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推荐
【推荐语】
暂时没有内容
【作者】
王忠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博士研究生,天津法官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司法制度,在核心期刊等刊物公开发表法学论文十余篇,参编法学著作两部。
【内容】
知识产权法学在国际上多年了都是被放在“应用法学”的领域去研究的。任何应用法学学科,也均有自己的“基础理论”,否则便成了“实用主义”学科。但各国至今还没有过完全脱离应用去“钻研”所谓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而有可取之成果的。理论没有实践基础将是海市蜃楼,实践没有理论指引极易迷失方向,应用法学需要司法实践与理论创新的双向互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院受理和审结了大量伴随新技术、新产业发展而来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官运用民法、著作权法的法理、规则裁判案件,力求解决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挑战,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其中一些判决确立了裁判规则,树立了判决的社会导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加,客观上要求法官司法能力不断提升。时至今日,法官早已摆脱了法律自动售货机的角色,司法的过程难以用简单的三段论所能概括。抽象的法律规定需要借助法院司法而具体明确,有时候,案件处理已经超出了个案影响,整个行业甚至全社会都在关注法院如何作为。《著作权侵权成案研究》着眼于著作权侵权案件裁判的实践运行,意在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系统性的分析路径,以期增进裁判规则的可理解性、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尝试构建沟通学者与法官的裁判方法之路。
【目录】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期望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诉讼成案的回顾与展望
第一节 纠纷案件的历史回顾
一、无法可司时的事实为王
二、有法可依时的以法之名
三、有据可判时的折冲平衡
第二节 侵权纠纷的未来展望
一、回应正当性追问
二、迎接技术发展挑战
三、消解司法造法质疑
四、消化法律移植症结
五、调整利益关系平衡
第二章 事实认定的现实考察
第一节 案件事实的认定还原还原
一、必要事实的无意失察
二、客观事实的认识偏差
三、直接证据的灵活掌握
第二节 案件事实的剪裁取舍
一、相关事实的认知混淆
二、背景事实的认知偏离
三、事实取舍的认知杂糅
第三节 事实法律的契合过渡
一、法律评价偏离事实时空维度
二、法律评价超越事实影响场域
三、法律评价臆断事实发展走向
……
第三章 判决法律依据的实证分析
第四章 裁判论证的深度解析
第五章 裁判功能的现实研判
第六章 裁判演绎的进路研究
参考文献
【书摘插画】
《著作权侵权成案研究》:
  最终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通常认为,这是法院在缺乏数据库保护专门立法的情况下,主动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延伸至数据库的代表性案例之一①。
  司法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程序性要求有倾向缓和。在一起涉及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及开庭时提供的证据均系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但由于对上述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逾期提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盟世奇公司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依法予以训诫。上述证据一,因与被上诉人盟世奇公司取得的权利期限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因该证据可以证明盟世奇公司使用“熊大”动漫美术作品生产毛绒玩具并进行销售的基本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可以反映“熊大”动漫美术作品在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时提交的原始创作情况及对著作权权利归属的约定情况,本院亦予以采信。证据三,因从天津家乐福购买的相关商品上使用“熊大”形象是否经过华强公司授权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的合法性存疑,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受到了法院训诫。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泽安商贸公司提交汇婴乐玩具商行个体工商户营业*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了汇婴乐玩具商行发票专用章。泽安商贸公司以此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对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后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泽安商贸公司通过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时,对该产品的合法来源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①。
  司法态度宽严不同的背后,是法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司法政策的一个真实缩影。不仅在证据方面,在赔偿责任方面为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法院也不遗余力,赔偿的司法裁量有审慎扩大的倾向。
  在著名的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生效判决指出,本案不应适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损害赔偿,应适用酌定赔偿来确定赔偿数额。具体理由为:第一,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法所得,仅凭陈喆主张的余征编剧酬金标准及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发行价格来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据不足。第二,原审法院既要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又结合各种因素对于赔偿数额进行酌定,其在适用赔偿数额的方法上存有矛盾之处。依据《著作权法》四十九条的法条原义,赔偿数额应首先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其次考虑违法所得的递补,前两者都无法查证适用法定赔偿,最重要的是法定赔偿有五十万的最高额限制。该案中法院在判决中陈述了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不适用之后,提出了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赔偿方式。酌定赔偿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背景之下,法官在一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自由心证,酌情裁量能够给予权利人充分赔偿的损失赔偿方法。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