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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本书中,费恩斯坦教授提出一种城市正义理论,城市正义包含了城市的公平、民主以及多元性,费恩斯坦教授要论证的正是正义产生的影响,其推动着所有公共政策的制定。作者对纽约、伦敦以及阿姆斯特丹三座城市进行个案分析,探讨这三座城市在过去三十年中的发展,并以对三座城市的调研为基础,总结出推进正义效果的策略与政策,提出教育是制定政策的关键要素并对环境正义进行探讨。
【作者简介】
苏珊·S.费恩斯坦(Susan S.Fainstein),费恩斯坦是首位奠定“正义城市”理论的学者,现任美国哈佛大学研究生院城市规划专业教授,曾任教于哥伦比亚大学城市规划系。她既是一位政治理论家,也是一位杰出的城市规划与城市文化研究学者。她的重点研究领域包括城市发展策略,以及民主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等。出版专著《城市的缔造者》等,合著《城市的重构与城市政治运动》等。 武烜,北京建筑大学副教授,任教于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外语系,北京建筑文化研究基地成员。研究方向是澳大利亚城市文化与文学。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出版专著一部。

【目录】
前 言/1
引 言 走向城市正义理论/1
  本书的构思/6
  为什么提出正义理念?/8
  整体共识/11
  罗尔斯的理论观点/15
  提出的问题/16
  非改良主义改革/17
  本书的组织结构/20
章 研究正义问题的哲学方法/22
  民主进程和正义成果/23
  认识论的方法/23
  实践导向/25
  包容性协商,公平与正义的关系/27
  公平/35
  自由主义理论/36
  马克思主义的解释/39
  识别性/多样性/差异性和后结构主义理论的贡献/41
  自由原子论/42
  经济主义/44
  对后结构主义分析的批判/45
  民主、公平和多元性之间的紧张关系/47
  城市民粹主义 /48
  权衡与矛盾/52
  能力方法/53
第二章 正义和城市转型:背景中的规划/56
  城市规划的传统/57
  民主/62
  多元性/66
  公平/75
  区域主义:政治的规模/80
  启示/84
第三章 纽约/85
  从罗伯特·摩斯到财政危机 (1945~1975)/85
  复苏期(1976~2001)/91
  炮台公园区/92
  时代广场的重建/96
  2001年之后的纽约/100
  洋基体育场/101
  纽约市的正义与非正义/106
第四章 伦敦/108
  城市规划与开发(1945~1979)/108
  政策转型期(1980~2009)/111
  码头区的重建/112
  可茵街/117
  2012年奥运会的规划/121
  该如何评价伦敦?/127
第五章 阿姆斯特丹:真是一个正义的城市吗?/131
  城市规划和开发的历史(战后阶段)/132
  城区改造/135
  社会福利住房/139
  1975年后的规划/142
  庇基莫米尔住宅区/142
  阿姆斯特丹南阿克西斯区(须达士)/147
  阿姆斯特丹是正义城市吗?/150
结 论 走向正义城市/153
  政策背景/154
  指导规划和政策的原则/158
  国家与市场/162
  正义政策发展的因素/165
  策略/167
参考文献/172
索 引/191
【前言】
克罗伊斯的呼唤:走向城市正义
——译者的话

苏珊·S.费恩斯坦是美国目前权威的城市规划领域的研究学者,既是一位政治理论家,也是一位杰出的城市规划与城市文化研究学者。费恩斯坦教授的研究重点包括城市发展策略研究与民主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研究,是首位奠定“正义城市”理论的学者。费恩斯坦教授现任美国哈佛大学研究生院城市规划专业教授,曾任教于哥伦比亚大学城市规划系,提出“城市规划正义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的重要理论观点。
