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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序

  信托法解释论序学术研究,须具备相对完善的知识结构和开阔的视野。研究信托法,须在理论基础、比较法、案例研究、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等方面深加积累。赵廉慧博士的这本书稿在这几个方面均有独特之处。

  其一,理论基础。信托法研究者应具有坚实的民商法基础。作者长期从事民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具有扎实的民商法功底。作者从硕士到博士后研究阶段,一直从事民商法研究,研究英美和大陆两法系财产法原理的共同之处,已出版《财产权的概念——从契约的视角分析》和《债法总论要义》两本专著,其对信托法、财产法和金融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和研究路径。

  其二,比较法。法学本身就是比较法。作者在日本法方面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他曾在日本东京大学从事信托法的博士后研究,对大陆法系代表性的日本信托法理论和发展有着较深入的研究,翻译并出版日本信托法权威能见善久教授的《现代信托法》。而且,作者本科专业为英语,长期从英美法中汲取思想资源,在从事信托法研究之时,能全面准确地收集和运用日文和英文的手的资料。作者还密切关注国际上信托法的动态,本书在比较法研究方面展示出作者深厚的研究功力。

  其三,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信托法属于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脱离了实践的信托法研究即丧失了其自身的大部分意义。本书作者为行业著名研究机构——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的核心研究员,同时也作为律师介入信托公司的实务工作,密切接触信托行业、信托市场,长期在实务方面的积累为作者提供了真问题的刺激。

  其四,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本书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是:作者全面地梳理了我国现存的信托法案例,从中发现我国信托法起作用的方式,发掘我国信托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一特征也使本书稿区别于一般的、偏于抽象的法学研究著作,同时也提高了本书的理论品味。

  其五,教学母本。此书稿为作者在中国政法大学授课的母本。作者多年以来在中国政法大学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信托法课程,并参与对信托公司从业者的培训,能从教学中汲取很多新鲜的问题意识和研究素材。本书不仅在信托的制度功能、信赖关系的特征、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受托人义务和责任以及公益信托法理等宏观理论问题上有独到而清醒的分析,对信托法制度中的细节问题也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梳理、解释和论证。本书应能成为法科研究生、本科生、信托从业人士研究和学习信托法的重要参考。学问之难,在一以贯之。廉慧博士长期以来关注财产法、信托法和金融法的研究领域,并立志在该领域的研究中为我国法制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十年心血,当有所成。我十分高兴看到他在信托法方面的力作问世,在此鼎力介绍给广大读者。

  是为序。

  周小明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



  致谢

  信托法解释论致谢2000年,江平先生在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上课的时候,早给我们讲授了信托法原理并介绍了信托法的立法进程和核心问题。现在的博士生无法想象当时江平先生、杨振山先生、方流芳先生齐坐讲台,主持民商法讨论课的情形。当时也无法预想我未来的法学教学和研究将围绕信托法展开。江先生对我翻译《现代信托法》、协调中日信托法研究会会务和本书的写作都极尽支持、鼓励,先生的每一分提携、鼓励都成为我继续前进的动力。

  感谢在日本做博士后研究的指导教官能见善久教授。2005-2007年我在日本东京大学做博士后研究,从那时起我开始决定以后以信托法作为专攻领域。能见先生的广博知识以及对人生志业的执着追求,令人感动。先生对学生所展示出来的宽容态度、平等精神、严格要求和尽力提携,亦是作为教师的我“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人生追求目标。

  感谢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的周小明所长。周博士人生经历令人叹为观止:大学教员、信托法的起草者和研究者、金融监管机构官员、信托公司总裁、律所主任、信托业协会的专家理事、国内权威的信托研究机构的创办人和所长,其中任何一个经历都足以成为一个人自我陶醉的人生勋章,周师兄身兼之而从容。因他的引领,使我得以介入信托行业和实务,从而取得了足值宝贵的现实感、问题意识和宏观视野,让我在年近不惑之时坚定安身立命之所在。感谢我的同事王涌教授。从博士在读时期王老师就是我学习的对象,特别是我的博士论文从他的博士论文获益良多。2008年,王老师开始让我在他为研究生开设的信托法课上专题介绍日本信托法,正是这几节课让我找到讲授信托法的自信,成为我讲授信托法课程的开始。王老师和我共享的课件(PPT)中所显示的敏锐问题意识也成为本书稿探讨的重心。

  后要特别感谢我的硕士导师叶林教授。多年前在人生遭遇小小颠簸之时,我去拜访,数小时鼓励开导之后,难忘叶老师默默把送我的电饭煲绑在我自行车后架上,深沉地说,“先去生活,多方积累,回归学术”,今天想来仍如此温暖、有力。记得叶老师还说过,你本科不学法律,受到所谓“正规训练”的束缚就少,所以就不会循规蹈矩,在学术研究中就会更有想象力,就更有机会发现新的联系点,更有批判精神。这些鼓励的话颇让我小小的自我膨胀一下,部分消解了一个半路出家研究法学之人的不自信。

