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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胜利
  1972年生,安徽颍上人,法学博士。现任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副主任。兼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首批“双千计划”入选人员,被任命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为市场规制法。一直从事本科生、研究生的经济法学、竞争法学、房地产法学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财贸经济》、《法制日报》(理论版)、《新政治经济学评论》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译文近50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或转摘;参与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主持或参加撰写教材、著作10余部。成果多次获中国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学术奖励。

【内容简介】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是世界上早、为成熟的反垄断法体系,因而也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竞争立法的学习榜样。该法是一个复杂、庞大的体系,很多法官、执法者和学者称之为“经济自由的宪法”“自由企业大宪章”。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实施一个多世纪,在美国社会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理念上堪比宪法,在国家经济政策中处于中心地位。百余年来,经济学对该法逐渐渗透,经济学和经济学家在其发展过程中,从没有什么存在感到日益发挥作用,乃至今天地位显赫,从而显著提升了该法的经济合理性。在该法的实施中,美国有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这样强有力的执法机构,有三倍损害赔偿制度激励带来的旺盛的私人执行,更有联邦法院通过富有弹性的判断规则对该法律体系的成功塑造。这些关键因素,造就了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巨大的世界影响。作为反垄断法领域的后来者,我们毫无疑问可以充分地学习借鉴美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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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年仅仅是人类历史长河中微不足道的一小段,然而却是反托拉斯法,或者说反垄断法、竞争法的全部里程。在短短的120多年时间里,从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出台,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只有少数国家出台了此类法律,再到今天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或者地区有了自己的竞争法,并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了积极的国际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这一领域的法律进步不可谓不大,可以说是翻天覆地。作为世界上其他所有类似法律的蓝本或学习对象的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其历史与经验自然也就得到了世界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学者的重视。
  反托拉斯法是美国人对于以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基础,包括联邦、州的成文法和各级法院作出的大量判例在内的一个庞大法律体系的称谓,其主要内容是反对各种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其得名源于1890年立法时美国企业界方兴未艾的托拉斯运动以及公众对于这些托拉斯的恐惧与厌恶。与学界常常称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为“卡特尔法”一样,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而一直流传至今。
  因此本书所指的“反托拉斯法”,与国人使用的“反垄断法”、德国人所说的“卡特尔法”、欧洲人以及其他地区学者经常用的“竞争法”等含义一致,基本上不涉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问题。当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非界限清晰。而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事实上可以作为对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追究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负有反对各种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职责。参见孙晋、李胜利著:《竞争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3页。
  本书不少地方会出现“反托拉斯政策”或者“反托拉斯法与政策”这样的概念,其含义与“反托拉斯法”基本一致。这也是经济法领域的一个特点:鲜明的政策性。许多经济问题同时需要法和政策的运用,以至于二者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在反托拉斯法或者说竞争法领域表现得特别明显,以至于有学者提出:“竞争法是典型的‘政策法’,竞争政策则是典型的‘法政策’。”史际春、赵忠龙:“竞争政策:经验与文本的交织进化”,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反托拉斯法与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与竞争政策这些概念不加区分的混合使用在有关国际组织、海外竞争执法机构的有关文件、报告和学者的著述中也屡见不鲜。因此,本书也将不再严格区分反托拉斯法和政策的界限,偶尔会混合在一起使用。当然这不代表本书否认法和政策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
  另外,作为一个庞大的体系,美国反托拉斯法不但包括了国会立法,几乎各州都有自己的反托拉斯立法,其中若干州的反托拉斯立法还早于1890年《谢尔曼法》。但是现在各州反托拉斯法基本上是联邦立法的翻版——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导致大企业的经营活动早已经超越了州的范围,从而进入了联邦政府的经济职权范围,因此各州反托拉斯法的立法与执行,其意义均远不如联邦反托拉斯法,因此也较少受到关注。事实上,目前海内外以“美国反托拉斯法”或“antitrust laws”为题的论文、专著或者报告、文件,往往都仅涉及联邦层面的成文法和普通法,而基本上没有关于各州反托拉斯法的内容。 所以,本书将不会对州反托拉斯法进行讨论。
  如前所述,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已经有120多年的历史,期间除了国会立法和各项修正案外,还有大量的联邦法院判例构成的普通法,以及联邦两大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件。各项制度与规则经常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发生转变,意图在有限的篇幅中涉及这一庞大体系的方方面面,基本上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本书拟在对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进行简要回顾后,就作者认为为重要的若干内容进行讨论,而不追求面面俱到。
