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推荐
【前言】
经济制度与经济生活
《制度改变中国》收集了我在过去二十几年里发表过的与制度(主要是经济制度)有关的一些杂文、随笔。它们多数是从一些我们现时的日常生活中能够观察到的现象入手,解析大千世界中无处不在的制度,分析制度形成与变迁的逻辑,说明制度的重要,解释制度与文化、道德的关系,与政府、政策的关系,论证为什么现代的经济学者特别重视制度,我们为什么要进行体制改革。体制改革是过去二三十年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主题之一,人们对改革的事情议论纷纷,也对我们这些研究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求我们从各个角度进行解答,也就为这些文章提供了市场。
当然这些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现象、有时是随手记下的杂文,不可能系统地论述制度。有的问题,由于在许多不同的现象中都起到重要作用,所以可能在若干篇文章中都是议论的重点;而有的问题,则并没有在这些文章中涉及。我们现在也不可能通过对“制度经济学”或“(体制)转轨经济学”的系统描述来说明本书所收文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我想,也许我可以通过这篇序言,把有关制度的主要问题,稍微系统地整理一番,供读者参考。同时,也借助这篇序言,把那些我在本书文章中已经说过的有关制度的一些话再强调一下,或是把那些没有在本书文章中说过的略加论述,以补文集的不足。
所以说,这篇序可以作为本文集的一个“导读”,也是所谓“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提纲。这样,写这篇序就成了一个挑战:我力争在有限的篇幅内,用较为简洁的语言,系统地把制度经济学的主要问题,提纲挈领地表述一番。
1. 什么是制度:制度是规范人与人利益关系的一套规则
制度是强制执行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鲁滨逊漂流到荒岛,一个人的时候,发生的一切都是人与自然、人与物质世界的关系:他用多少时间去觅食,用多少时间建造逃生的小船,如何抵御风雨,等等。“星期五”出现后有了两个人,就有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时就要有规范人们利益关系的制度了:产品如何分配,财富归谁所有,谁干什么活儿,谁听谁的,等等。所有权关系是这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而与各种利益相关的那些产权关系(property rights),是制度要规范的主要内容。
正式的制度是要成文的,也就是要在事后发生利益纠纷时有案可查。两个人之间办一件事的协议,就是一种制度。协议条款越写越多,说明大家在实践中发现要规范的事情越来越多。协议、合同中的一些常见的条款,后变成公共的制度,大家写一句“按相关法律”办事,就可以省去许多笔墨。
同时正式的制度是要强制执行的,其意义就在于如果有人不按规范办事,是要受到惩罚的,要为此支付成本。而这就是说,制度不仅是写在纸上的一些条款,而且要有一套组织加以贯彻,要有可信的惩罚机制。有立法而无司法,而且是没有有效的司法,不构成真正的制度。
有正式的制度,相应地也就会有所谓“非正式的”制度,这指的是一些不成文的、没有强制执行的“社会行为准则”(social codes)。但这些行为准则与一般的所谓“道德”的差别在于,它们也是会有惩罚作为后盾的。比如在一个“熟人”市场中,一个人骗了人,以后大家都不与他做生意,他就没了市场,收入下降。只有这时,不能骗人,才构成这一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在历史上的很多场合,社会的确是靠这种非正式的制度维系的。但是在一个流动性越来越大、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是与“生人”打交道的场合,正式的制度(包括信用记录制度)就成为必需。
2. 制度的逻辑:人之初,性本恶
经济学的一个前提假设(公理性假设)是:人之初,性本恶。人不仅以追求自身利益化为目的,而且是机会主义的,一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做出坑蒙拐骗、贪污苟且的事情。
制度的作用就是尽可能明确地界定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边界(产权),规范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地减少一些人损害另一些人利益的事情。这样,每个人都在明确的边界内限度地发挥创造性,追求利益化,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化。
好的制度扬善惩恶,那么它的基本前提就要假定存在“坏人”。不一定假定大家都是坏人,但是只要有一个坏人存在,就要有制度存在,否则这个坏人做了坏事不能受到惩罚,下一个人就会学着也去做坏事,结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世风日下,道德沦丧,好人也变成了坏人。
以前苏联版本的政治经济学,假定一搞公有制计划经济,大家就都以全民利益为目标而努力工作,大公而无私,并且按此逻辑设计了制度,结果是人们越来越懒,产品质量越来越差,经济越来越没有活力,贪污腐败越来越严重,后走向灭亡。制度的逻辑错了,一错到底。
其他学问(比如伦理学、人类学和宗教学)可以假定人之初性本善,可以假定人可以被教化,可以都是好人;经济学则不同,必须假定坏人的存在。在一个每个人都追求利益化,而人们的利益会有重叠、每个人的行为会有许多外部性的世界里,必须有制度来防止一些人的正当利益被别人损害。假定存在坏人,是为了保护好人。

3. 制度的成本:有效的制度是在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制度
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包括要花时间了解交易对方的信息,包括要承担交易损失的风险。在一般意义上,这是人与人打交道时所要花费的成本,经济学称为交易成本。
任何制度的形成与执行,都是要有成本的,它是社会总交易成本的一种。起草和制定一种制度要花费许多人的时间,而执行这一制度,也就是使它成为可信的、真正有约束力的制度,要有司法体系,要有监督与检查,要有警察和监狱,这些都要费时费力。打官司要花律师费,告状的一方要花费很多的时间与精力,都是这种制度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
制度成本太高,往往会导致制度无法实施,甚至导致一种制度流于形式,构不成可信的有效的制度。这种情况出现时,我们就应该想到,也许是制度本身的某些环节上存在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比如反对腐败这件事情。如果腐败的人太多,导致所谓的“法不责众”,我们就应该去想为什么腐败这么容易发生,监管起来这么难。腐败的定义是以公权谋私利。如果公权和公钱太多,腐败自然容易发生,而且一定是因为要被监管的人太多而监管成本太高,导致查也查不过来,抓也抓不彻底,这时我们就应该去想一想是不是问题的根本在于公权和公钱太多,政府管的事太多,财产的公有制太多。不从这些根本的制度上着手,只是抓监督与检查,结果是制度成本太高,还是无法有效地抑制腐败。好的制度不仅体现公平正义,还要便于实施,有效可信。私有制相比公有制的一个优势,就在于它承认私人利益,让私人拥有产权与承担风险,自己“看着”自己的东西,不必动用公权去防止贪污腐败。
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科思提出的一个著名假说是: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把产权界定给谁都没有关系,人们可以通过交易达到同样的利益均衡。但这一假说的反命题就是: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了产权界定是重要的!事实上,由于产权本身决定了谁来支付交易成本,制度的结构,就会决定经济的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否对交易成本或制度成本给予充分的补偿,关系到能不能有一个好的制度。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费力有风险的事,而如果赢了官司,也不能给予胜诉者以足够高额的补偿、对败诉的一方给予足够大的惩罚,人们就会选择忍气吞声,好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而不能真正地起到应起的作用。
