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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琳,吉林省安图县人,法学硕士,2007年7月长春工业大学社会学专业毕业。现就职于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过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欧盟项目“吉林省中小企业增强公司治理意识的国际交流与民间实践”具有较强的理论能力和调研能力,并在《经济纵横》《财税月刊》《当代生态农业》《教育理论与教学研究》《科学导报教育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过数十篇论文。研究专长: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
【内容】
《国际法语境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研究》主要阐述了作者对国际法的看法,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机制在守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加强公民守法意识培养,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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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插画】
《国际法语境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研究》:
  (一)国际法的程序效力基础
  毋庸置疑,研究国际法问题,就需围绕该问题对各种国际法正式渊源尽可能地进行全面和有针对性的分析,最终找出一般性的规律。依通说,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第1款常常被认为是关于国际法渊源内容的一种权威性的说明和例举。尽管对国际法渊源问题学界还有争议,但肯定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正式渊源却是国际法学者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国际条约的制定过程中,还是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演变中,有一些共同的程序性的要素构成了国际法的效力基础,笔者称之为程序效力基础。国际法的程序效力基础可进一步细分为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共识、信守国际法的同意表示与国际法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
  当事方权利与义务的共识与国内社会由独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活动主体组成不同,国际社会是由国家和国际组织等政治实体组成。既然国内社会需要各种法律规范来调整各国内法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同理,国际社会也毫无疑问需要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制度和原则来调整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些法律规范、制度和原则就是国际法。但我们意识到,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相比,它是一个高度分权的社会。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显示,它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在其成员(各国)之上不可能有一个超国家的世界政府存在。
  因此,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国际法是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无论是条约法还是国际习惯法,都必须有主权国家的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才能生效。笔者的硕士毕业论文通过对一个小型语料库(30篇英语国际条约)的考察,并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英语国际条约的特定语法结构及其主要交际目的。正因为缔约各方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共识,各当事国才能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条约的内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而实现制定条约的宗旨和目的。作为另一国际法正式渊源的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原始)的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关于国际习惯的规定,特别强调通例(又称常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这是国际习惯(法)得以形成的两个要件。国际习惯的形成,首先必须有通例的存在,即各国在相互关系上,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类似行为(或不行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
  有些学者称这个客观要件为形成国际习惯的物质因素。从法律性质来分析,通例的存在,并不等于国际习惯已经形成。国际习惯的形成,还应具备另一个要件: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这个要件常被称为形成国际习惯的心理因素。这种心理因素,与对国际礼让的那种单纯感到社会有此需要的意识不同,它是一种承认国际法约束力的法律意识。这种承认国际法约束力的法律意识,笔者认为就是各当事方对权利与义务的共识和信守习惯的同意表示。
  1.信守国际法的同意表示
  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或条约神圣原则,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各方在条约缔结后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地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凡在有效期中的条约对各该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条约信守的重要意义,在于为国际间的互信和互赖创造条件,从而确保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国际和平的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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