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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游劝荣,男,汉族,1963年8月生,福建上杭人,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宪法学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录】

章概述

节台湾法律界法学界的基本状况

第二节台湾法律界法学界历史演变

第三节台湾的法律人之治


第二章“立法院”制度

节“立法院”的概况

第二节“立法委员”

第三节 地方议会


第三章“司法院”

节“司法院”的性质

第二节“司法院”的组织结构

第三节“司法院”的职能


第四章“法务部”

节概述

第二节检察机关


第三节犯罪矫正机关

第四节调查机关

第五节行政执行机关

第六节其他机关


第五章台湾地区律师与公证法律制度

节台湾地区律师制度

第二节台湾地区公证法律制度


第六章台湾法学教育

节台湾法学教育发展历程

第二节台湾主要法学教育研究机构

第三节台湾法学界代表人物

第四节台湾法学教育的主要特点


第七章台湾法学社团概况

节台湾主要法学社团介绍

第二节台湾法学社团的特点

第三节台湾法学社团对台湾政治

社会的影响


附录1: 台湾地区司法改革介绍

附录2: 两岸法律界、法学界交往概况

后记


【内容简介】

  本书由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大陆早成立的从事对台法律研究和实务工作的机构之一,长期致力于两岸法学研究、法律界交流和地方涉台立法等工作)组织编写而成,主要介绍了台湾司法机构的类别、性质、内部组织结构、职能等各项内容。同时,本书还对台湾地区律师与公证法律制度、台湾法学教育、台湾法学社团等各个相关的制度、组织与活动进行了分门别类的介绍。


【免费在线读】

  台湾法律界
  章概述
  章概述〖1*2〗
  节台湾法律界法学界的基本状况
  台湾地区在经历几十年的所谓“宪政改革”和长时间的“民主化”运动之后,民主法治思想逐步深入人心。而在台湾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受过良好法律专业知识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且恪守共同的专业伦理的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人职业共同体。自日据殖民地时代开始,剧烈变迁的社会背景下,深受西方式法律人专业阶层意识影响的法律人阶层,随着社会的发展,显现出独有的群体性意识和特征。法律不仅成为法律人终身从事之职业选择,更成为法律人实现政治理想和政治抱负的武器。由法律人为主所担当的政治精英、司法官(包括法官与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构成了台湾法律界法学界的主体。法律人阶层的兴起和壮大,推动台湾法律界法学界的不断活跃,成为影响台湾地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台湾法律界法学界运行的基础——台湾法律制度简述
  
  研究台湾法律界法学界,必须先了解其所运行的法律基础——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台湾地区的法律是指台湾当局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包括修订)的法律规范,其实际效力范围仅止于台湾当局所实际控制的台、澎、金、马等地。游劝荣:《两岸法缘》,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页。
  
  (一)以“六法”为基本框架的法律体系
  
  台湾现行法律制度承袭的是国民党政权统治大陆时期所形成的“六法”法律体系。1949年以前,国民党政权在形式上依照“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政治设想建立了一整套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风格。1949年,国民党退台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所形成的一整套法律制度被搬到台湾,作为其标榜的“法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台湾地区沿用。台湾现行的法律制度,正是在这些原有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说,国民党政权统治大陆时期所构筑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一些风格特征,一直极为深刻地影响着台湾现行法律的结构和风格。
  
  几十年来,随着国际和台湾岛内形势的变化,台湾当局根据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一系列修缮、补充和完善工作,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迁。除了在主要框架、基本风格、主要制度上存在着“渊源承受”关系以外,台湾现行法律制度与原来的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特色的中华民国法律体系已有一定区别,“台湾法不是前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延续和重复,而是带有区域法的特点”。郑定:《略论台湾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变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01期。
  
  “台湾法在规范构成、整体风格上的特征是基本法规、关系法规、案例解释例并存”。郑定:《略论台湾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变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01期。台湾现行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法”(六大类基本法典)构成的,即“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六大类。从规范构成上来说,“六法”体系包括这么几个层次:
  
  1?基本法典。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在“六法”体系中,“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都有基本法典,在这些基本法典之下,形成各自的“关系法规”(例外的是“行政法”,因为没有制定大而全的专门行政法典,故在“六法”体系中行政法仅以内政、地政、经济、财政、教育、人事等分类集合,构成行政法规系统)。这些基本法典构成台湾地区法律体系的骨架。
  