古希腊城邦文化是西方城市文明出现的起点,而今天所说的“city”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古希腊的城邦早出现了城邦的民主,逐渐演绎为城市的民主与公平。城市“正义”则是城市民主的体现。古希腊位提出城市(城邦)设计的则是克罗伊斯,这也是本序言定名为“克罗伊斯的呼唤”的原因所在。城市规划是各种利益协调的过程,既要协调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也要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恰是“正义城市”如何彰显 “正义”的核心内容。城市正义就是如何认识并处理城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西方,尽管功利主义在事实上发展和鼓励了个人主义,但是如果对其予以“费恩斯坦式的正义”改造,对于解决城市规划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还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尝试。费恩斯坦教授提出的基本做法就是回归多数人的幸福原则。这一原则其实包含着两个具体的原则,即“多数人原则”和“幸福原则”,其中“多数人”在该原则中比“幸福”原则具有更重要的价值。目前,城市化进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既有以公共利益为名行侵害个人利益之实,也有以维护个人利益之名行妨碍公共利益之实。真正的城市正义应该回归正义的本质,即包含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
费恩斯坦教授在本书中提出一种城市正义理论,并且用这种理论来评价现有的潜在制度与规划,即并不是要提出一种完美城市的理论,而是一种为人类的繁衍生息创造条件而超越正义的理论。在城市语境之下,城市正义包含了城市的平等、民主以及多元化,而费恩斯坦教授要论证的正是正义产生的影响:推动所有公共政策的制定。
在富裕与形式上民主的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城市化背景下,费恩斯坦教授的分析具有可行性。费恩斯坦教授的论著与大多数城市文学作品与文学批评有所不同:费恩斯坦教授采用不同的方式用经验主义来分析城市规划与理论构筑;采用演绎法与归纳法探讨如何推进正义城市建设的理论框架;批判了现有的(尤其是用于城市再开发的)城市制度与政策;探讨了制度性与政策性的方法。费恩斯坦教授运用三大城市进行个案分析,探讨这三座城市在过去三十年的城市发展,这三座城市为:纽约、伦敦与阿姆斯特丹。以对这三座城市的调研为基础,作者总结出了推进正义效果的策略与政策,提出教育是制定政策的关键要素并对环境正义进行探讨。费恩斯坦教授认为就公平的资源分配而言,纽约是资源分配不成功的城市,而阿姆斯特丹是资源分配成功的城市。
尽管城市可利用的资源从很大程度上讲是由政府高层与私人投资者决定,但是,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并没有完全受此限制,依然会影响资源的配置。地方政府有权选择投资对象(例如,建体育馆还是住房;建基础设施还是鼓励私人开发商;建学校还是会议中心)以及想要制定的地方政策(例如,公交车站建在哪里或者公共住宅建在哪里等问题)。地方政府(即市政当局)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权,因此就掌握了进行利益分配的权力,于是就导致了危害的出现。其政策权限包括:城市再开发、住房规划、城市功能区的划分、种族关系与民族关系、开放空间的规划与服务区域。制定政策的重心与优先财政拨款是否依赖于城市外部建设、人类资本的发展以及低收入家庭与社区发展的分布,这些问题需要因地制宜来解决。
费恩斯坦教授在本书中选择正义作为核心指标来评估城市政策是以价值为导向的。这正好应对了当下制定新自由主义模式政策中的竞争性与主导性。新自由主义模式的目的就是减少政府的干预与加强市场参与。对于那些把自由主义理解为左翼倾向的美国人而言,新自由主义似乎有些概念模糊,而事实上,新自由主义指的是一种准则,即市场参与会导致资源的高效分配,会刺激创新与经济增长。为了使市场正常运转,必须将政府行为降至小化,因为政府行为会扭曲价格,同时也会干预对发明者的奖励。在大都市地区,曾经一度被视为官员特权的“功能”现在已成为公私合作模式的行为,类似于自治的行为与由企业高管组成的董事会监督的经济发展合作行为。至少在美国,“经济萧条”对国民收入的影响导致政府机构中大量人员的下岗、停止招聘员工以及工资下降。而项目的削减对于穷人的影响尤为严重。
