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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如果说世界历史哲学要在哲学的视角下去考察历史问题的话,那也就是说理性统治世界,世界历史因此就是一个合乎理性的进程。在这种意义上,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也都是合乎理性的。
【内容简介】
本书以“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为主题,选编了《历史哲学》、《历史中的理性》、《哲学史讲演录》和《精神现象学》中的相关内容。考虑到文本的逻辑性、思想性和可读性,译者为书中的各个部分拟加了小标题。
【作者简介】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是德国19世纪唯心论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黑格尔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巴登-符腾堡首府斯图加特;卒于柏林,去世时是柏林大学(今日的柏林洪堡大学)的校长。

许多人认为,黑格尔的思想,标志着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对后世哲学流派,如有存在主义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有甚者,由于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兼具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者之要义,因此,对于那些因看到自由主义在承认个人需求、体现人的基本价值方面的无能为力,而觉得自由主义正面临挑战的人来说,他的哲学无疑是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目录】
目录

一、什么是世界历史哲学
1.三种类型的历史写作法
(1)原本的历史
(2)反思的历史:四种反思法
(3)哲学的历史:真正的历史
2.历史是独立自在的,民族精神不过是历史借来表演自身的工具
(1)世界历史哲学是什么
(2)世界历史中的“变化”和重生
(3)理性主宰世界
(4)“太阳底下无新物”
(5)作为世界历史之内蕴的精神是自由且自足的
(6)精神的发展过程是个辩证的扬弃过程
(7)世界精神借助民族精神实现自己
3.世界各民族的“自由”
(1)民族的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
(2)文化教养的养成
(3)理性主宰世界
(4)“太阳底下无新物”
(5)作为世界历史之内蕴的精神是自由且自足的
(6)精神的发展过程是个辩证的扬弃过程
(7)世界精神借助民族精神实现自己
4.民族生命的辩证发展过程
(1)精神控制民族生命的成长与发展
(2)民族精神的灭亡与新生
5.世界历史事关人类的“安身立命之本”
(1)终极目的存在于世界历史之中
(2)人类理想在世界历史中得以实现
6.人类的欲望是历史发展的动力
(1)人类具有强大的欲望
(2)人类欲望推动建立民族伦理生活
(3)个人利益与国家目的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二、个人、英雄在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个人的历史地位和幸福
(1)个人的历史地位和幸福
(2)个人的价值要与民族、国家联系起来
2.英雄的历史地位与作用:时代的代言人
(1)英雄认清了事情发展的本质
(2)英雄顺应了时势的发展
3.仆人眼中无英雄
(1)英雄们目标明确,意志坚韧
(2)英雄们也有七情六欲
4.“原因不在于英雄是不是英雄,而在于仆人只是仆人而已”
(1)真正的英雄并不沽名钓誉
(2)英雄创造历史时定会有所牺牲
5.理性的诡计:英雄们德福不一
(1)“理性的诡计”牺牲个人而追求普遍
(2)明辨是非、区分善恶是人的命运的标志
6.精神依靠“国家”这种形式实现自己
(1)个人在国家中实现自己的本质
(2)伦理生活在国家中实现自己的本质
7.精神的客观存在形式是国家宪法
(1)国家的本性通过宪法来实现
(2)国家宪法要与本国国情一致
(3)历史变化通过国家宪法的变更来体现
(4)国家宪法在世界历史中的演变
三、世界历史由东方向西方发展
1.发展是艰苦的、顽强的斗争过程
(1)发展存在于精神层面
(2)进步有序可循
2.历史发端于自由意识
(1)各种对人类原初状态的描述都是假设
(2)伦理生活的自然形式是孝
3.世界历史进程要由哲学来掌握
(1)只有哲学才能把握世界历史进程中的原则
(2)世界历史超越了道德
4.世界历史从东方向西方发展
(1)世界历史在亚洲起源,在欧洲终结
(2)东方精神建立在直接意识上
(3)东方的精神具有直观、感性的特征
(4)古希腊是自由精神的起源处
(5)罗马精神服务于抽象的普遍目的
(6)纯粹的世俗帝国要与主体性的精神帝国相匹配
5.地理环境对世界历史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
(1)历史的真正舞台是温带
(2)美洲文明源自欧洲人的迁徙
(3)美洲与欧洲的不同:它是“明日的国土”
(4)地中海是旧世界的中心
(5)地理环境与文明发展
(6)亚洲和欧洲是世界历史的真正舞台
四、处于历史儿童期的东方社会
1.历史在中国发端
(1)中国的修史传统源远流长

五、处于历史青年期的古希腊城邦
六、处于历史成年期的罗马帝国
七、处于历史成熟期的欧洲世界


【书摘与插画】
于是,人们似乎一致认为,国家的组织限度要做出这样的安排:在可能的范围内,公民所要服从的事项一定要减到程度,从而在可能的范围内,需要托付给那发号施令的人的事情也会减到少。而在主要事务上,这些命令的内容需要由人民、由大多数人的意愿或者是全体的个人来做出规定或决定。但是,国家作为一个个体性的统一体,必须至少要保留自己的力量和元气。
在国家之中,首先需要做出的区分就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分。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会区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但是在这点上我还需要多说几句。首先,君主制还需要进一步划分为君主独裁制和开明君主制。第二,从国家这个概念中派生出来的所有划分的每个范畴中,只有基本决定因素是特殊的,但这并不意味这些范畴必然会被它的具体含义、具体视角之类的东西全部消磨掉,也就是说,普遍性还是会留下一些。第三,也是重要的一点,那个概念会容纳许多种特殊变化,这不仅会出现在它们每个一般性的制度之内,而且会更进一步地把这些基本的制度混合在一起,但它们也会由此而变成模糊的、不稳定的,因此结构在自身之内就不太稳定。所以,在国家之中,首先需要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作出区分,从它之中衍生出的制度之间进行区分,还要区分它们背后的意义和目的。这个冲突就提出了如下问题,即什么是好的宪法?这也就是说,应该怎么安排、怎么组织,或者说政治权力的机制该怎么运行,才能保证国家的目标肯定能实现。
诚然,这个目标可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得到阐释,比如说,作为城邦居民的和平、喜乐的生活,作为普遍幸福而得到阐释。正是在这种目标的指引下,产生了理想宪法这种东西,并且会与一般意义上统治者的教育问题相关,比如说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涉及了一整套关于如何教育城邦统治者的理论。在这一类例子中,重点就落实在城邦统治者的个人品性上,理想宪法对国家自身的有机制度一无所说。“什么是好的宪法”这类问题不仅把这个理论问题当做是一件主观的、可以自由地考虑的事情来看待,而且好像那种被认为是好的宪法的实际运行能够自动地遵循一种纯粹理想类型,好像这里被选择的各种宪法不过完全是任意选择的结果,其标准仅仅是反思就可以决定的,而完全不需要深思熟虑。(2)国家宪法要与本国国情一致
在今天的时代,人们再也不会认为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宪法是任意选择的结果。对于自由基本的但却仍然有些抽象的定义导致了一个广泛流传的理论,即只有共和是公正而真实的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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