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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正编 纯粹法理论:法律科学问题导论
英译者导言:论凯尔森在法学中之地位

章 法与自然
第二章 法与道德
第三章 法律概念与法条理论
第四章 法律理论二元论的克服
第五章 法律秩序及其等级结构
第六章 法律解释
第七章 法律创制方式
第八章 法与国家
第九章 国家与国际法
副编
何谓正义?(1957)
圣经中的正义观念(1953)
科学法庭上的自然法学说(1949)
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1941)
斯通教授与纯粹法理论(1965)
法律科学中的价值判断
因果、报应与归属
科学与政治(1951)
附录:凯尔森生平及主要著述年表
人名索引
主题索引
【内容简介】
国人移译西方律典,绍介西方法学,始自清末变法改制。初为不得已,意在窥探富强之术,佐治更张。继则揣索法理,求体用之变,将治式与治道通盘换过。再则于折冲衡平中,辩事实与规则的互动,究法意与人心的嬗变。努力将人世生活善予安顿。而凡此百年由东徂西,积劳积慧,既为华夏民族重构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
的悲壮奋斗接引学思,终亦必涓滴汇流,于人文类型的交融呼应中,为全体人类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之砥砺成型,尽吾华夏民族的法理之思。
“西方法哲学文库”接续前贤,择晚近已有定评的西人法理名篇,译为中文,汇为系列。凡传统所谓法理学法哲学之论述,不分大陆英美,体裁题材,尽在搜罗
之列。法学同仁,白手起家,同心戮力,奉献于兹,裨丰富汉语法意,增益法制类型间的了解与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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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 纯粹法理论:法律科学问题导论
章 法与自然
§3.社会素材的自我解释(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
此“意义”并非可自行为之外在物质事实(Seinstatsche)而耳闻目睹,亦不能测度其黑白、软硬、轻重等所谓自然属性或机能。然行为自身若以言辞表达,却或可对其意义有所流露。此即社会认知尤其是法律认知独一无二之处。草木无言,无法以自然科学之语言自辩;而社会行为却能对其意义加以自我解释及陈述。此系由于行为人对自身之行为原本附有一定意义,其可藉某种方式表达,并使受动者得以理解。诸如议员可陈述其立法意图,两私人亦可明言将为某私法行为。法律认知常会邂逅社会素材早为法律科学预备之自我解释。
那么区分行为之主客观意义实属必要。主观意义可能却不必然符合法律秩序(即一切法律行为之秩序)所归结于此行为之客观意义。众所周知的科彭尼科上尉(Hauptmann yon K6penick)之举,其主观意义固属行政行为,而就其客观意义而言,却实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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