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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章 1789年8月26日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及其意义
第二章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是宣言的来源
第三章 北美各州的权利法案是《人权宣言》的模板
第四章 弗吉尼亚和北美其他州的权利草案
第五章 法国和美国宣言的比较
第六章 美国权利宣言和英国权利宣言的比较
第七章 盎格鲁美国殖民地的宗教自由是通过法律建立普遍的人权观念的渊源
第八章 美国革命期间人权和公民权利体系的创造
第九章 人权和条顿权利观念
附录一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附录二 美国弗吉尼亚《权利宣言》
附录三 英国《权利法案》
附录四 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
附录五 美国《独立宣言》


【内容简介】

耶里内克试图以一种历史的、现实的观点看待自然权利理论,而不是简单地接受自然权利理论。耶里内克否认自然权利理论是个人公权利的基础,而主张国家的自我限制才是个人公权利的真实基础。耶里内克没有把法律简单理解为大众意志的体现,而是把法律解释为一种历史与观念发展的综合。“正确的原则不是由法理学教授的,而是由历史教授的”,也就是说,必须通过其发展所处的历史背景,权利的主张才能得到了解。人权的历史不仅是法学的,更是历史的。他的著作“提供了一种19世纪德国法学可能是成熟的综合。”这一理论实际上是当时德国学界正在进行的议会主义与宪政主义争沦的体现。他把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某种限制的观念与条顿国家传统观念相联系的历史主义的主张并不是出于某种虚荣感进行的观念早起源地的争夺,而是为他的公法权利观念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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