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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全球化不仅是经济全球化过程,而毋宁是一个既依凭民族国家又脱离民族国家的社会变迁过程;“法律全球化”也并不是从“国家法律一元化”走向“非国家法律一元化”的进程,而毋宁是一种从“国家法律一元化”走向“国家与非国家法律多元化”的进程;全球化也不是一种同质化的进程,而毋宁是一个单一化与多样化、国际化与本土化、一体化与碎裂化、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统一的进程;全球化更不是一个客观必然的进程,而毋宁是“全球主义”对其型塑后的产物,是我们根据何种视角去影响全球化进程的“话语争夺权”问题。只有树立这种开放性的“全球化观”,我们才能为中国以一种“主体性”的姿态,并依据“中国理想图景”重构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提供认识论的前提。
世界结构构成了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历史性条件。于是,我们在审视“中国问题”时必须建构一种“关系性视角”。以此视角观之,中国被“裹挟”进的“世界结构”,对其未来发展有着一种并非依赖“共谋”而是根据承诺的“强制性”支配。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不只是对此前西方现代性的简单延续,而是具有双重性。这就使得中国的问题不再是“发展中世界”、“第一现代世界”和“第二现代世界”中任何一个“世界”的问题,而是上述三个“世界”合成的问题。因此,中国法律哲学必须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建构起“主体性中国”,并据此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作者简介】
邓正来,1956年生于上海,现任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特聘教授、政治学和法学博士生导师,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Fudan China Studies》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大学资深访问教授;中国文化书院导师
【目录】
超越俄狄浦斯式的悲剧——《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自序
第一部分 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
 引论 以中国为根据的分析框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本部分分析框架的确立
第三节 本部分的参照依据:特维宁的“一般法理学”
第四节 本部分理论问题的建构与论述安排 
 第一章 认识全球化的“问题化”进路——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的分析和反思
第一节 前提性讨论
第二节 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还是多维度的全球化
第三节 有关“法律全球化”的争辩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作为“国家法与民间法多元互动”的全球化进程——对“法律全球化”争辩的中立性批判
第一节 以“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为参照的分析与批判
第二节 以“法律一元论”与“法律多元论”为参照的分析与批判
第三节 以“经济决定论”与“法的唯国家意志论”为参照的分析与批判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作为一种矛盾且多元进程的全球化——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之“同质化”预设的批判
第一节 两种对立的全球化对策及其“同质化”预设
第二节 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之“同质化”预设的分析和批判
第三节 作为一种矛盾且多元之开放性进程的全球化
 第四章 作为一种主观且可变进程的全球化——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之必然性预设的批判
第一节 基于全球化与全球主义高度互动之视角的批判
第二节 基于中国与全球化之关系的分析与批判
第三节 小结
 第五章 结语:全球经与“主体性”中国的建构
第二部分 世界结构与中国法律哲学的构建
【免费在线读】
 第一部分 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
第一章 认识全球化的“问题化”进路——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的分析和反思
  第一节 前提性讨论
  如前所述,在中国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哲学等学科的论者热烈探讨全球化问题的时候,中国法学界的论者也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参与其间,并且从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层面对全球化问题予以了关注和讨论。对于中国法学界给出的“全球化论辩”,一些法学论者也做出了概述和分析,并且认为这场讨论主要是围绕着他们所宣称的“法律全球化”这个问题展开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对既有的“全球化论辩”所做的概述和分析中,流行着一种我所谓的为各种法科教科书所主张的“四步骤套路”。就这里的问题而言,这种套路的具体展开便表现为:第一,介绍和描述以周永坤等论者为代表的那种赞同“法律全球化”的论说;第二,介绍和描述以沈宗灵、罗豪才等论者为代表的明确反对“法律全球化”的论说;第三,介绍和描述以朱景文、公丕祥等论者为代表的对“法律全球化”持折中态度的论说;第四,根据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全球化”的这三种论说,指出自己的观点及其所属的阵营。这种“四步骤套路”存在着许多问题,然而就本章的论题而言,其中最为凸显的乃是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它通过把相关的观点全都统合在“赞同”、“反对”和“折中”这些具有鲜明立场的阵营之中,不仅遮蔽了各种观点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而且还把一些原本开放的观点变成了封闭的观点;当然,这种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与一些讨论“法律全球化”问题的文章本身就是在表态这个事实紧密相关的。第二,由于这种套路所强调的是态度或立场,所以它一方面使得我们看不到这些不尽相同的观点在具体理论问题上的争辩;另一方面也使得我们不再去追问这些争辩本身是否具有理论意义。比如说,这种套路使得我们根本看不到中国法学论者并不是通过表态方式而是在常规论证过程中所开放出来的“全球化究竟是经济全球化还是多维度的全球化”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上却为“法律全球化”的讨论提供了一种意义架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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