还要认识到,制度是在问题出现的过程中形成和完善的(我们后面会对此做进一步的阐述),法律是在案例和判例发生的过程中实现其效力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那些敢于锲而不舍地告状、敢于冒着败诉的风险打官司的人,事实上是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制度的成本,所以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与奖励。而我们这些遇到不公之事“忍了”、见到恶人坏事“躲了”,心里却盼着别人去告状、去纠正的怕事之徒,不过是想搭那些勇于告状者的便车。因此,这个制度应该向我们这些人征税,去奖励那些为完善制度而勇于告状的人们。由此推论,那些专职打假的公司,有收入是完全正当的(我们在此当然是假定它们真的打假,而不是讹诈)。理论上说,它们的收入只要没有超过为别人节省下来的制度成本的总和,就是合理的或者说合算的。

4. 制度是一种公共品:不可以“刑不上大夫”
好的制度从本质上说必须不具有任何排他性,要能够被所有在这一制度下生活的人“消费”,并且是强制性地“消费”。不能因为某些人有权有势,就“刑不上大夫”,也不能因为怜悯,就对一介草民网开一面。在现实中,任何制度的执行总会受到这样那样的因素的干扰,这些因素可以是政治,也可以是人情,但制度的设计和制度的实施,必须以一视同仁为宗旨。
制度之所以是一种公共品,其原因还在于在那些存在外部性的领域,制度就特别重要。在私人物品生产和交易的领域,由于个人利益比较容易界定,市场竞争与定价机制可以较为充分地发挥作用,个人趋利避害的行为本身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制度的约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而在存在外部性的公共品的消费中,制度的约束就至关重要。比如发生环境污染的场合,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会发生偏离,产权界定与保护的制度,立法与执法的机制,就必须发挥作用,否则污染会越来越严重。公权之所以要严加规范,就是因为它会关系到许多人的利益,关系到公共服务的提供。金融系统的监管、食品的检疫、公共卫生的监督,都是同理。
市场经济本身是一套以产权界定与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制度,但市场经济的法则主要适用于私人物品的生产与交换。而在现实中,我们每天消费的还有大量公共品,在那些外部性较大、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领域,“市场失灵”的问题就会发生,就需要有其他的制度来加以规范。经济越发展,人们消费的公共品越多,收入差距、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经济波动这些问题就越为显著,就越需要有相关的制度来加以保障。
正因如此,发展到今天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就不仅是有些人所理解的只是私有产权保护与定价机制这些基础性的制度,而是还要加上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行业监管、宏观调控、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有关公共品的制度,它是所有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相关的各种制度的一个大的集合。
在市场化改革初期,人们针对计划经济的弊端,较为强调与私人品生产与交换相关的市场制度,不太关注与公共品相关的制度。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那些对有效经济制度的狭隘理解,显然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了。

5. 法治的原则:用“负面清单”管理市场,用“正面清单”约束政府
一个社会所生产的产品,分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两种。所谓私人物品,是指那些外部性较小、消费具有排他性、利益边界比较容易界定从而比较容易定价的物品,比如我喝了这瓶水你就不能再喝、我用了这个电脑你就不能再用。这种物品基本上可以用市场的办法加以交易,制度也应该鼓励千百万人发挥创新力,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私人物品,在追求更大的私人收益的过程中,提高人们的收入,使人们享受更大的福利。对于提供私人物品的个人与企业,制度应该“敞开口子”让人们去发挥、去竞争、去创新,只有发现创新的产品会有负面的社会外部性时,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时,才对其加以适当的规范与限制,也就是纳入监管的范围。
这就涉及“法治原则”,即对于企业和市场而言,凡是原来制度没有禁止的事情,都是可以做的,做了是不犯法的。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发挥创造力,创造出前所未有、前所未闻的东西来,经济才能发展。如果个人和企业只能做制度规定可以做的事,原来制定制度的人都知道这件事可做了,还谈什么创新呢?事事都要政府审批了才能做,一定是不会有创新的,因为政府不是一个创新机构。它都知道了的事,一定不是“新的”事,所以只有制度允许做的事才是可做的事,一定不是一个鼓励创新的制度,因此也就一定不是一个有效率的制度。
用现在大家开始熟悉起来的话说,这就是用“负面清单管理市场”:凡是制度或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就都是可以做的。人们事后可以发现有些新的产品或新的经济活动是有负的外部性的,也就是会对交易双方之外的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比如污染了环境或导致金融风险,从而立法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但在这新的法律生效之前,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并不违法,不应受到惩罚。只有这样,千百万人的创造力才能大大地发挥出来(尽管我们可以从道德上教育或劝说大家应该在创新时就考虑到对别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另一种产品称为公共产品,其特点是因为其消费的不排他,利益界定比较困难,定价成本太高,导致无法用市场交易的办法加以提供,只能通过某种公共财政的方法由某个公共机构向大众提供。比如一个路灯,你也可以从它下面走过,我也可以从它下面走过,都能获益,但是一旦让我为此付费,我就会说我眼睛好,不需要,所以我不该付费,出现所谓“搭便车”或“败德”的问题。要想搞清楚我究竟从这个路灯上获得了多少好处、要付多少比例的费,可就麻烦了。所以这时,一个交易成本较低的办法,就是不做个体的区分,按照同一比例向所有人征税,由一个公共机构(它称为政府还是别的什么名字不重要)来加以提供。国防、外交、消防、环保、食品安全、贫困救济等,都属于这类情况。这就是政府一类的公共机构产生与存在的经济学原理。它们的职责从经济学的逻辑上说就是提供公共物品。
但是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公共物品的供给,本身具有垄断性,因为你不能在一条路上安两排路灯,一个国家不可能需要两套国防体系。这种公共权利的垄断性,导致了一种危险,就是政府权力可能因其垄断性而无限扩张,必须加以约束。如何约束呢?就需要在宪法层面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定:只有通过公民议政,同意政府有这样的权力,政府才能去管这样的事情,否则就是违宪的。因此,对于政府职权而言,必须是“正面清单”管理:只有法律规定你可以做的事,才是可做的;法律没有规定你可做的事,你是不可以随便“创新”的,不可以让权力随意膨胀的!
