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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免费在线读】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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