为什么强调正义?正义已经成为一种广泛准则,而不是交互中的单方协商。哈维承认正义这一概念的内容具有不同的意义,而这些不同的意义取决于社会语境、地理语境和历史语境。正义这一词汇作为流动性概念包含了有效性,依照我们的社会地位与历史坐标,在更迭延伸社会正义的内容时,我们依然可以将平等视为社会正义的关键所在。同时,就正义的价值而言,费恩斯坦教授认为人们已达成足够的共识:支持将正义应用到全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但是,正如布莱恩·贝里所说:“政治生活中缺失了社会正义就会使公共政策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某些人优先考虑效率至上、民主至上以及文化与传统至上,虽然并没有否定正义的重要性,却把正义归入到了其他价值理念或次要行列。费恩斯坦认为正义与效率之间并不存在取舍;即便真的存在取舍,也要首先考虑正义的需求。关键则在于通过正义的原理来衡量城市规划与城市政策的必要性,并将其归因于实质性内容,即正义这个普遍性的概念是由于它提供了一个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一个国家的内部人和外部人都可以批评一些做法和制度,它们反映的当地的规范通常对歧视,剥削和压迫采取支持的态度。
接下来谈谈本书的翻译了。笔者的研究方向为澳大利亚文化与文学。自2011年开始进行澳大利亚城市文化的研究,属于跨学科研究。由于研究背景与学术背景的差异,本书的翻译会打上“文学翻译的浪漫痕迹”,对于某些名词或术语翻译可能会略显“意译的浪漫”,正如中国著名翻译家李尧教授在翻阅本书的初稿时提出:“理论著作的翻译应该也不失浪漫的情怀。”正如译者在2011年翻译(英译汉)《马克思与生态学》和《资本主义与环境》两篇美国学者在国际核心期刊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时,也遇到了同样的现象,那就是翻译出的译文有些浪漫:原文的用词与行文很“政治”,而本人的翻译中加了浪漫的因素,使得译文读起来有了“湖畔派”的味道。尽管如此,经过中央编译局刘仁胜博士的审校与稍加改动后还是如期发表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与《理论动态》两部中国CSSCI核心期刊上。笔者也很期待该书的翻译能给大家带来一股浪漫主义的感觉。
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外语系的张红冰、叶青、鲍莉三位老师参与了本书的审校翻译工作,具体分工为:叶青审校翻译、二章,鲍莉审校翻译第三、四章、张红冰审校翻译第五、六章。张红冰、叶青、鲍莉均为本书的翻译主审。北京建筑文化研究基地下属的中外建筑设计文化比较研究所也参与了本书的后期翻译审核工作。
感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祝得彬先生为本译著的出版铺路搭桥,感谢编辑部刘娟女士与刘学谦先生编审译稿付出的辛勤劳作。
该译著由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建筑文化研究基地资助出版。

武烜于天韵阁
2016年6月16日


前  言

创作本书之想法源于1994年的一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安迪·梅里菲尔德与艾瑞克·斯维基多夫主办,目的是纪念大卫·哈维的不朽之作《社会正义与城市》出版二十周年。我在会议上演讲的内容是我随后撰写的一系列会议论文、报刊文章以及本书的某些章节的开始。在本次演讲中,我强调了通过城市层面的互动实现正义的主题。直到那时我的理论作品才开始真正在城市文本的视域下检验正义的真实含义,尽管这是构成我的研究的核心问题。本书便是我致力于理论探讨与实践相结合的代表。直到现在,从很大程度上而言,我的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依然行进在两条分开的轨迹上。