  漆多俊教授曾指出,美国模块是经济法自然演化的一个范例,漆多俊:“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国家调节说’对经济法理论问题的破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那么,对其主要体系构成之一的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考察,将有助于深化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对于他国法制历史的研究同样有助于对本国问题的思考。特别是在经济领域的法律政策方面,由于意识形态涉及较少,里面可资借鉴之处会更多一些。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来说,以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道路:从前工业化到工业化再到后工业化;而这个大大压缩的过程又同时伴随着经济体制转轨(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作为百年来为发达的国家,与中国国土和(未来)经济实力相近的国家,美国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立法的借鉴意义可想而知。
  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竞争法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有着“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等称谓,可见其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意义以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目前,全球100多部反垄断法中,或者是直接受其影响,或者间接得益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并且美国人在行政执行、司法实践以及法学和经济学理论研究上也长期处于领导者地位。这一切使得对该法历史与经验的总结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和实践有着直接的应用价值。
  本书拟以“大历史观”的思路,对120多年来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进行整体研究,希望能够通过这种宏观的、全局性的考察,得到若干有意义的结论,揭示出一些对于联邦反托拉斯法成功运作至关重要的因素。“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则为枳。”毕竟美国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地区)在政治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体系、市场大小、民族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那么,联邦反托拉斯法的成功经验可能无法做简单的移植——这一点即使是热心于向全世界推销其反托拉斯法的美国执法机构官员和学者也并不否认。因此,对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采取“拿来主义”,需要在仔细考察其制度和理论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进行仔细甄别,看看哪些是可以直接引进的,哪些是必须作出调整才能发挥作用的,哪些又是无法复制的。这对仍处于幼年期的中国《反垄断法》来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现在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中美两国经贸关系都是重要的双边关系,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对其影响也越来越大,已经有一些中国企业(如中国菱镁矿销售企业、维生素生产企业等)在美国遭到了反托拉斯指控。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的脚步越来越快,未来这方面案件也将越来越多,就此也有必要加深对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了解。
  ……
【前言】
  序——美国: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一般规律之典型代表
  本书原型是李胜利的博士学位论文。我指导的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大都比较重视对美国的研究,除李胜利博士外,还有以美国罗斯福新政等为研究对象的博士论文选题的。
  我和我的博士生们为什么十分重视研究美国?因为我们在经济法研究中,特别是在我二三十年探索和创立“国家调节说”经济法理论体系过程中,深切地认识到,在世界各国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他们在存在基本共性基础上分别呈现不同特性,分属于不同的“经济法模块”)中,美国是典型的代表,是美利坚那块土地上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基本上按照其自身规律(而较少受诸如战争和意识形态等异常因素影响)演变的结果。它让我们容易看清现代国家经济职能和法律演变的一般规律;反过来,它也明显和强有力地检验和证明着我们所创立和信奉的“国家调节说”经济法学科理论。
  此外,就是因为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颇为薄弱。虽然美国自其建国以来在社会生活各方面颇多创新,特色纷呈,200多年来一直吸引着世人的眼球,引起各学科学者浓厚的研究兴趣,但以经济法为角度的研究则很薄弱。特别是在涉及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科理论方面,更几为空白。这一方面同美国本身所属法系和学科研究的传统相关。在美国,自19世纪末以来,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与经济法的出现和发展虽然是不争的事实,但按照那里的传统,人们并不严格按部门法划分法律和法学学科,甚至很少有人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而在欧洲大陆如德国,则在20世纪初,次世界大战前后,国家调节经济职能发达,并于1919年魏玛宪法确认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原则,颁布了大量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且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同时法学界开展热烈研究。这些情况得到传播,并在世界其他国家形成较大影响。这也使人们只知德国经济法,而忽视美国的经济法。另一方面,就中国法学界而言,由于国家体制原因,20世纪80年代经济法研究起步时期,一般人只关注苏联、东欧经济法,也影响了学者对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关注。
  我在经济法研究中有许多关于美国的论述。较为集中的是2006年在多个高校法学院的讲座和依据讲座稿整理的《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国家调节说”对经济法理论问题的破译》一文。首发于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我的专著《经济法基础理论》也有不少这方面的论述。这些论述对人们深入了解现代国家经济职能和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根源和本质特征是有帮助的。
