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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如果说“酒香不怕巷子深”,一部好的戏剧无需 开场白——这两种说法都有着莎士比亚的高度权威性 ——那么,一本好书也有其自身的理由。因此,在为 《法律的故事》撰写序言时我一直难以下笔。本书根 本不需要序言,如果一本书的开篇便能将富有思想的 读者吸引住,那么任何再想激发读者兴趣的尝试便都 有画蛇添足之嫌了。
本书的主题非常令人感兴趣,但奇怪的是,迄今 为止很少有人为了普通读者的利益来讲述法律的故事 。本书恰逢其时,因为近年来令人欣喜的迹象之一便 是文学领域从琐细暂时的主题向严肃永恒的主题转变 。数年前,我们中的某些人似乎认为,科学扩展和视 角拓宽的时代已经导致了常人想象力的空前缺乏和对 琐细、微不足道的事物的过分偏爱——这是个似是而 非的结论。我曾在关于美国宪法的著作的后四章中 阐述过这样的观点,即我们这一代的罪过便是对人类 生活价值的所有真实感受的丧失,直到近几年我都 很少有机会修改这种悲观的结论。几年前,类似韦尔 斯(Wells)所著的《世界史纲》(Outline of History)、杜兰特(Durant)所著的《哲学的故事》 (Story of Philosophy)等著作若能跻身于季度畅销 书之列完全是不可想象的。相反,有把握地做出此种 预言的著作将会成为的文学垃圾。“电影”时代 并不能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它留在人们精神上的 印象就像将图片投映在电影屏幕上一样。
令人瞩目的变化终于出现了,那些畅销书籍不仅 关注严肃深刻的主题,而且试图涵盖人类发展的整个 领域。若非如此又如何解释杜兰特《哲学的故事》— —该书重新叙述的是所有时代伟大哲学家们神秘、有 时甚至是令人费解的沉思——一书所取得的巨大成功 呢? 既然一本哲学著作都能成为畅销书,那关于法律 历史的著作就更应受到读者的青睐了,因为法律是哲 学的具体体现。它是各个时代关于人类行为规则的所 有沉思的综合,它的施行,既保护作为有机体的社会 ,也保护个人免受罪恶的侵害。
法律是人类历史的缩影。本书揭示了各个时代人 类法律文明发展的漫长艰苦的跋涉历程,以及从孜孜 以求的目标直到人类成就的的求索过程。法 律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它一直陪伴着我们,指引着 我们从摇篮到坟墓的命运之路。即使我们与世长辞, 对我们的遗产的处置也要通过法律来进行。
法律伴随着人类进步的历程,特别是社会政治进 步的整个历史,在那些无比漫长的岁月里,人类用他 们淌血的双脚在布满荆棘的苦路(via dolorosa)上前 行,从奴役走向自由,继往开来,前仆后继。戏剧化 的历史插曲一般都与法律密切相关,只要翻阅此书, 每一位热爱其国家的公民都会发现那些有吸引力的 事件都被囊括在本书当中。美国为独立而斗争的史诗 是为了维护一项关于征税权的不成文法;对美国人民 而言,他们感兴趣并且引以为荣的一段历史插曲 大概就是其先辈们能够在混乱无序的时刻照常集会, 并在进行了四个多月关于人类社会根本要素的讨论之 后,为政府起草了一份全面宪章这一轰动事件了。
如果说本书在主题上恰逢其时,那么提及其作者 ,我便可以理所当然地沉醉感当中了。出版商让我推 荐一位美国律师来写作此书。我对美国律师界的杰出 入物都比较熟悉,在美国副司法部长的四年任期中, 我有幸见到了来自全国律师界的各个方面的杰出人物 。但是要从他们当中推荐出一位来完成这项任务却并 不容易。困难之处在于一个奇怪的事实,即律师中鲜 有哲学家,而哲学家中又鲜有律师。原因显而易见, 哲学是抽象的,而法律是具体的;虽然每位律师都应 该理解法律的哲学基础,但是他们的时间和精力通常 都消耗在确定法律是什么上,而没有时间用来思考其 哲学理由。“此为法律”(Sic ita Lex)便是他从事 其日常工作的信条,因为他没有时间或者根本无意探 究法律的优劣。认识到那是法院可能会强制执行的法 律便足够了,他必须考虑的是现实而不是抽象。
另一方面,生活在抽象思维的纯净氛围中的哲学 家很少有机会研究人类法律在具体方面的实际应用问 题。我认为其原因在于,法律领域为博学的理论家 和法学院教授往往缺乏法律施行方面的实际经验,而 成功的执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历史和纯粹哲学论证方 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仅仅怀有务实的态度。
因此,我的任务是推荐一位集执业律师和真正哲 学家于一身的人物,而此等人物在美国律师界可谓凤 毛麟角。
这部重要著作若想配得上其崇高的主题,还需要 具备很多条件。它要求一名律师不仅要有流畅表达的 天赋,而且要有使得深沉的思想者将其观念传达给不 同程度的读者的杰出创造力。无疑,就此主题律师界 有些哲学家将会写出极为博学的作品,但他们的论述 可能会让普通读者感到晦涩难懂,因为那只是干巴巴 的历史流派。其他人也许能够作出清晰的表述,但他 们缺乏丰富的想象力,而正是这种想象力成就了真正 的导师,使其能够为读者指点迷津,并将这样一个看 似枯燥乏味难以引起共鸣的主题阐述得扣人心弦。
我曾在某些法律刊物上阅读过一些法律论文,其 作者出众的学识和清晰的思路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 印象。他就是本书的作者,芝加哥律师界的一位杰出 人物。除了他以外,我不知道还有谁能把上述的特质 如此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相信在读完本书以后,读者 们会同意我对这位杰出作者的评价,他的确具有完成 如此艰巨任务所需要的超常能力。我将约翰·麦克西 ·赞恩推荐给了出版商,由他来向人们讲述法律的历 史,让我由衷感到高兴的是,他同意撰写此书,我相 信自己为这一代有思想的读者做了一件好事。有位伟 大的法学家曾经说过,每位律师都有责任为自己所从 事的职业写一本书,果真如此的话,那么现在赞恩先 生已经偿还了他对其职业和广大读者所欠下的这笔文 债。
作者的写作技巧令人赞叹,就我所知,还没有哪 位美国律师能够比他做得更好。与读者的共鸣、丰富 的想象力、渊博的学识、行云流水般的行文、深刻的 哲学见解,都在本书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本书对今 天的图书资料是个真正的贡献,它将使其读者——不 论是法律界人士还是行外人——成为更好的公民。
詹姆斯·M·贝克(James M.Beck) 19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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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故事(***全译本增订版)》(作者赞恩)的主题非常令人感兴趣,但奇怪的是,迄今为止很少有人为了普通读者的利益来讲述法律的故事。《法律的故事(***全译本增订版)》恰逢其时,因为近年来令人欣喜的迹象之一便是文学领域从琐细暂时的主题向严肃永恒的主题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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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是人类历史的缩影,伴随着人类进步的历程,特别是社会政治进步的整个历史,指引着人类用淌血的双脚在布满荆棘的苦路上前行,从奴役走向自由,继往开来,前仆后继。