牛津会议之后的十五年来,许多研究城市的学者将其研究聚焦在正义这一话题之上。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主流思想几乎全部聚焦在如何刺激经济增长。进步的城市研究学者主要批判了随即而来的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而不是反意识形态的发展。从某度程度上而言,勉强将价值观具体化的做法源于新马克思主义思想家抛弃明确伦理模式:在解读历史发展进程时,他们将明确的伦理模式视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逐渐地,潜移默化的所谓的标准化判断促使人们出现左翼思想,而且,这一趋势日益明显。我创作本书的目的就是希望对此详加说明,提供一整套原则供城市规划者借鉴。
在此,我想对所有在本书创作过程中给予大力支持的机构与个人表示深深谢意。感谢哈佛大学设计学研究生院给予的资金支持,感谢前任院长艾伦·阿特舒勒从我的研究生时代起便对我的研究给予鼓励,并贯穿我的整个职业生涯。感谢洛克菲勒基金会为我在意大利贝拉角的塞尔贝罗尼别墅提供了住所,使我能够潜心创作本书。
我在哥伦比亚大学指导的博士生参加了我的论坛,并且在我离开哥伦比亚大学时组织了关于正义之城的研讨会,这对我尤为重要。因为这些活动为我提供了思想火花之源与建设性的批评意见。尤其要感谢的是:詹姆斯·康诺利、约翰尼斯·诺维、英格丽德·奥利沃、卡兹·波特、布鲁诺·洛博、马修·格布哈特、贾斯廷·斯泰尔、伊丽莎白·柯里德。对于“纽约城市权”研究团队的成员,如:詹姆斯·德菲利皮斯、沙伦·祖金、尼尔·史密斯等,也一并致谢。还要感谢研究团队的另外两名成员:大卫·哈维与彼得·马库塞,他们二位对我的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尽管大卫·哈维与我的观点并不总是一致,但是他给予了我思维的灵感,以及给予了几代城市主义者思维灵感。有了这些灵感,便可以思索当今时代的许多重大问题。彼得不仅是我认知与领悟之源,而且认真阅读本书并提出大量批评建议。早在我任教于哥伦比亚大学时,彼得就是我的良师益友,在午餐桌上总会提出有趣的问题,为哥伦比亚大学的城市规划课程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另外两位学者理查德·森尼特与丹尼斯·贾德,虽未直接参与本书,但他们给予本书的观点以及与我的友情推动了本书的进展。伦纳·福斯特邀请我成为他的新学校的座上宾,一起研讨正义理论,为我打下了哲学理论基础,而这正是我一直以来缺乏的!
每当我需要关于阿姆斯特丹与纽约的资料时,萨克·玛斯迪尔德、威廉·萨里特、贾斯特斯·尤特马克、西奥·巴特与罗杰·泰勒总是不遗余力地满足我的要求。还有几位看过我的书稿后给予了有益的点评,他们是:利昂·德本、克里斯·哈姆内特、莎伦·马尔、马克·普赛尔、弗兰克·费希尔以及康奈尔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彼得·波特。诺曼·费恩斯坦反复阅读书稿,力求提升本书的逻辑性与可读性。诺曼的思想对我的影响是终生的,我的思想很难脱离他的思想。
我还要致谢哈佛大学的学生们,他们给予了我研究上的支持:赛·巴拉克里什南为我准备地图;里奥尔·加里里、凯洛里娜·戈尔斯卡与柳晓(Hieu Truong)做了许多默默无闻的琐碎的工作,却是本书完成的基础。后,我要感谢彼得·维索科。彼得多年来一直鼓励我撰写本书,并促成了我与康奈尔大学出版社的合作。
本书的部分资料取材于我早前出版的著作,例如:
“规划与正义之城”载于《寻找正义之城》,2009:19~39;
“纽约、伦敦与阿姆斯特丹大规划”载于《城市与地区研究国际期刊》,2008:768~785;
“规划与正义之城”载于《哈佛设计杂志》,2008:70-76;
“规划理论与城市”载于《规划教育与研究期刊》,2005: 1~10;
“城市与多元性:我们需要吗?我们为此而计划吗?”载于《城市周刊》,2005:3-19;
“规划理论新方向”载于《城市周刊》,2000:451~478;
“平等之城:阿姆斯特丹肖像”载于《理解阿姆斯特丹》,2000:93~116;
“开创新地址(1):炮台公园区”载于《城市建设者》,160~174;
“开创新地址(2):码头区”载于《城市建设者》,175~196;
“纽约的统治政权与发展中的政治经济,1946~1984”载于《权利、文化与地理》,1988: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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