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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绪论

  **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略)

  二、多项选择题

  (2007年法学综合二多选第31题)答案:BC

  【考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解析】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与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故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故A选项正确。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并非仅基于物,故B选项错误。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既可以独立处分财产又可以独立承担财产责任,C选项错误。

  民法中的财产关系包含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其是财产关系的两种具体表现形式。故说物权、债权关系是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形式是正确的。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主编《民法》(第二版)**章**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和第四节“法律关系”。

  三、案例分析题

  (2009年法学综合二案例分析第1题)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和物权变动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1)甲乙之间委托关系(1分);甲丙之间赠与关系(未登记,丙不取得所有权)(1分);丙丁之间共有财产分割关系(1分);乙戊之间房屋买卖关系(没有处分权)(1分);丁戊之间占有关系(1分)。

  (2)所有人是戊(3分)。乙是无权处分,戊通过善意取得获取所有权(4分)。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略)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法学综合二单选第8题)答案:A

  【考点】抗辩权

  【解析】抗辩权是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很明显,A选项符合题意。BCD三选项都不属于行使抗辩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主编《民法》(第二版)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2(2011年法学综合二单选第3题)答案:C

  【考点】形成权

  【解析】形成权乃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常见的形成权有:(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及其他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合同法》第171条)、(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遗嘱撤销权(《继承法》第20条)、继承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遗产分割请求权。

  A选项中是撤销权,是典型的形成权,不当选。B选项中约定解除权也是形成权,不当选。D选项中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是行使追认权,是形成权,不当选。C选项中属于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一种形成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既有形成权的性质又有请求权的性质)。

  故本题答案为C选项。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主编《民法》(第二版)第三章第六节“形成权体系”。

  3(2010年法学综合二单选第1题)答案:B

  【考点】民事权利的分类

  【解析】**权,效力及于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包括物权,人格权等,故所有权是**权。但是**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法律或者其他权利的限制,如相邻关系和地役权。A选项错误。

  相对权,效力只及于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原则上债权人仅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给付。故B选项正确。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独立的物权,独立于土地所有权,是主权利,C选项错误。

  抵押权的客体是物,属于物权,因此是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主编《民法》(第二版)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4(2010年法学综合二单选第2题)答案:B

  【考点】抗辩权

  【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属于《合同法》上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之一。故A选项不选。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属于《合同法》上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之一。故C选项不选。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可以中止履行。故D选项不选。

  先诉抗辩权,指在保证人的一般保证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担负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先追偿债务人,那么保证人就享有先诉抗辩权。B不符合题意。当选B选项。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主编《民法》(第二版)第三章第四节“抗辩权体系”。

  5(2008年法学综合二单选第1题)答案:D

  【考点】相对权与**权的分类

  【解析】**权实现权利无需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并可对抗不特定多数人,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义务主体特定而具有相对性,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又称对人权。A选项正确。

  **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人。B选项正确。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物权是**权,对不特定第三人发生效力。C选项正确。

  侵犯相对权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如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且合同之债权属相对权的一部分,相对权(债权)还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因而侵犯相对权不只是可能构成违约行为。故D选项错误,当选。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主编《民法》(第二版)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二、多项选择题

  1(2010年法学综合二多选第35题)答案:ACD

  【考点】履行抗辩权

  【解析】参见本章单选第4题(2010年法学综合二单选第2题)。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2(2006年私法卷法学综合二多选第42题)答案:AB

  【考点】**权

  【解析】**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需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地役权、永佃权作为物权,应属于**权,AB选项正确。

  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的衍生内容,是不动产相邻而获得的一种法定利益,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更不是**权,C选项错误。

  撤销权仅能由撤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行使,而不能对任何人行使,故不是**权,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主编《民法》(第二版)第三章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简答题

  (2011年法学综合二简答题第2题)

  【考点】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1分)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1分)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2分)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主编《民法》(第二版)第三章第九节“权利的实现”。

  【知识点点拨】本题考查的是紧急避险,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本章内容。放到此处是为了提醒考生,权利的实现中自力救济的手段有三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复习过程中要掌握各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尤其是自主行为,可能会成为简答题的命题点。