总之,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制度具有双重性:对于私权而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凡是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都是可做的,以发挥大家好的创造力;而对于公权而言,要用“正面清单”约束,凡是没有规定你可以做的,都是不可以做的,不可“创新”地扩大政府的审批与干涉。
个人、企业、市场要有约束,政府也要有约束,各有各的职责,这是不需要争论的问题。问题在于,我们旧体制的一个根本性的弊端,是把事情搞反了:个人和企业不可以做政府不知道的事,而政府可以任意做它想做的事。

6. 制度为什么重要:节省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
制度为什么重要,从根本上说,就是它可以节省交易成本;用比较通俗的话说,就是减少麻烦。如果制度是可信的,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不按制度办,违犯了法律,是会受到惩罚的,那么人们就可以对别人如何行事有一个比较可靠的预期,与他们打交道时就会比较简单,用不着防着这个防着那个,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即使出了问题,有制度可循,有法律可依,就没有什么争议,处理起来比较简单方便。有人说在一些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生活、工作、做生意都比较简单,不用面对许多复杂的人情关系,其实就是说明这些国家的制度已经比较发达,人们对别人的行为都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预期。
这里,好的制度的一个标准,就是它是不是明确而清晰地界定了各方的权利与责任,是不是涵盖了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是不是有一个简单明了的处理问题的程序。而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好的制度的形成一定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修订的过程,因为初人们不可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所有利益冲突,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出事”的过程中,才能发现原来制度的缺陷,才能不断地改进,不断地使制度趋于缜密,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但这时就出现了另一方面的问题:制度越发达,往往就越复杂,法律条文就越多,弄到一般人都记不住、搞不懂的程度,必须花钱聘用法律专家(也就是律师)来搞清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而因为制度的复杂,法律程序就复杂,往往需要好多人参与,费时费力费钱后不过是解决一个小问题。人们这时就会抱怨打官司贵,抱怨制度不合理,成本太高。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下来,在规章制度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只要打官司的成本
低于旷日持久扯皮扯不清时各方所要花费的时间与精力成本的总和,这个社会为这个制度支付这个打官司的成本,就是合算的。制度的重要,首先就在于它可以减少扯皮。
制度初不太发达,一方面表现为它还不能覆盖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因为早期它们还没有发生过),另一方面表现为制度规定的解决问题的程序不够清晰明了,所以需要支付一些不合理的成本。而只要一个社会有一个不断改进的机制,使制度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制度成本就会降低,社会运作起来就更有效率。
反过来说,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发展制度、改革制度、完善制度的思路:既然制度的作用在于节省扯皮的成本,制度的发展方向就是进一步降低这些成本,而不是搞出各种繁文缛节,加大大家的成本。节省了成本,就是提高了效率,经济增长就会快一些。另一方面,即增加产出的方面,制度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可以提供正确的激励,使人们发挥创新能力,追求更大的新利益。比如,保护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的制度,就可以使人们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化而不断创新,以获得创新的超额利润或额外收入,经济中的商业模式和科学技术,就会不断创新,生产力不断提高,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就有了持久的动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增长理论和发展经济学已经把近几十年来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成果吸收进来,把制度改进定义为决定经济增长的第四个要素。另外三个要素是:资源、劳动和知识(有知识和技术附着的资源就演化为“资本”,受过教育的劳动者就成为“人力资本”)。
体制改革之所以可以促进增长,可以提供“红利”,就是因为它可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鼓励创新。中国这几十年的发展经历,为制度的作用提供了生动的佐证。地还是原来的地,人还是原来的人,耕作技术还是原来的技术,旧体制下吃不饱饭,改了一下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两年的时间粮食就多得要降价才卖得掉,充分说明制度改进本身就是增长的要素。

7. 腐败的制度原因:要讲制度而不是讲道德
好的制度促进经济增长,不好的制度导致不好的结果,效率低下不说,还会产生腐败这样的恶果。我们不妨借腐败分析一下为什么制度比道德更重要。
官员不断出现腐败,人们的矛头往往首先指向官员不讲道德,主张加强思想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应该为人民服务,要大公无私。可是道德说教了几十年,腐败却有增无减,一度甚至到了“法不治众”的程度:是个官就腐败,你怎么办?
而这里的基本逻辑其实在于:道德说教当然是必要的,但只要制度存在缺陷,一个官员腐败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就会使另一些官员仿而效之,觉得不讲道德也不过如此。终,“劣币驱逐良币”,大家都不再讲什么大公无私的道德,腐败便会盛行起来。
什么样的制度才能抑制腐败呢?
,公权不能太多,公钱不能太多。腐败的定义是以公权谋私利,公权越多,腐败的可能性越大,惩治腐败的难度就越大,成本就越高,腐败就难以抑制。香港之所以一个廉政公署靠不多的一些人就能治住腐败,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香港是一个“小政府”,政府管的事有限,监督几百名官员,成本相对较小。一个处处是公权、处处是公钱的社会,抑制腐败就会难得多。所以说,内地搞政府放权、国企改革、让私人部门和市场去“以私权谋私利”,是从基本的制度上减少腐败的可能性,抑制腐败就会变得更加容易。
第二,加强制度的监督。腐败被发现的可能性提高,腐败的成本(腐败官员面临的损失)就会加大,使腐败成为“不合算”的事情。
第三,要有力度更大的惩罚腐败的制度。发现了腐败,惩罚力度太小,腐败的成本太小,腐败就会变成“合算的买卖”。
我曾经鼓吹“经济学不讲道德”,不是否定道德说教的重要性,只是说,经济学的特殊“职业方法”,不是道德说教,而是改革制度。要讲制度而不是讲道德,用制度去抑制腐败,而不是寄希望于人们的良心发现。
道德的批判,是对“小民”的批判(那些腐败官员从个人看不过也是一介小民);对制度的批判,才是对权势的批判,因为是权势制定了制度或阻碍着制度的变革。

8. 制度变革为什么难:既得利益的阻碍
制度这么重要,大家都知道;改变了制度可以获得收益,提高经济效率,大家也都知道。可是为什么就是不改呢?为什么叫了半天,许多改革还是改不动,或者迟迟不改革呢?或者说有些人就是不愿意改呢?
