,应当予以尊重和支持。否则,违背未成年人的意愿,强迫其随蓝某生活,必然会使孩子在心理上无法接受,对其身心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4)本案纠纷与游某因车祸去世后,蓝某某所获得的80000元抚恤金有关。从蓝某以往对蓝某某母子二人的态度可以判断,蓝某主张由自己抚养蓝某某,并不是基于父子感情,而是从经济利益出发。考虑到蓝某现在工作不稳定,经济收入低,蓝某某所获得的抚恤金由其小姨和姨夫代为保管,用于蓝某某的生活和学习,更为妥当。从这个角度看,蓝某某也应当由其小姨和姨夫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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