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推荐
【编辑推荐】

  初学者得窥学术门径之过渡津梁。
  法史学者案头之教学参考书。
  《中国法史导论》是台湾著名法学家黄源盛任教政治大学、兼任“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期间的呕心之作。该书积著者三十年中国法史教学与研究经验,贯通古今,达观中外,以深厚丰富之学养,温情细腻之笔触,论析数千年中国法史长河中诸多重大关键问题,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要言不烦,切中肯綮,识见高远,持论公允,使读者于欣赏优美文字同时,亲切感受中华法文化不朽魅力,启悟思考中国法律之前世今生,堪为当代法史学界难得之上乘佳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贵连
  作者全史在胸,于总体文化背景之下寻绎法制传统,而于梳理法制中抉发法意。义理阐释和规范解析并举,行文质朴;案例引证与立法理据共存,叙述流畅。谋篇布局,化繁杂于简约,娓娓道来,一脉流连;揽名责实,于法制深层阐明德性资源,用心拳拳,同条共贯。揣其用心,不仅在于讲明吾国法制的起承转合,而且,尤在凸显华夏法律文明的精神品格。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



【内容简介】

《中国法史导论》是台湾著名法学家黄源盛教授任教政治大学、兼职“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期间的呕心之作。作者采取“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书写方式,有选择性地集中阐释了几个重要的核心课题。从规范的源流到法系的形成(溯源),总述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及下自先秦以迄民国,以“历史时期”区分为经,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到法律思想、法律意识乃至司法实践,以“问题导向”解析为纬,兼采“变”与“不变”的静态与动态书写方式,从时间、空间和事实三个向度呈现了中国法史演变的面貌。


【作者简介】

黄源盛,1955年生于台湾云林。台湾大学法学博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研究。政治大学法学院前特聘教授,现专任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兼任研究员。先后兼职于台北大学、台湾大学、东吴大学等校,讲授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刑法。专长法史学、刑法学,著有《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1998,五南)、《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2000,台湾政治大学法学丛书 47)、《法律继受与近代中国法》(2007,台湾政治大学法学丛书 55)、《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2009,元照)、《民初大理院与裁判》(2011,元照)以及《中国法史导论》(2013,犁斋社)等书,另有法史学相关学术论文多篇。近二十年,主要致力于“民初司法档案”与“晚清民国立法史料”的整编与研究,论著颇丰。


【目录】
1 导言:法史学的堂课
1.1 法史学的名称、性质及其定位
1.2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与范围
1.3 研究中国法史的目的和方法
绪编 路漫修远,上下求索
2 规范的源流与法系的形成
2.1 人类社会规范的起源及其衍化
2.2 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习惯与习惯法
2.3 历史中的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
3 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
3.1 天人感通的法理论基础
3.2 以刑为主的规范混同编纂体例
3.3 以家族伦理义务为本位的法律实质精神
3.4 司法与行政合中有分
3.5 法的世界与现实的世界
上古篇 古典法文化的原型
4 先秦时期的封建社会与法理思想
4.1 西周的封建体制与法理念
4.2 先秦诸子的法理论
4.3 春秋晚期成文法公布的争议
4.4 中国体系化成文法典的始原
5 秦汉法制与两汉春秋折狱
5.1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律
5.2 汉初法制的规制与运作
5.3 《张家山汉墓竹简》与汉初法制
5.4 春秋折狱与儒家传统
中古篇 成文法典的成熟与因袭
6 唐律中的礼刑思想
6.1 唐律的前世今生
6.2 唐律立法思想的理论基础
6.3 唐律礼本刑用观的具体内容
6.4 唐律礼本刑用观评述
7 宋元时代的法律文化
7.1 宋代的立法与司法
7.2 宋朝法制的变与不变
7.3 宋朝的司法考试及案牍判语
7.4 元朝法制的变化及其特点
7.5 元代的刑制与司法机构
近世篇 中国法文化的盘整与转化
8 明清社会与法制的发展
8.1 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与特色
8.2 明朝的司法制度
8.3 清朝的立法素描
8.4 清朝的司法制度
现代篇 西潮冲击与新旧法文化的交替
9 晚清社会变迁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9.1 从固有法到继受法
9.2 法律西化过程中的配套措施
9.3 晚清变法修律中的礼法争议
9.4 晚清西法东渐中国法律的重大转折
9.5 晚清继受外国法的历史与时代意义
10 民国法制的继承与新创
10.1民初北京政府时期的过渡性法制(1912-1928)
10.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六法全书”的成形与实际(1928-1949)
10.3民国法律文化的几点省思
11 结语
附录
附录一 帝制中国法文化纪事
附录二 晚清民初法制要事年表
附录三 关键词索引
附录四 黄源盛作品一览表