  《法律的故事:*全译本(增订版)》揭示了各个时代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漫长艰苦的跋涉历程,以及从孜孜以求的目标直到人类成就的*的求索过程。只要翻阅此书,每一位热爱其国家的公民都会发现那些有吸引力的事件都被囊括其中。


【作者简介】

  作者:【美】约翰·麦克西·赞恩(John Maxcy Zane),著名律师,享誉世界的法律文化学者,是一位集杰出执业律师和真正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博学而富有想象力,以流畅的笔触将这样一个看似枯燥乏味、难以引起共鸣的主题阐述得扣人心弦。

  译者:于庆生,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在读博士,《论自由》、《法学的概念天国》译者。


【目录】
第1章 法律的物质基础
第2章 原始人中的法
第3章 雅利安人的法
第4章 巴比伦人的法
第5章 犹太人的法
第6章 希腊人的法
第7章 希腊的一桩案件
第8章 希腊法哲学
第9章 罗马现代法律的创立
第10章 希腊化的罗马法编纂
第11章 欧洲中世纪法
第12章 英国法的起源
第13章 英国法——公正与不公正
第14章 英国法律制度的融合
第15章 的法律统治
第16章 国际法
第17章 结论
【免费在线读】

  迄今为止,与人有关的一切科学启示我们,人类一直生活在社会当中。这并不是说在家庭当中,而是在某种比男人和女人,或者女人和孩子组成的家庭大得多的社会集合体当中。人们通常认为,家庭是人类发展的原始单位。但是,正如下文将要表明的,相反的观点也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直到他们成为真正的和确实的人的时代(虽然与文明人相比,其智力发展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到来之后,人类才发展出了家庭生活。人类是从某种有着畜群一样的生活方式的低等动物进化而来的。如果人类不是社会动物,其大脑便有可能不同于他现在的大脑。但是,我们必须接受另一种基本观念,即人类的头脑是一种社会智力,它的发展进程是由这一事实所规定的,即它是由生活在社会状态,而非其它状态下所造就的。毋庸置疑,法律便是在人类适应其物质环境,并力争征服那些环境的过程中,社会形成的智力的结果。