经过了30 多年的改革进程,我想现在大家对这个问题可能都比较了解了。一个对大家整体有好处的体制,对一些人,也许只是少数人,可能不一定好,因为他们的既得利益会被削弱,他们就会反对这一改革。或者,改革也许长远来说对大家都有好处,但是有些人要为此而付出的成本更大一些,他们觉得不合算,也会反对改革。甚至,改革成本的付出和收益的获得,在时间上是分开的,好处要很久以后才能看到,而成本是现在就要付的,这可能就会使一些年纪较大的人,因为这种改革成本与收入在时间上的配置特征,而反对改革。总之,就像收入分配不均会产生社会矛盾一样,再好的改革,也可能会因制度红利的分配比例的改变,而产生改革阻力。
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改革就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不同的体制就是要在收入分配上不一样,才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改革了,原来偷懒的人现在可以继续偷懒却还可以拿原来的工资,原来腐败的人可以继续腐败,那说明改革根本没有发生,因为利益格局并没有发生变化。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通常所说的“没有人受损,至少有一人受益”的“帕累托改进”,在制度改革的问题上根本是不适用的,因为如果没有至少一个人受损,制度变革就没有发生。比如说经济学经典关于打破垄断的分析,消除了垄断,实现了竞争,社会收益增长了,但这时至少有一个人,即那个原来的垄断者的利润是要下降的,否则还叫什么打破垄断?
改革的阻力来自既得利益者,这一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到了。近甚至出现了这样的说法:以前的改革之所以还顺利,是因为没有既得利益,现在改革步履维艰,是因为现在有了各种既得利益集团。其实,任何改革都会有阻力,因为在任何时候都有既得利益者。30 多年前,农村改革,有的人是写了血书的,就是怕既得利益集团的抵抗。改革价格体制的时候,既得利益集团更不可谓不大:要是取消粮票,一切可以用粮票买低价粮的城市居民,或者是旧体制的既得利益者是不答应的。既得利益集团时时都有,只不过时至今日,反对改革的已经不是当初的那些人,而是换了一些新的既得利益者罢了。既得利益集团会因制度的不同而不断变化,既得利益集团阻碍改革,是一般性的规律。我就“转轨经济学”或体制改革问题发表的篇论文,即本书收录的那篇“非帕累托改变:既得利益与改革阻力”,就是因为当时认识到,这是改革的一个基本问题。
所以说,改革,首要的也是根本性的问题不是技术性的,而是社会性的,只不过有时技术上做得好一些,会使阻力小一些,改革得以推进。
化解改革的一个一般性的技术手段,就是通过对既得利益者的适当“补偿”或“赎买”,使既得利益者的损失小一些,他们就会较容易地接受改革。在我们的工资单中存在很长时间的“粮食与副食补贴”,其实就是为了取消粮票对大家的一种补偿。只要改革带来的好处大于这些补偿,就是合算的。经济学中的补偿原理,就是为了使制度改革更“像”一种没有人受损失的“帕累托改进”,可以使改革克服阻力。我们今天的改革,同样需要思考这样的问题。
改革之所以不是革命,就在于改革不是消灭既得利益者(个人与机构),而是使他们“转轨”到新的体制中去。

9. “制度转轨”还是“制度变迁”:转轨经济学的特点
作为制度经济学一个分支的“转轨经济学”,兴起于20 世纪80~90 年代。那时,中国的改革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然后又发生了苏联东欧的剧变,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纷纷开始了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人们就把这个制度变化的过程称为“体制转轨”(institutional transition),将描述分析这一过程的理论称为“转轨经济学”(economics of transition)。
不过这就在理论概念上产生了一个问题。古典制度经济学当中描述从一种制度向另一种制度转变过程的概念是“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change)。我们现在的“转轨”,与古典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历史上那些制度变迁,比如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变,是不是有什么本质的差别,需要用另一个概念来加以概括呢?
其实差别真的是存在的。基本的差别是,历史上的制度变迁发生时,人们总的来说是盲目的,他们知道要为了捕捉新的利益机会而改变制度,但却不知道自己究竟会向、要向什么样的目标模式转变。在一两百年的历史长河中,人们一步一步地摸索,每次做出一些微小的变化,却并不知道自己终要实现的大致是一个怎样的制度。
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句今天的改革者们挂在嘴边的话,就已经清楚地说明,20 世纪末发生的制度变革过程中,人们知道至少是大致地知道自己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是有一个目标模式的。
历史上计划经济体系的建立,也是一个清楚目标模式的制度变革,但那个变革与今天的差异则在于,计划经济的出现,是一个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向一个初只在理论上存在、还尚未在现实中存在的制度模式的转变。而20 世纪末的这次变革,则是从一种已经存在的制度向另一种已经存在并在其他国家继续存在的制度的转变。
因此,“制度转轨”这个概念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描述的是从一种已经存在的制度向另一种已知的、已经存在的制度进行转变的过程。
这其实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理解邓小平的名言“摸着石头过河”——要过河,要去彼岸,这是知道的,不知道的仅在于如何过河,所以要摸着石头加以探索。彼岸的很多细节我们可能也还不是很清楚,但是大致上,当时出国访问过的领导人们知道我们要搞一个什么样的制度,至少要包含哪些已经在别人那里实行的制度要素。他们当时是不是能够、是不是愿意清楚地表达这一点,当然是另一个问题。“市场”这个概念很早就作为一个目标模式提出来,是能说明很多问题的。
这也说明,我们正在进行的,是一场历史上很特殊的制度变革。

10. 制度转轨的一般性与国别性
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一大批国家开始了体制转轨的过程,但是体制转轨的方式却多种多样。用简单的归类法,可以说存在两种不同的转轨方式,一种是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大爆炸”式的激进改革,另一种是中国的渐进式改革。那么,两种方式有没有一个孰优孰劣的问题?这可以说是制度经济学和转轨经济学热烈讨论的一个命题。
在我看来,中国与俄罗斯的差别,首先在于旧体制的覆盖程度有很大的不同。当时苏联几乎90% 的国内生产总值来自国有计划部门,几乎所有的劳动力都加入了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而1978 年的中国,国有部门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不到60% ,享受统一社会保障的只有劳动力总数18% 左右的国有企业职工。因此,在俄罗斯,如果不首先改革国有部门,把劳动力和生产力释放出来,非国有经济就不可能发展。而在中国,由于大多数劳动力都在非国有的农业部门,只要实行了农业改革,允许乡镇工业和服务业在市场上发展,就可以在先不进行国有部门改革的情况下,就开始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通过一种“双轨制”的方式,使新的体制成长起来,逐步为改革旧体制创造条件。
其次,更深一层的经济关系在于,中国与俄罗斯在经济发展阶段上有着很大的差别。苏联在继承了俄国工业革命的基础上,基本实现了工业化,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国民受教育水平较高。而1978 年的中国,尽管在新中国的计划体制下初步建立了工业基础,但总的来说,仍属于一个相当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位于世界发展国家之列,国民受教育水平仍然很低。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制度改革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展开,而俄罗斯尽管开始阶段会有较大的阵痛,却相对容易引入发达国家的一些制度要素,可以较快地实现转轨。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与俄罗斯的差别在于发展阶段的差别。
