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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研究的中心议题自然法问题。作者将之作为西方现代思想的原点,聚焦于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人物,以此来论述西方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现代自然法学派,对于理解塑造现代世界的一系列基本政治学说和道德思想具有关键意义,这一点早已为学界所知。无论是政府必须基于社会成员的同意和授权的社会契约论思想,还是经济生活中的财产与所有权的学说,大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概念,小到自主的道德个体形象,以及个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由平等的概念,所有这些现代人在公共生活和私人领域中经常遭遇的观念和制度,其根源都是现代自然法学派的著作。然而,对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广泛研究,却很少深入触及到这些常见理论背后隐含的现代政治道德思想对人性的真正理解。本书基于晚近国际学界对有关问题的*文献,通过系统考察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普芬多夫和洛克)的主要著作,深入分析现代自然法学派讨论的基本主题,终希望能够展现现代自然法学派构建的现代人性论的核心主张。
【作者简介】
李猛,1971年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毕业后留校任教,2002赴美留学,获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博士。2009年回国后任教北京大学哲学系。主要研究领域为伦理学和政治哲学。
【目录】
导论鲁滨逊的世界
上篇 自然状态
 章 从政治到社会
  1 “人是政治的动物”:亚里士多德论自然政治性
  2 霍布斯对自然政治性学说的批判:社会性与政治性
  3 格老秀斯论自然社会性:自爱与社会
 第二章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
  4 “自然状态”概念的史前史
  5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概念
  6 自然状态为什么是战争状态
  7 自然状态与共同体的解体
  8 被抛者的世界:世界的取消与自然状态的终解体
  9 自然状态的生活
 第三章 社会的构成
  10 自然状态的类型学
  11 在虚构与真实之间:自然状态的历史化
  12 非社会的社会性
中篇 自然法权
 第四章 自然法权的分裂
  13 何为法权?格老秀斯的三个回答
  14 古典法权与现代法权
  15 托马斯论自然法:实践理性与自然倾向
  16 自然法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法:苏亚雷斯的综合
  17 “哪怕上帝不存在”:格老秀斯的理陸自然法
 第五章 现代自然法的危机
  18 霍布斯:假设的自然法
  19 普芬多夫:自然法作为道德科学
  20 天赋观念与自然法:洛克的怀疑
  21 自然法的执行权
下篇 政治社会
 第六章 人为国家
  22 原初契约
  23 制度权力
  24 代表与政治社会的统一性
  25 权力:自然权利还是共同权力
  26 统一契约与臣服契约
  27 正常国家与国际社会
 第七章 革命政治
  28 对政府的疑惧
  29 财产、信托与人民权力
  30 回到自然状态
参考文献
【免费在线读】
《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
  霍布斯有关主奴关系的论述更加清楚地表明了,在支配关系中,需要将自然暴力转变为一种包含义务的服从关系。霍布斯指出,单纯战斗中的胜利并不能建立相对于被征服者的支配权,这种权利的真正获取,是通过被征服者为了避免当前的死亡,而订立信约,在保有自己的生命和身体自由的情况下,服从征服者的命令,成为后者的奴隶。关在监狱里,或者束缚在有形的锁链中的俘虏,并没有通过义务的约束服从主人,他们逃跑或杀死俘虏他们的人,都是正义的。但俘虏一旦为了生存和人身自由,订立信约,成为忠实的奴隶,再这样做,就是冒犯信约,从而是不正义。因此,霍布斯强调,“主人的权利,不是来自胜利本身,而是来自被征服者的信约。他服从的义务,不是因为他被俘,而是因为他自愿地臣服于俘获他的胜利者。”通过臣服契约,征服结束了战争,开启了和平。
  霍布斯对臣服契约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服从的义务与权力不平等的关系。在自然状态下,战争的发生虽然可以分辨权力的不平等,但战争的事实却意味着人的自我保存与自由是彼此无法相容的。在这个意义上,战争无法成为人们可以共同生活的状态,战争的事实本身无法克服平等者的生存困境。自然国家通过臣服契约将战争的事实转变为和平的可能世界。被征服者在承认超出平等的权力的同时,获得了生存与自由。臣服契约用法律的“人为的锁链”(artificial chains)代替了自然的直接暴力和强迫,建立了一种虽然限制被征服者的自然自由,但却与其自由相容的生活秩序。这一人为锁链就是所谓的“义务”,其本身虽然软弱,但却能依靠被承认为不平等的权力的威慑,约束自然状态下的平等者。政治社会的秩序,能够用义务的人为锁链代替了自然暴力的前提,就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所谓“主权”)的出现。但无论在政治性国家,还是所谓自然国家中,这种不平等的权力,并非单纯的自然力量,而是具有规范性的权力。即使是在战争中脱颖而出的征服权力,一旦作为能够保护服从者的权力,也会和契约人为建立的共同权力一样,都不是单纯的自然暴力,而是结合了义务关系的权力。
  但在将自然力量(生殖或征服)通过同意或信约转变为服从的义务方面,霍布斯的自然国家的契约之路仍然与“政治性国家”的契约之路存在一点决定性的不同,前者只有支配者和被支配者的臣服契约,而在后者则是一种结合了臣民彼此关系与其同未来主权者的关系的统一契约。因此,前者始终未能彻底摆脱支配关系的人身性质,而建立真正去自然化的政治服从义务。在建国契约上的这一关键差异才是霍布斯在自然国家和政治性国家之间发现的恐惧心理差异背后的规范意涵。
  从国家权力的义务基础看,自然支配关系的臣服契约存在严重的缺陷。自然支配关系的征服契约,恰恰是霍布斯在人为建立国家时排斥的契约形态,即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直接订立的契约。尽管霍布斯坚持,在这种契约中,征服一方并没有因为被征服者一方的承诺,而使自己受到义务的约束来宽恕后者的生命,他留给奴隶的生命和身体自由,完全出于自身的自由裁量,除非他自己明确地在奴隶臣服前承诺这一点,否则他就不受约束。用契约论的术语来说,将征服转变为主奴关系的是主人单方面的信约。但在这种主奴之间的契约形态中,当奴隶承诺不逃跑或不攻击主人,主人用义务的无形约束代替了锁链的有形拘束时,主人仍然需要信任奴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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