  某生也鲁钝,幸赖求学以来所遇诸位师长。他们学术风格各异,但在做人方面有一共同点,那就是宽厚大气、有信仰、有追求。诸位师长的人格魅力我不能模仿其万一,但林肯的“我是缓慢的步行者,但我从不回头”这句话始终是我人生的信条。学问之路,其艰辛不足为外人道也。但是人生正途,应是坚定信念,从自己选定的生活中发现人生的乐趣、生活的立场和态度,从而修炼自我,保存本真,终达到澄明清净之理想境地,此乃执着工作的终意义。回顾数年来,费安玲教授、邱海洋博士、肖荣远先生、赵红梅教授、高圣平教授、刘智慧教授、朱庆育教授、田士永教授、陈健教授、梅慎实教授、陈景善教授、马更新教授、刘少军教授、李东方教授、李爱君教授、张淳教授、楼建波教授、金锦萍教授、程卫东教授、张天民博士、李宪明律师、刘柏荣律师、陈汉教授、林位强教授、姜雪莲博士、高庆凯博士、全先银研究员、柏钦涛博士、张笑滔博士等诸多前辈、师长、朋友对本人的教学和研究都给与了极大的鼓励、指教和支持。还有无数对我提供各种帮助的师友、实务界的领导、同仁,廉慧口拙,不能一一致谢,但点滴在心,岂敢忘记!本书定稿之时,感慨万千,聊聊数语,一则感谢,二则自勉。

  从在东京大学法3号馆的研究室草拟信托法研究大纲起算的话,本书稿已历经近十个年头,中国法制出版社的袁笋冰、李磊二位先生以极大的耐心和宽容忍耐我的拖延和低效率,在此表示衷心的谢意及歉意。书稿或可因此被赞为“十年磨一剑”,但亦有可能仅是“大山临盆,生出一只老鼠”,书中谬误之处多有,恳望各位先进同仁,不吝批评指正为要!

  赵廉慧2015年6月30日于北京


【作者简介】

  赵廉慧

  1974年生,河南上蔡人氏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博士后研究(2005-2007)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00-200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1996-1999)

  主要研究业绩:

  《财产权的概念——从契约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债法总论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现代信托法》(译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副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

  研究领域为财产法(信托法)、金融相关民商法、社会法基础理论


【目录】
章 信托法概述
 节 信托法的功能
 第二节 作为财产管理制度的信托制度
 第三节 信托的概念和基本分类
 第四节 信托和相关制度比较
 第五节 我国信托制度的引入和法制现状
 第六节 信托法的演进和我国信托法的前瞻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节 信托的基本要素和“三个确定性”原则
 第二节 合同信托
 第三节 遗嘱信托
 第四节 宣言信托
 第五节 信托的目的和有效性——设立信托的限制
 第六节 非意定信托和信托无效的后果
 第七节 信托的存续期限——英美信托法上信托无效的特别情形
第三章 信托财产
 节 信托财产概述
 第二节 信托财产的范围问题
 第三节 信托财产的性质
 第四节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五节 信托(财产)的公示
第四章 委托人
 节 概述——委托人的多重面孔
 第二节 委托人的资格
 第三节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四节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五节 委托人地位的承继
第五章 受托人
 节 受托人资格
 第二节 受托人义务的一般理论
 第三节 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第四节 谨慎(善管注意)义务
 第五节 受托人的其他义务
 第六节 受托人的权利和其他问题
 第七节 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外部关系
 第八节 受托人职责的终止和选任
第六章 受益人
 节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概述
 第二节 受益人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 受益权
 第四节 受益权的性质
 第五节 受益权的放弃
 第六节 受益权的转让及其限制
 第七节 受益人的其他权利
 第八节 受益人的撤销权
 第九节 受益人的义务
 第十节 受益人和信托的监督机关
 第十一节 受益人终止信托的权利
 第十二节 受益人大会
第七章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节 概述
 第二节 信托的变更
 第三节 信托的终止
 第四节 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公益信托
 节 公益信托的体系定位
 第二节 公益信托的公益目的
 第三节 公益信托设立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四节 公益信托受托人
 第五节 公益信托财产的属性
 第六节 公益信托财产的运用
 第七节 信托监察人
 第八节 公益信托的变更、终止和“近似原则”
 第九节 公益信托的税收问题
 第十节 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的中间形态
参考文献
案例索引
索引
【编辑推荐】

  本书以我国的信托法文本为立足点,结合信托实践,力图用全新视角对现行法做出系统性解释,为我国信托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一个基础性理论框架。信托法属于舶来的英美法制度,其非兼容性往往被过分强调。如果我们固执于将财产法等同于物权法,无视社会现实中财产形态和商业安排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将会极大地桎梏中国民商法理论的发展。本书在民商法、财产法的制度框架中研究信托法运作的独特机理,探讨其独特价值。

  财产法在传统的财产归属法和财产交易法之外,逐渐发展出财产管理法,信托法作为财产管理法为公、私财产和社会财产的管理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持。本书不仅在信托之制度功能、信赖关系的特征、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受益权的性质及受益权转让、受托人义务和责任以及公益信托法理等宏观理论问题上有独到而清醒的分析,对信托法制度中的细节问题也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梳理、解释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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