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历史背景的差异。俄罗斯本来就是一个欧洲国家,宗教、文化、政治、法律,与西欧和北美有着诸多的共性,因此可以较大限度地发挥“后发优势”或实现“知识外溢”,比较容易以一种简单的方式移植西方的制度,不需要太多自己的创新。而中国在过去2 000 多年的历史上与西方有着太多根本性的差异,从政治制度到宗教文化,走过了极不相同的历史路径。要在这样一种独特的历史背景下实行初由西方人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制度,没有简单的一切照搬的办法,而只能在渐进的过程中创造性地进行制度转轨。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体制改革,不是简单的转轨,而是一个大方向基本明确前提下的“适应性体制创新”。几百年后,各国的制度可能趋同(西方国家也一定要不断改革和调整),但是各国走过的路径,却可能因历史背景的差异而各不相同。
总之,确实存在一些可以称为“中国特色”的东西,确实存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转轨。差别主要在于各国的起始条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历史背景不同,而不在于孰优孰劣。

11. 中国的体制转轨,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就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而言,中国与俄罗斯的差别在于:俄罗斯是一个经济已经较为发达的国家实行制度改革,而中国既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改革与发展同时进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正因如此,我们要充分估计中国“双重使命”的复杂性,充分认识到中国改革与发展的长期性。没有发展,我们的制度就不可能完善,而没有制度变革,我们的发展就会因效率低下而困难重重。
作为一个落后国家,中国一个重要的后发劣势在于,人们(国外的人与国内的人)往往会用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来直接对比我们当前的制度缺陷,并不认真思考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历史背景的差异。许多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发达国家在历史上与我们类似的发展阶段中同样存在过,当时的情况可能比我们还糟。但是当下的人们不会进行这种历史的比较,而是每每做着当下“横断面”的直接比较,并由此提出各种超越历史的诉求,各种“大跃进”或“体制赶超”的主张就会层出不穷。在此,作为经济学者,我们的一个重要责任,就在于提醒人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直面我们作为一个落后国家可能面对的发展与改革的特殊问题和特殊困难,积极推动改革,同时坚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走过我们必须走过的历史阶段,才能真正实现我们的希望和理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抱怨老祖宗是没有用的。我们的路只有我们一步一步地走过。
2014 年8 月26 日
【媒体评论】
  再好的改革,也可能会因制度红利分配的改变,而遭受巨大的阻力。
  好的制度从本质上说必须不具有任何“排他性”,不能因为某些人有权有势,就“刑不上大夫”;也不能因为怜悯,就对一介草民网开一面。
  ——樊纲
【书摘与插画】

【作者简介】
  樊纲
  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主要学术专长是理论经济学,长期从事经济学研究。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会副会长,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重要著作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渐进之路——对经济改革的经济学思考》《中国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学》等。
【免费在线读】
  非帕累托改变:既得利益与改革阻力
  转轨经济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怎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本文探讨的是体制转轨理论的一些基本也是一般性的问题,它们可以存在于任何一个特殊的体制转轨的过程当中。
  制度的一般含义及其类别
  美国新制度学派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在其所著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明确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人们每天都在谈论制度,但经济学家在如何对“制度”这一概念给出理论定义的问题上至今仍然众说纷纭。诺斯的说法只是其中一种,其他的定义还有如:
  “制度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社会制度,指的是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规则性的东西,这种规则具体表现在各种特定的往复发生的情境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施行”;还有人把制度定义为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的、规范化行为的社会组织,等等。这些定义,都是不同作者在研究不同的问题或问题的不同侧面时对制度的理解,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度的内涵。
  我所理解的制度,就是由当时在社会上通行或被社会所采纳的习惯、道德、戒律、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构成的一组约束个人的社会行为,从而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规则。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制度总是社会性的,约束个人的行为说到底是为了调节人际关系,因而制度总是某种社会的行为规则。在鲁滨逊的孤岛上,在“星期五”出现之前,不存在制度,因为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之所以需要调节,就是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私利,在有限的稀缺资源的条件下,不同私利之间是相互冲突的。比如,鲁滨逊要从孤岛上有限的果树上采果充饥维持生存,“星期五”也要这样做。于是两者就要制定出某种规则(也就是制度)来对果子的分配(也就是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加以协调。协调的结果可以是鲁滨逊独占,或是两人分享,也可以是“星期五”独享。
  第二,制度是对个人(或一个组织,一个团体)行为(化自身利益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是对个人行动空间及其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界定。所谓规则,就是告诉你在一定情况下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是不能做什么、不必做什么。这就是制度的核心内容。比如,国家规定一个企业不能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资产管理局批准就出卖资产,然后将其收入用于某个人或某一集体的消费。这是国家对企业的一种约束,而正是这种约束(以及其他一系列约束加在一起)构成了国有企业制度。反过来说,在国有企业制度中,受约束的不单是企业,还有国家。比如国家对亏损企业不能见死不救,国家要对企业负债承担责任等。这些都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制度对国家的约束。对双方的约束,构成了社会制度的全部内涵与外延。取消、改变某些约束或是加上另外一些约束,就构成了另一种制度。比如,取消个人或团体不得随意支配财产的约束,加上他或他们必须为自己的亏损承担全部责任的约束,就构成了私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制度。
  第三,作为社会性的制度,因其基本功能是协调人际关系,因而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对制度的选择,也就必然是在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所谓公共物品,指的是在消费或利用方面不具有排他性,从而任何人都能利用或受其影响的东西,如路灯、国防等。制度作为公共物品的特征表现在它必须被大家(有关各方)共同消费,因为它本身就是协调公众各方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则。比如,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它的一个基本内容是自愿交易。如果只有一方自愿而另一方不愿意,就不能叫作市场,而只能叫作如“一平二调”之类的制度。一种实际上有效的制度,必然是有关各方都可以对其加以利用,以保护自己的由该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但是,与其他公共物品相类似,在有些情况下,非排他性也意味着强制性消费,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比如,如果社会上多数人决定用公共税收收入组建国防体系,增加军费支出,那些不想增加军队而想增加公共教育支出的人也只好更多地
