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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明辉,原籍台湾屏东,一九五三年出生于台北市。政治大学哲学系学士,台湾大学哲学研究所硕士,其后获得“德国学术交流服务处”(DAAD)奖学金,赴德国波恩大学进修,于一九八六年获得该校哲学博士。 曾任台湾大学哲学系客座副教授、中国文化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目前为
【目录】
序言
导论:“四端七情”问题与德国伦理学之发展
章 康德的“道德情感”理论与席勒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
一、康德的“自律伦理学”及其“道德情感”理论
二、席勒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与修正
三、康德对席勒的回应及这场争论的意义
第二章 德国现象学伦理学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及其理论意涵
一、席勒与德国现象学伦理学
二、谢勒对康德“形式伦理学”的批判
三、谢勒的“情感先天主义”与“人格主义”
四、谢勒的价值伦理学对於“四端七情”问题的意义
第三章 朱子的《仁说》及其与湖湘学派的辩论
一、朱子的《仁说》与今本南轩《仁说》的作者问题
二、朱子与南轩所预设的不同义理方向
三、关於“以爱言仁”与“万物与我为一”的讨论
四、关於“以觉训仁”的讨论
第四章 刘蕺山对朱子理气论的批判
一、蕺山之学的特色
二、蕺山之学非“气本论”
三、朱子论理气关系
四、刘蕺山对宋儒理气观的继承与批判
五、对“情欲解放”论述之商榷
六、刘蕺山论理气关系与心之地位
七、刘蕺山对朱子理气论的批判
第五章 刘蕺山思想中的“情”
一、问题之提出及其背景
二、蕺山对朱子性情观之批判
三、蕺山论《孟子》与《中庸》之关系
四、蕺山论喜怒哀乐与七情
五、蕺山“情”论之哲学意义
第六章 李退溪与奇高峰关於四端七情之辩论
一、“四七之辩”的思想史背景
二、退溪、高峰“四七之辩”的缘起与经过
三、退溪与高峰的理论预设与诠释角度
四、退溪、高峰“四七之辩”的哲学意义
第七章 李栗谷与成牛溪关於四端七情之辩论
一、栗谷、牛溪“四七之辩”的缘起与思想背景
二、牛溪对於退溪“四七论”之继承
三、栗谷对於朱子理气论之继承
四、栗谷对退溪“理气互发”说的批判
五、栗谷的“理通气局”之说
六、栗谷与牛溪关於“理气互发”的争辩
七、退溪与栗谷在“四端、七情”问题上的根本分歧
第八章 李退溪与王阳明 317
一、退溪对阳明学的批判与阳明学在韩国的地位
二、退溪对阳明“心即理”说的批判
三、退溪对阳明“知行合一”说的批判
四、退溪与阳明:对手抑或同道?
结论:“四端七情”问题的哲学意义
一、“理”能否活动?──李退溪对朱子理气论的诠释
二、“四端七情”问题与比较伦理学
附录一 张栻《仁说》
附录二 退溪、高峰“四端七情”论辩资料选注
1) 《与奇明彦》
2) 《高峰上退溪四端七情说》
3) 《答奇明彦论四端七情书》
4) 《高峰答退溪论四端七情书》
5) 《答奇明彦论四端七情第二书》
6) 《高峰答退溪再论四端七情书》
7) 《答奇明彦论四端七情第三书》
8) 《退溪与高峰书》
9) 《高峰答退溪书》
10)《四端七情後说》
11) 《四端七情总论》
12) 《退溪答高峰书节略》
13) 《退溪答高峰书节略》
附录三 栗谷、牛溪“四端七情”论辩资料选注
1) 《与栗谷论理气书》
2) 《答成浩原壬申》
3) 《与栗谷论理气第二书》
4) 《答成浩原壬申》
5) 《答成浩原》
6) 《与栗谷论理气第四书》
7) 《答成浩原》
8) 《与栗谷论理气第五书》
9) 《答成浩原》
10) 《与栗谷论理气第六书》
11) 《答成浩原》
12) 《答成浩原》
13) 《答成浩原》
14) 《与成浩原》
15) 《圣学辑要·修己第二·穷理第四》
16) 《答安应休》
参考书目
中日韩人名索引
西方人名索引
概念索引
【内容简介】
本书属于比较哲学的工作,它涉及德国、中国与韩国的伦理学思考。、二章首先藉由梳理康德早期伦理学经由席勒伦理学到现象学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及其内在理路。此一发展涉及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我们对于道德价值的“领会”(Erfassung)究竟是什么性质?此一问题具有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因此上述的思考为我们之探讨中、韩儒学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极有用的参考架构。在中国儒学的发展当中,本书选择了南宋朱熹与湖湘学派关于“仁”的辩论(第三章),以及晚明刘宗周对於孟子的“四端”与《中庸》的“喜怒哀乐”之独特诠释(第四、五章)为探讨个案。在韩国儒学的发展当中,本书则选择了朝鲜儒者李退溪与奇高峰、李栗谷与成牛溪关於「四端」与「七情」的辩论(第六、七、八章)为探讨个案。在这三个个案中,朱子学作为共同的参照系统,与康德后期的伦理学有类似之处,即均预设理性与情感(或性与情)二分的主体性架构。反之,张栻等湖湘学者、刘蕺山、李退溪与成牛溪将孟子的“四端”或《中庸》的“喜怒哀乐”视为与“七情”异质的形上之情,此点与现象学伦理学的基本方向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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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康德的“道德情感”理论与席勒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
  一、康德的“自律伦理学”及其“道德情感”理论
  在西方哲学史中,康德首度将“自律”(Autonomie)的概念引入伦理学中。其实,这个概念是由政治思想中借用的。在政治思想的领域中,它应当译为“自治”,意指一个政治团体或国家为自己制定法律并依法律行动的权利。在近代西方的政治思想中,个人的自由与社会(或国家)的秩序均不可偏废,但两者在表面上却相互冲突。因此,如何兼顾这两者,便成了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必须面对的难题。对于这项难题,法国哲学家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解决之道。其基本思想如下:共和国的法律是藉由社会契约而体现“共同意志”。共和国中的每个成员均将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置于“共同意志”的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于这种社会契约,共和国中的每一成员都具有双重身份:“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体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体,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在这个意义下,每一成员均有义务以臣民的身份服从法律;但是就他藉由社会契约而成为主权体的一分子而言,他同时也是立法者。既然他所服从的法律就是他自己以立法者的身份参与制定的法律,则他在服从这种法律时,他依然是自由的,因为他并未受到他人意志之限制。这便化解了“自由”与“秩序”之背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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