  2?关系法规。所谓“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法、条例、细则、办法等等。这些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3?判例、解释例。“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是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个重要层次。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体系,以成文法作为基本法律渊源。但是,它又具有英美法体系的因素,依照“宪法”、“法院组织法”、“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各庭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者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自1949年以来,台湾当局在不损害、不改变原有“六法”体系和风格的前提下,对原有法律体系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并补充了大量的新的内容,使得台湾现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与原有状况有很大不同的新面貌。从法律法规的构成上看,台湾现行的有效的法律规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制定于大陆时期,到台湾后继续沿用并未作任何改动的基本法律和法规。就构成台湾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些基本法律而言,多是大陆时期制定的,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基本法律到现在仍只字未改。
  
  2?制定于大陆时期,去台后重新修订修改的法律和法规。随着时间推移和国际、岛内形势的变化,台湾当局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体系和框架的前提下,对原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局部修改,以适应新的环境需要。
  
  3?去台以后新颁布的大量法规。几十年来,台湾岛内政治、经济及社会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时变,台湾当局进行了大量的立法。统计数字显示,去台以后新颁布的法规在数量上超过制定于大陆时期的原有法规。这些颁布的法规涉及台湾几十年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主要部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为修补“法统”漏洞、强化统治而制定的法规。其中主要有:“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1991年4月29日改名为‘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2003年11月12日废止)”、“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民意代表增额办法”、“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91年7月16日改名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妨害军机治罪条例(2004年1月7日废止)”、“动员勘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1991年5月16日废止)”以及“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1991年7月29日改名为‘国家安全法’)”等等。其中部分法规已经废止或修订。
  
  (2)为补充、完善原有法律体系而制定的各种配套法规,如“国家赔偿法”、“证券交易法”、“家事事件处理法”、“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商务仲裁条例”、“少年事件处理法”、“冤狱赔偿法”、“引渡法”以及与各种单行法规配套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注意事项、使用须知等等。


【前言】



近,游劝荣同志来我办公室,递上他与几位年轻法律工作者用三年时间潜心研究台湾地区法律的心血之作——《台湾法律界》一书的打印稿,恳切希望我为之作序。这不免使我有些压力,尽管自己曾在对台部门工作,近年来也接触立法工作,但要为这样一本法律著作写序,犹恐力有不逮,但又不忍推辞,因而应许下来。

仔细翻阅这厚重的书稿,全书旁征博引,内容丰富,几乎揽括了台湾法律界法学界涉及的各个方面,都作了比较翔实的介绍和论述。本书的出版又恰逢两岸关系实现重大转折的重要时期和我们党进一步明确推进祖国统一的各项方针政策之时,确实可读、可品、可鉴。做为一个一直关注并参与两岸交流的工作者,我读后受益良多,在此记下一点感触,或可供其他读者参考。

法界为缘,开卷有益。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已逾百年。大陆与台湾法制建设的社会背景不同,但是有共同的现实基础,属花开两枝、果连一体,归根结底是为建设好中华民族共同家园服务。加强对台湾地区法治建设、法律制度的研究,加深对台湾法学界、法律界的了解,吸收借鉴台湾法律制度中的合理元素,有益于在法律和法理层面增强两岸人民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认同,推动两岸和平发展、行稳致远。

法律内外,情总是至深力量。法律的出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我们崇尚法律,敬畏法律。“当友爱蔚然成风的时候,法律也就可以告废除了”。在敬畏法律、研究法律的同时,布林克洛的这句话也启示着我们思考法律中的情。八十多岁高龄的台湾诗人余光中这样续写他的乡愁:“将来,乡愁是一条长长的桥,我到那头,你来这头。”诗期许,未来两岸一家,可以自由往来。当下两岸中华儿女,人情人文人心的交织交流交往,不正是一条长长的桥吗?而两岸法界的频繁互动,正是这桥的一支重要支撑力量。

“水尝无华,相荡乃生涟漪”。一本书承载一份法理,一本书聚合一群学人,一本书打开一个世界。这是十分乐见的好事。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长期以来致力于两岸法学研究、法律界交流和地方涉台立法,在深化两岸法律领域互动方面积蓄了正能量和影响力。劝荣同志带有革命老区人的血统,勤奋好学、笔耕不辍,由他主编这本书游刃有余。难能可贵的是,参与书稿撰写的这批年轻同志,有志研究法律制度,堪担重任。编撰者共同的钻研和探索精神,凝聚成了本书诸多闪光点。

“养心莫如寡欲,至乐无如读书”。相信读者会从读这本书中得到更多启发。

是为序。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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