【前言】


【免费在线读】

  序
  凡事讲求实效的当代人,每逢学校新开一门课,总喜欢问:为什么要学?学什么?怎么学?
  传统中国,明代以前,法制史的研究乃属史学的一部分,自清代开始,专门从事斯学的研究者才姗姗来到。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门学科要在学术界确立地位,为世人所承认,必须在大学里正规系统地讲课。而“法制史”课程列为大学法律系所必修者,可远溯自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修律大臣沈家本所筹办的“京师法律学堂”,当时所开列的科目为“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可以说,沈氏是中国法史学科的奠基人。后历经民初北京政府颁布的《大学令》和《大学规程》,其中所订法科课程中均列有“法制史”一科;到了20世纪40年代初,几经修定后,“中国法制史”列为必修课,已趋于定型。
  时移势迁,近些年,时人常将法史视为“冷僻之物”,学生对于修习法史课程的意义与价值,多少有些疑惑,甚至有畏难和排斥的情绪;法律学研究所更少有人选修这方面的课程,每多以为“学而不能求现,所学何用?”时也!势也!早在数十年前,论者对于法制史教育就有“办学者既轻其事,教学者益懈其责,修学者至于虚应故事!”的感叹,至今仍未多改善,何以致之?
  现实如此这般,法史学教育究竟该如何重新定位?要如何避免这门学科被“边缘化”?这须要认清真相,也要勇于承担与善加应对。多年来,我一直以为,一门学科进步的迟速,往往视其修习的兴趣以为衡;兴趣浓厚,无须鞭策,水到渠成;兴趣淡然,勉强督促,也难有功。
  或许要问:怎么样才能提升年轻人对法史修学的兴致?首要之务,或在于师资的适才适所;其次,是教材内容的脱俗中肯以及教学方式的生动深刻;尤其重要的,恐怕是观念的改变,要让学子能意识到,过去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对于眼前的法文化仍有抽刀断水的关联性;历史告诉我们,传统与当代并非那么地泾渭分明,也没有所谓的楚河汉界;传统既是一宗包袱,也是一笔资产。如果,我们不对过去的法文化作一番深入的考察与评价,便无法理解中华法系是如何从传统过渡到近现代,也就不能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借镜与启示,更不能为未来的法制改革获得机先。
  青春是留不住,年少时爱好文史的初衷犹在,而今发已苍苍,生命悄悄地来到了秋天的季节,“秋者,天之别调”;和往常一样,喜欢悠游于山林之间。宁心静观万物,一粒种子,从大树上掉下来,不到三秒钟,就被小鸟吃了;一粒种子,从大树上掉下来,落在石头上,过了三天就被烈日晒干了;一粒种子,从大树上掉下来,刚好掉在温沃的土壤里,数月之后,长出幼苗,幸得有心人士的呵护,逾三五十年之后,又是一棵耸秀大树!同样是一粒种子,“因”相同,“果”何以如此不一样?或许,这就是我年轻时不太能体悟的所谓“万般因缘”吧!
  “飞花坠叶当中,可作因缘观。”这些年来,经常引用这句话。三不五时,漫步于居家附近的内双溪畔,空山素月,水自潺潺,遥想起当年孔夫子在川上的感叹:“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也想起李白《把酒问月》的片段:“今人不见古时月,今月曾经照古人。古人今人若流水,共看明月皆如此。”自出入海内外各大学法史讲堂以来,流光也似水,忽忽已历三十个年头,一直想写一本既能通达也能扼要的教科书,无奈心长手短,蹉跎迄今!前年岁杪,忽觉众缘和谐,乃翻检过去积稿盈尺的讲义,而当面对两三千年漫漫中国法文化长河,到底该如何拣择?思量者再。
  作为一本大学教课用书,当然无法纵横深论,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既要避免陷于断烂朝报式的堆砌,也要不落入天马行空式的议论,尤要顾及讲教时数的局限;古今多少事,欲说还休;后,只能“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有选择性地集中讲述其中几个核心课题而已;自先秦以迄民国,以“历史时期”区分为经,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到法律思想、法律意识乃至司法实践,以“问题导向”解析为纬,兼采“变”与“不变”的静态与动态书写方式,删简修并既有讲稿,勉以成编;不求完整,但求“阙”中有料,如此足矣!希望有助于年轻学子人文素养的提升;也至盼有缘人,能提供高见,以利来日的正谬补阙。是为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