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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收录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书中的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

  设有案例典型指引。本书收录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10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2010年10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2008年5月12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2004年3月22日)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

  信访条例

  (2005年1月10日)

  实用附录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行政复议申请书

  5行政复议决定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8行政起诉状

  9行政答辩状


【免费在线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注释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对实施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部门规章。

  6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

  《立法法》第78-86条

  第三条【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注释[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的条件如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这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刑事处罚的关键。(4)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就是无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予以撤销。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所要求的。

  [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依据法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处罚主体法定。除下列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③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相关组织实施处罚。

  3处罚职权法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处罚权。

  4处罚程序法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和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告知受处罚人诉权等,就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作出的处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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