  “享受”国防。对于制度来说,人们之间的分歧可能更大,因为作为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冲突关系的制度,可能只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利
  (比如中世纪封建王朝的苛捐杂税),但后者也被强制地“消费”这一制度。因此,社会性的制度,本身包含着利益的冲突;对制度的选择,只能是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
  制度可以分为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或称为有形的制度与无形的制度。在前面我将习惯、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与宪法、法律、规章条例等都统统称为制度。但从发挥作用的方式上看,它们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宪法、法律、规章条例等,属于正式的或有形的(成文的)制度;而习惯、道德、意识形态等,则属于非正式的或无形的(不成文的)制度。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法律、规章还是习惯、道德,都是制度,因为就其基本功能来说,都是调节人际关系的一种规则,都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某种约束。早期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家们更强调制度作为一种习惯的特征,认为制度的本质就是长期形成的习惯或传统。而现代的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是一种规则,一种各利益集团之间经过斗争而形成的社会契约。不过,我们现在或许应该更加强调一下习惯也是制度这样一个命题。
  这里或许要着重说明的是,为什么习惯、道德、意识形态等都能构成人
  的行为规范,因而构成一种制度(虽然是无形的制度)?举例来说,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关于收入平等会有一种由习惯、传统构成的被多数人认可的标准。就正式的制度来说,可能没有哪一条法律、规章说一个人不能发财,不能比其他人的收入高出几倍或几十倍,或规定发财后必须与他人分享,等等。但是,在一定的社会或社区内(比如农村地区或在亲戚朋友构成的人群中),都会存在一定的关于平等的习惯或道德规范,构成了对人们发财或发财之后的行为的约束。一个村子里,一个人发了财(首先富起来)若不与其他村民或亲戚分享,便可能被视为“黑心”、不够朋友、缺德等。人们根据习惯或通行的道德观念,自然而然并且理直气壮地找上门来要求“分一杯羹”:或是个人上门来要,或是大家一起通过地方政府来要求捐助、摊派等。若大家的这些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今后这个人便会处处受到大家的排斥、打击,使其什么事都办不成,甚至会遭到故意破坏、造成财产损失等。在很多情况下,发了财的人自然也就只好主动或非主动、情愿或不情愿地按照习惯和道德形成的无形规则办事,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收入。这种使个人收入外部化的无形的制度,自然会阻碍或约束人们追求更多收入的行为。当一个人考虑到自己必须交出一部分收入与他人分享的时候,有些赢利行为可能就变得不值得了(就像税率太高了没人愿意多生产一样)。无论正式的制度如何规定,实际中的经济行为、收入分配以及由此决定的经济运行结果,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通行的平等观念这一非正式制度的影响。现实中起作用的制度,既包括正式的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
  再举一个例子是国有企业的《破产法》。这显然是一个正式的制度,我们经过很大的努力,终于使之得以在体制改革的大潮中获得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昭示于众。但是,在几十年国有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已经形成的习惯是国家对亏损企业给予补贴,贷款可以无限期赖账,实在不行了就与其他企业合并,而不是宣告破产、实行清算等。结果,虽然有了《破产法》这个正式的、成文的制度,但人们还是会继续按习惯办事,实际中实行的仍是那些非正式的制度。结果,虽然有了《破产法》,亏损企业仍在不断增多,仍然几乎没有企业依法破产。
  另一些例子也许能说明道德或一个社会中流行的价值观念以及意识形态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所谓价值观念,是指人们对于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幸福、什么是痛苦,什么是值得的、什么是不值得的一种主观判断。当“无私奉献”这样的精神被社会普遍视为光荣之举时,国民经济增长中的很大一部分可能就是由义务劳动创造的,同样的增长率所需付出的劳动工资成本会较低而实际利润率会较高。正式的制度中不一定有“劳动无报酬”这一规则,但实际上人们却会这样做(这其实是从另一方面破坏了“按劳取酬”,虽然是从“高尚的”一面)。反之,当社会上普遍把“无私奉献”视为“傻帽儿”的时候,义务劳动之类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同样的国民总产值中所含的工资成本自然也就会增大。另一个例子是社会对经商的态度。传统的轻商思想,把商业活动一概看成坑蒙拐骗的歪门邪道。认为经商致富不光荣、不体面之类的价值观念,是制约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束缚人们开拓市场经济的一大非正式约束,虽然在正式的制度中社会早已规定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在以上对非正式制度的说明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出,非正式的制度,即传统、习惯、道德观念等,往往比正式的制度更加根深蒂固、更加深入人心,在社会生活中会起到更加久远的作用,因此也更加不易改变。
  事实上,许多正式的制度,本身就是根据习惯、传统等制定或创立的;或者说,某些正式的制度,是在一定的传统、习惯、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存在的条件下,被人们所采纳,因而得以在适宜的条件下有效地运转。比如,我国20 世纪60 年代、70 年代高度平均化的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体制(正式的工资制度或工分制度),是与几千年小农经济下形成的“均贫富”传统观念和反对贫富差别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分不开的,甚至可以说,是由这种传统观念和意识形态决定的。无形制度与有形制度的这种关系,体现着制度的历史延续性,也体现着人们的观念对社会制度有效性的作用。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今天已经成为无形制度的东西,往往是历史上某种有形制度的遗产——习惯、传统和价值观念等本身可能就是在过去的某种制度下形成的。比如,在公有制经济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把企业改造成为真正自负盈亏、在市场竞争中可以被淘汰的商品生产者,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职工和管理人员的“铁饭碗”、“铁交椅”也要相应地被打破。但是,除了有些现实条件还不具备的因素(比如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备)之外(这个因素当然是首要的),几十年高度集中管理、国家对企业实行“父爱主义”、职工的生老病死由国家包下来的制度下形成的习惯,无疑构成了改革的一种阻力。一遇到什么问题,政府官员、企业经理和工人纷纷自然地采取或要求采取由国家来管的办法,而不是采取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的办法,结果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入,甚至还常常会走回头路。正如诺斯所指出的,旧制度本身构成了新制度形成和制度变迁过程的约束。