  美国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初和重要的表现是其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施。它体现着现代国家经济职能和经济法的发端。按照“国家调节说”理论,国家调节经济有“三方式”,经济法体系有“三构成”。但它们都不是一开始就完备的,而是逐渐发达起来的。在美国,首先出现的是“三方式”和“三构成”中的一种,即反托拉斯和反托拉斯法。因为按照市场发育自身规律,生产社会化伴生垄断,而垄断限制自由竞争、不公平等弊端被有着自由放任传统的美国人民深恶痛绝,而传统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体系对它又显得无能为力,所以才迫切要求国家调节,出面干预垄断,才出现规范这种国家调节(反垄断)的法律——反垄断法。
  也正是因为美国有着自由放任传统,当初即使国家开始介入社会经济,对垄断进行干预,颁布了反托拉斯法,也并未得到切实实施。长期的“夜警”角色使国家仍不敢大胆介入经济领域。后来只有到了1929~1933年严重经济危机年代,美国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才迅速发达和完备起来。在国家调节“三方式”和经济法体系“三构成”基本齐备的同时,反托拉斯法才得到大力实施。如果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谢尔曼法》等一批反托拉斯法的颁布只是美国国家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发端,那么后来罗斯福新政才标志着美国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走向发达和完备阶段。
  当后来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逐渐发达和完备了,反垄断和反垄断法仍然是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活动和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因为这种法律乃是市场经济的“宪章”。也正因如此,人们要研究、认识美国的国家经济职能和经济法也必须抓住其反托拉斯法,将它弄清楚。此外,美国反托拉斯法立法和实施经验对于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影响甚大,如德国、日本等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反垄断立法,更是移植和复制了美国的许多经验。如此等等的因素决定了研究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意义。也说明了李胜利博士的这个选题和现在要出版的这部专著的重要价值所在。
  美国反托拉斯法是一个十分庞大的体系。正如李胜利博士所言,以短短篇幅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而只能选取其中几个重要方面问题作出研究。并且也难免有欠深刻和甚至不当之处。这些都需要包括李胜利博士在内的学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同人继续努力,关注这方面的课题,做出更多、更优秀的研究成果。
  漆多俊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南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2014年11月于长沙
【目录】

前言
章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百年历史
 一、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美国的工业化进程和经济的高速增长
  (二)巨型企业的出现和垄断带来的社会矛盾及对其挑战
  (三)当时的政治格局和普通法传统及应对
  (四)自由主义的传统和国家干预主义思想的兴起
 二、美国早期联邦反托拉斯法:立法进程和实施状况
  (一)《谢尔曼法》(1890年)的制定:对公众呼声的回应
  (二)《谢尔曼法》的初期实施:从挫败到起色
  (三)《谢尔曼法》的后继:1914年国会立法及其实施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至20世纪70年代联邦反托拉斯法的演化
  (一)结构主义反托拉斯时代的开始
  (二)自身违法规则的阐明
  (三)企业并购制度的完善
 四、20世纪70年代之后联邦反托拉斯法的新进展
  (一)合理规则适用范围的逐步拓展
  (二)对技术创新的推动
  (三)合并政策的新发展
  (四)对于反托拉斯事务国际化的应对
  (五)对知识经济时代来临的反应
 五、小结
第二章 联邦反托拉斯法在美国社会的独特地位
 一、在理念上比肩宪法
  (一)关于《谢尔曼法》类似宪法的普遍认识
  (二)《谢尔曼法》比肩宪法的三大理由
 二、在国家经济政策中的突出地位
  (一)处于国家经济政策中心地位的反托拉斯政策
  (二)全球性经济危机中反托拉斯政策的地位
  (三)反托拉斯政策优越于产业政策的共识
 三、独特的竞争文化和有效的竞争宣导
  (一)对自由竞争的信心和独一无二的竞争文化
  (二)强大的竞争文化有赖于有效的竞争宣导
 四、小结
第三章 经济学对联邦反托拉斯法的逐渐渗透
 一、经济学在联邦反托拉斯法历史上的角色演变
  (一)二者之间在早期缺少联系
  (二)从经济学家的参与看经济学的逐渐渗透
  (三)经济学在当代联邦反托拉斯法中的显赫地位
 二、不同的反托拉斯经济学流派
  (一)哈佛学派的观点及对其的批评
  (二)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及对其的批评
  (三)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及影响力的扩展
  (四)芝加哥学派与后芝加哥学派之外
 三、经济学地位和作用逐渐提升的必然性及存在问题
  (一)经济学在联邦反托拉斯事务中地位和作用逐渐提升的必然性
  (二)关于反托拉斯经济学的科学性、稳定性的质疑
  (三)经济学在反托拉斯法实施中的难题
 四、小结
第四章 有效的联邦反托拉斯法实施机制
 一、联邦反托拉斯法实施机制概况
 二、强有力的联邦执法机构
  (一)司法部
  (二)联邦贸易委员会
  (三)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执法中的关系
  (四)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执法冲突
  (五)未来格局
 三、3倍损害赔偿条款激励下的私人执行制度
  (一)联邦反托拉斯法3倍损害赔偿和私人执行制度一般原理
  (二)联邦反托拉斯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有关争论
  (三)为私人执行制度辩护
 四、联邦法院发展出富有弹性的判断标准
  (一)联邦法院对于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塑造
  (二)两项违法判断标准及发展
  (三)快速审查式的合理规则——第三项规则
 五、小结
第五章 联邦反托拉斯法的世界性影响
 一、联邦反托拉斯法世界性影响之由来
  (一)根植于美国市场经济体制成功的吸引力
  (二)联邦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带来的影响
  (三)活跃的对外交流和对外援助
 二、对各国(地区)竞争立法进程的影响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有限的国际影响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逐步扩大的国际
 影响
  (三)20世纪90年代之后:广泛的国际影响
 三、对各国(地区)竞争执法的影响
  (一)经济学引入竞争执法
  (二)具体执法措施的广泛传播
  (三)对竞争宣导和竞争文化培育工作的重视
 四、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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