  人类的观念曾经建立在无知、偏见或者极度愚蠢之上,某个人还要因与此种观念相背离而道歉认罪,这样的时代早已成为过去了。今天要写一本地理学著作,已经大可不必以详细论证“地球是圆的”为开篇了,尽管在几个世纪以前,曾经有人因为坚持这个命题而被完全合法地烧死在火刑柱上。同样,在一本旨在对人类生活的法律方面进行解释的著作中,则必须假定,人类的智力以及作为该种智力产物的法律,都是长期的渐进发展的结果,尽管确实有许多诚实而正直的人相信这个学说是罪恶的;尽管确实在美国的某些地方,这种学说实际上被当作罪行来对待。令人好奇的是,逝世于公元636年的圣依西多禄(St. Isidore)写道,“初,人类赤身裸体,赤手空拳,无力对付野兽,无法对抗严寒,也无法保存热量”,他把这当作不容置疑的真理;伟大的教士阿尔琴(Alcuin)也曾斩钉截铁地指出:“曾几何时,人类就像野兽一样四处游荡,不具备任何理性的力量。”

  因此,法律的故事必须从距今十分久远的时代,有着初的精神和肉体的人类讲起。那些精神和肉体的原始属性代代相传,实际上仍然支配着——虽然通常是以一种潜意识或出自本能的方式——今天的人类。经过漫长的年代,人类的肉体结构仍然保持着初的形态,但他的智力发展却堪称是为惊人的有机生命现象。一句初用拉丁语表述的著名格言说道:“世界上伟大的是人,而人身上伟大的是心灵。”然而,人身上这种伟大的智慧需要经过漫长的年代才能发展起来,并且仍然在不断扩展。

  支配我们肉体结构的自然法则一如从前,因为我们的肉体结构从未改变过。世代更替、出生、摄取食物、成长、衰老和死亡都具有自然法则的必然性。这种自然法则与所有我们称之为自然规律的其它规则都一样,它们亘古不变,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违反这些自然法则便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但是,人类的法律并不具有自然规律的必然性,违反它们可能并不会对违反者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它们只是试图成为或者本身便是人类相互之间的行为标准。人类法律的知识和学说有一个学名:法学(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这个意义上的法律被普遍认为是人类推理和主观意志的产物。然而,在人类发展出为创制自觉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所必需的心智机能之前,曾经存在过这样一个时期,调整处于社会状态下的人类行为的规则具有自然规律的一切确定性和必然性,因为当时的法律还只是对周围环境作出的习惯性动物反应。

  为了从更佳的视角探讨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回溯到人类在地球上出现以前的那个时期,我们将会发现自己来到了那个人们称之为第三纪(the Tertiary)的漫长地质期的结束之时。在人类出现以前,当时的自然已经完成了其等、成功的试验,即以紧密的社会群体形式存在,适合在地球上生存的小型动物被创造出来了。在这种社会群体中,我们会发现它们与人类的相似之处;人类正是起源于动物的,他一直生活在某种类型的社会群体当中,并因此创制出了那些我们称之为“法律”的社会行为规则。

  之所以将人类在地球上的出现作为法律史的开篇,还有另一个原因:法学家从未大规模地撰写过法律史。法律哲学史一直都是由哲学家和形而上学家撰写的,他们已经成功地使法律科学无论对法学家,还是对外行人,都显得晦涩难懂。如果将人类的起源作为开篇,我们便可以摆脱形而上学的迂阔和哲学的梦呓,因为那种虚幻的学问纯粹是人类思维的产物。实际上,今天的世界与人类产生之前并没有什么不同。人类的出现不过是多了另一种动物而已,这种动物既不懂哲学,也不懂形而上学,但却拥有一定的法则。

  在人类出现前的第三纪后期,某些动物的社会存在已经臻至完美,从数百万年前直到现在,那些动物的生活习惯从未改变过。它们已经为成功地适应了环境,并仍将延续下去。对于这些动物,《箴言篇》(Proverbs)中的圣人告诉我们,要想获得智慧,“你去看看蚂蚁,懒汉,观察她们的作风,便可得些智慧”。当然,这是对于蚂蚁,也就是雌蚁之狂热而不懈的勤勉的赞叹。而关于雄蚁的勤勉,还是讲得越少越好。但是,蚂蚁不仅仅是教育懒汉的典型;圣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法律领域的智慧教训,也可以通过观察这些低等的昆虫而获得。


【书摘与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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