  当然,非正式的制度也并非总是阻碍着制度变迁的进程,一定的观念或意识形态会起到促进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诺斯就曾指出,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制度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新制度的创立过程中许多人会试图“搭便车”,不为制度变革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付出代价),而只想享受制度变革所带来的好处,结果会导致制度的“供给不足”——没有人为新制度的建立而努力奋斗(甚至流血牺牲)。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观察到的一种大量存在的现象是,冲破旧体制的约束创立一种新制度,往往是件很得罪人的事情,弄不好会有杀身之祸(革命家)或被视为犯法(改革本身就是违犯“旧法”的),而一个个人从制度变革中获得的收益往往是微不足道的。那么,这时谁来做个“吃螃蟹”的人呢?这就需要有一种献身精神,一种宁可牺牲自己也要为一种事业或一种信仰而奋斗的精神,而这种精神往往就来自一种意识形态(理论或信仰)。在这种情况下,意识形态就可以减少“搭便车”现象,使人们把他人的幸福和社会进步看作自己个人收益的组成部分,加速制度变迁的过程。
  “帕累托改进”与“非帕累托改变”
  经济学理论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这一概念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序数效用理论和新福利经济学的重要创始人之一帕累托的名字命名,是现代经济理论的基石之一。
  “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这时所考察的经济已不可能通过改变产品和资源的配置,在其他人(至少一个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别人(至少一个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反之,所谓“帕累托无率”,指的就是经济还可能在其他人效用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重新配置产品和资源,使得一个或一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在存在“帕累托无效率”的情况下,若进行了资源重新配置,确实使得某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而与此同时,其他人的效用却没有降低(至少是不变),这种重新配置就称为“帕累托改进”。在“帕累托改进”情况下,由于没有一个人状况变坏,只有某些人状况变好,因此意味着社会福利的“毫不含糊的”(这是帕累托自己的话)增进。而若在某种经济状态下,一种重新配置导致某些人状况变好,另一些人状况变坏。由于个人之间的效用无法比较,我们无法确定总社会福利水平究竟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这种情况就被称作“非帕累托改变”(请注意这里所用的概念不是“改进”,而只是“改变”,它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
  改革的一般情况:“非帕累托改变”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从总体上来说,经济体制改革一定是为了对我们的现状进行有益的改进,以提高我们整体的经济福利。人们也正是这样来为改革论证的。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在许多情况下,人们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这时,当人们说改革是好事的时候,就需要注意到一个重要的问题:你说的这件好事,是以怎样的标准出发评判的,是用谁的、哪个利益集团的福利标准进行评判的?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是社会上利益分配关系的改变,改革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说在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多数情况下),都会使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是受到暂时的损害。“帕累托”或“帕累托改进”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参照系,使我们能够对各种情况的特征进行比较。而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体制变革这样较大规模的变动时期,而不是在给定体制条件下对经济进行“边际调整”的前提下(所谓“帕累托”,就是要满足一系列的边际条件),我们遇到的更多的情况,恐怕正是“非帕累托改变”。对于现实生活来说,可能“非帕累托改变”更有重要的意义。
  比如,在一种个人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分配体制下,必然既没人努力劳动、认真管理,也无人关心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样的资源必然只能生产较低水平的物质产出。又如,在可以通过勾结等手段实现垄断利润或利用权力进行“官倒”的情况下,就必然一方面会有一些人力、物力用于建立垄断或谋取非生产利润的目的,另一方面资源利用程度必然低于市场完全竞争的水平。在这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用某种理想的资源配置情况作为参照系,来论证这时经济是多么缺乏效率,浪费了多少资源,论证它们应该如何改革,改革之后社会经济效率将会如何提高,使大家获得怎样的好处。但问题在于,在上述两种利益分配关系已经形成、确立的前提下,同样会是若不使某些人的利益受损,就不可能使另一些人获益,也不可能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在例中,如果不能使一些人“少劳少得”,使经营差者破产,就不会有人更努力地工作,整个经济的效率也就得不到改善;在第二例中,若不使垄断者或“官倒爷”的收入减少,产出水平就不可能扩大,不可能满足资源配置的各种条件。在微观经济学教科书中,人们论证了取消垄断可以使绝大多数人获益,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另一方面,那个垄断者是要受损的。总之,在这两个简单的例子中,任何使一部分人受益的改进都将是以另一些人(无论是多数还是少数)受损为前提的。
  其他的例子也是这样。比如,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价格机制是无效率的,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商品短缺,这一点多数人都同意,但是怎样进行改革可能就难以达成一致了。在存在物品短缺或潜在的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生产者一般都会希望立刻放开价格,而多数消费者都会反对这样做,因为这将意味着他们的生活费用要大大提高。这就是我们的计划定价制度改革起来困难重重,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才实现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的根本原因。企业改革也是一样。“铁饭碗”是无效率的,大家都同意,但要想对已经端上“铁饭碗”的人取消“铁饭碗”,就意味着要取消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还可能使一部分人失业,因而是难以被这一部分人接受的。国有企业制度下对企业实行的行政管理导致政企不分,也是低效率的,但改革企业制度和政企之间的关系,却意味着取消一部分政府官员的权力,也取消许多低效率企业得到的政府保护。市场竞争能够提高效率,但市场竞争对许多人来说是更加费力的事情(要自己做出决策、承担风险、对亏损负责),而不是更加轻松、更加保险的事情。你可以说这是习惯在起作用,但要想改变人们的习惯就等于取消人们的既得利益。你也可以说改革的阵痛只是暂时的、短期的,但阵痛毕竟是阵痛,一部分人可能就是由于对这种阵痛的恐惧而抵制改革,更何况对许多人来说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只有阵痛,而很难再有阵痛之后更大的收益,如此等等。
  在公有制经济进行的“分权化”(放权让利)改革的初阶段,表面上看没有什么人的利益受损,因而社会上阻力较小。放权让利的改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有制经济的效率水平得到改进,但它一是不可能在根本上有所改进,二是还会暴露出这种经济的另外一些问题,导致工资侵蚀利润、企业亏损加大、总需求规模失控、实际资本积累率下降等,到头来还会出现不仅没有什么权可再放、没有什么利可再让的情况,而且进一步单纯地放权让利只能使经济情况更加恶化,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体制改革早晚还是要进入更加实质性的阶段,对一些更基本的经济关系“开刀”,如打破“铁饭碗”,破除“大锅饭”,废除对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权关系等,而这时就要广泛地触及人们的既得利益。