【内容简介】

  本书汇编了2006年-2015年共10年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的考试真题。做历年的专业课真题既能够让广大考生准确把握法大研究生考试出题方向,同时能够帮助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找准复习方向,由于很多科目会“原题重考”,所以研习真题显得尤为重要。本书将2006年至2015年法大考研的真题按照考研的专业科目分为11科整理而成,既收录了专业课的真题,也给出了真题的详细答案及答题思路解析。


【目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真题详解·法学综合(一)·真题☆(答案及解析☆)
☆目录☆
法理学
引论
**编 法学的基本概念
**章 法
第二章 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三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五章 法律规范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七章 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第八章 法律关系
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二编 法的运行
第十章 立法
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
第十二章 法律推理
第十三章 法律解释
第十四章 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第三编 社会中的法
第十五章 法的产生和演进
第十六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十七章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第十八章 法制与法治
第十九章 法的价值
宪法
**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第二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下)
第三章 宪法的历史
第四章 国家性质
第五章 国家形式
第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七章 政党制度
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国家机构(上)
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
第十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行政法
**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章 行政主体
第五章 行政公产
第六章 行政活动的方式
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八章 行政立法
第九章 行政许可
第十章 行政处罚
第十一章 行政强制
第十二章 行政合同
第十三章 行政程序
第十四章 行政救济
第十五章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
**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诉讼范围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国际法
**章 国际法的性质
第二章 国际法基础理论
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四章 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
原则
第五章 国际法主体
第六章 管辖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
豁免
第七章 国家责任
第八章 国家领土
第九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十三章 海洋法
第十四章 空间法
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
第十七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八章 国际刑法
第十九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十章 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法
国际私法
**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四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五章 冲突规范的运用
第六章 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商事商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
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七章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第十八章 我国区际私法的立法与
实践
国际经济法
**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
第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
体制
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
第八章 国际金融法
第九章 国际税法
第十章 国际竞争法
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真题详解·法学综合(二)·真题☆(答案及解析☆)
☆目录☆
目录
民法
**编 绪论
**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二编 民事主体及其法律属性
第四章 民事主体概述
第五章 自然人
第六章 法人
第七章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
第三编 法律事实
第八章 法律事实概要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四编 物权的一般理论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第十三章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十四章 物权的变动
第十五章 物权法中的占有
第五编 所有权
第十六章 所有权通论
第十七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十八章 共有
第十九章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第六编 用益物权
第二十章 用益物权总论
第二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七编 担保物权
第二十五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二十六章 抵押权
第二十七章 质权
第二十八章 留置权
第八编 债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九章 债的概述
第三十章 债的一般效力
第三十一章 债的保全
第三十二章 债的债权性担保
第三十三章 债的转移
第三十四章 债的消灭
第九编 侵权行为之债
第三十五章 侵权行为之债概述
第三十六章 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
第三十七章 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第三十八章 一般侵权行为
第三十九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四十章 侵权行为的效力
第十编 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
第四十一章 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第四十二章 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第四十三章 因悬赏广告和缔约过失
所生之债
第十一编 合同法总论
第四十四章 合同的一般原理
第十二编 合同法分论
第四十五章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
第四十六章 转移标的物用益权合同
第四十七章 其他类型合同
第十三编 继承法
第四十八章 继承法相关考点
刑法
**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 犯罪概述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六章 犯罪客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十章 正当化事由
第十一章 未完成罪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刑罚概说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
第二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
第二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民事诉讼法
**编 理论编 
**章 民事诉讼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制度编 
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第七章 当事人
第八章 法院与管辖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章 诉讼调解与和解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三编 通常程序编 
第十二章 **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程序中的特殊情形
第十七章 法院裁判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一章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十二章 民事执行主体
第二十三章 民事执行开始
第二十四章 民事执行阻却
第二十五章 民事执行结束
第二十六章 民事执行措施
第二十七章 民事执行救济与民事
执行回转
第六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 
第二十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三十章 涉外送达与期间
第三十一章 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
**编 总论
**章 刑事诉讼法概论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辩护和代理
第九章 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
第十章 证据规则
第十一章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
第十五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第二编 分论
第十六章 立案
第十七章 侦查
第十八章 起诉
第十九章 **审程序
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章 执行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
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
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
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八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
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九章 刑事赔偿制度
第三十章 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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