  人们当然总是希望改革是无人反对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恰恰在于:任何一种体制改革,说到底都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改变,总会有一些人的利益要受损;没有人受损,就不可能有人受益;或者,现在不受损,将来就不会受益。这就是说,体制改革的一般情况在理论上都属于“非帕累托改变”。改革中的各种难题,改革所遇到的各种阻力,正是由此产生的。
  受损与相对受损,物质利益损失与精神利益损失
  改革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当中又可分成若干种具体情况,需要加以区分。
  种需要区分的情况是受损和相对受损的情况。所谓“受损”,指的是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实际收入水平发生的下降。这可以是一种十分现实的情况。“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使垄断企业的收益下降;价格改革可以使许多人(消费者)的实际收入因物价水平的提高(原来被压抑的通货膨胀释放出来)而下降;国家对国有企业补贴的取消会导致企业亏损状况的暴露并导致停工以至破产,使这些企业中的工人收入下降。想一想当时苏联、东欧国家的情况,改革初的“阵痛”导致生产水平的下降和多数人实际收入水平的降低,如此等等。这些都是受损的例子。
  不过在改革过程中更经常遇到的恐怕还是相对受损的情况。这指的是,尽管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从值上看都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利益分配规则与格局的改变,人们在收入分配关系中所处的相对关系发生了变化。过去的高收入阶层,现在可能变成了低收入阶层,对他们来说,虽然收入提高了,但是相对收入却下降了。这同样会使人们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取消特权。取消特权并不意味着过去享有特权的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下降了,而只是意味着其他人(即过去不享受特权的人)现在也可以获得同等的收入甚至更高的收入。这时,对于特权被取消了的人们来说,他们在社会上的相对地位下降了。特别是在对原来实行平均主义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在改革的初期一定会发生收入差距的扩大,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使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可以完全不意味着有谁的收入水平发生的下降,但是差距的拉开本身意味着一些人相对地位的降低,这也会引起不满,引起反对。
  相对收入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概念。这涉及人们的平等观念、社会价值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但一般地说,是一个所谓“收入的外部效应”问题。这就是说,一个人的收入,不仅对自己的福利水平发生影响,还会对其他人的福利水平发生影响;一个人不仅关注自己的收入水平,还关注社会上其他人的收入水平。社会上相对的收入关系,是与一个人的满足感相关的。当然,有的人具有“利他主义”的偏好函数,因而别人的收入与他的幸福“正相关”,也就是别人收入越高,他就越幸福。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人们会具有嫉妒型的偏好函数,别人的收入与他的幸福“负相关”,别人的收入越多,特别是相对于他自己而言的收入越多,他就越不幸福,越感到痛苦。正是由于这种收入的外部效应,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导致改革阻力的扩大,如果这种改革意味着利益分配方式和相对关系的改变。在改革中我们遇到的根源于这种原因的阻力,会比收入下降所引起的阻力更大,因而在理论上,相对受损的意义更加重要。
  第二种需要区分的情况是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不仅是经济学中通常所说的物质收入,也包括各种各样的精神因素。作为人们行为目标函数的效用,本身就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用金钱或物质的东西直接度量。利益受损不一定就只是经济收入下降,广义地说,社会地位的相对下降、政治权势的削弱、荣誉感的消失、信仰被(他人)抛弃等都是一种利益的损失,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被许多人视为自己利益的损失。这也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精神损失也是一种很难补偿的东西,难以消除由此引起的对改革的阻力。
  ……

【内容简介】
  《制度改变中国》是著名经济学家樊纲结合自身经历和学术生涯,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全面解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大转型的力作。《制度改变中国》从经济社会中常见的现象和事件入手,深入探讨了市场经济制度变革、国家职能转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文化意识改变等中国社会和经济转型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樊纲认为,改革开放带来的,不仅是制度的变革,更是观念文化和思维方式的转型。在中国经济社会大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以及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制度改变中国》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大转型的解读,为改革2.0时代的新一轮制度变革和社会变迁提供了别样的视角。

【目录】
《智石丛书》总序
序言 经济制度与经济生活
章 制度变迁的逻辑与进程
 骗出一套新体体制
 尽快停止复制旧体制
 市场无需大智慧
 利益冲突与调解冲突的规则
 社会博弈与制度建立
 非帕累托改变:既得利益与改革阻力
第二章 市场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市场、风险与制度
 “不自由的市场”
 “老鼠会”、股市及其他
 在“小贩扎堆”背后……
 优先培养民族民间投机家
 走进风险的世界
 通货膨胀、权威主义与“谈判文化”
 讨价还价者言
 “市场发育”杂谈
 酒馆、盒饭、理发摊……
第三章 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
 未完成的雕像……
 居民楼里的“公共物品”
 如何搞“人工增雨”
第四章 腐败的经济学原理
 腐败的经济学
 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
 “影楼”与“月饼”
 经济学:“选择”还是“契约”?
 “阳光”与“面包”的联想
第五章 所有制、产权与交易成本
 股份制度考
 天下没有卖不出去的东西
 所有权开始起作用了!
 论“手脚并用”
 论“双重代理”
 创新、制度与规律
 “公用浴室”与“外延式发展
 人间的“扯皮”与科斯定理
 街头公用电话中的学问
第六章 制度、道德与文化
 作为制度的文化
 中华文化、理性化制度与经济
 从加拿大不说实话的华人说开去……
 经济学家谈道德?
 再“谈道德”
第七章 经济学的思维与方法
 经济矛盾与经济学家
 效率、平等与经济学的范围
 思维方式的自我批判
 “治学经济学”胡侃

【编辑推荐】
  樊纲**作品犀利上市,如何从经济学视角看待“公权”和进行反腐?为什么许多改革迟迟改不动?改革究竟触动了谁的利益?
  改革带来的,不仅是制度的变革
  更是观念文化和思维方式的转型
  1、知名理论经济学家樊纲的**力作,关注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
  2、制度变迁的逻辑是怎样的?要经历怎样的过程?所谓改革,说到底是改革人们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的变动自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
  3、如何从经济学角度解决腐败问题?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严重,从经济视角解释是“公权”存在场合太多了。防治腐败因进行体制改革,“减少公权的数目”,缩小政府的规模,把更多的事交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
  4、面对制度真空怎么办?中国经济处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时,许多适合于旧体制的规章制度在实际中失去了效力,而新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从而形成了某种“制度真空”、“规则真空”,在这个阶段应该鼓励市场投机,首先鼓励民族资本、国内民间企业的投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