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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毫无疑问,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都对婚姻充满了无限憧憬,渴望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然而,生活不是童话,婚姻也不是两个人听着《婚礼进行曲》立下誓言、交换信物就一定能白头到老的。婚姻生活不是想象中的花前月下,更多的是要面对柴米油盐,面对日常的琐碎。随着时间的流逝,誓言会被繁杂的生活琐事所掩埋,激情也会在日复一日的平淡中慢慢耗尽。有的人难免会失去人生初见时相看两不厌的新鲜感,有些伴侣甚至相看生厌,*后不是不欢而散,就是闹得很难堪。究其原因,正是因为太多人不了解婚姻的真谛,不了解除了必要的仪式之外,婚姻还需要用心去经营,需要理性的契约精神和生活智慧。如何在爱情和婚姻中拥有一份美好的关系,如何在双发出现冲突时得到妥善的解决?

作者在多年的法律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如果明晓法律法规,双发发生冲突或者在帮助亲朋好友的时候就多些理性,能很大程度避免对抗。鉴于法律这门学科的特殊性,本书采用了“图解”的方法,目的是让高大上的法律规定能“好读、好懂、好用”,也便于读者在碎片化的时间内迅速熟知相关法律知识。


【作者简介】

张红军,高级律师,多年来做民事、经济、刑事辩护以及企业的法律咨询和融投资工作。执业以来,解答和代理过众多典型案例。工作之余经常写法律随笔和杂谈,从职业律师的角度阐述了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法律事件,读来令人拍案惊奇。曾出版畅销书《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


【目录】

结婚篇 爱不需要理由,结婚需要条件

第1章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实质条件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的形式条件

第2章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同居

重婚

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可撤销的婚姻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离婚篇 相爱总是简单,相处太难

第3章 感情破裂

感情破裂

家庭暴力

虐待和遗弃

分居

第4章 协议离婚

离婚方式的选择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比较

离婚协议

忠诚协议

离婚登记的程序

第5章 诉讼离婚

离婚案件的管辖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审离婚案件的庭审流程

离婚案件的简易审理程序

离婚案件当事人未出庭

下落不明离婚

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期间的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后再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离婚诉讼的上诉和再审

第6章 证据

离婚证据的种类

举证责任的分配

财产篇 爱情婚姻中的面包

第7章 夫妻财产的归属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个人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

第8章 夫妻财产的处理

彩礼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婚内分割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中不分或少分

第9章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假离婚真逃债

第10章 房屋的分割

夫妻买房

父母为子女买房

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办法

夫妻房产赠与

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

公房

宅基地房屋

小产权房的分割

第11章 其他财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夫妻公司的分割

夫妻在合伙企业中投资的分割

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的分割

商业保险的分割

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分割

股票的分割

子女篇 离婚中不能误伤的人

第12章 抚养权

法院判定抚养权一般处理原则

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情况

男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情况

继子女与养子女的抚养权

轮流抚养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第13章 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第14章 探望权

探望权的行使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中止

第15章 收养

收养的条件

收养的登记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16章 其他问题

亲子鉴定

子女变更姓氏

特殊婚姻篇 特别的爱特别的规定

第17章 军婚

军人结婚的条件

军人结婚和离婚的审批

军人离婚的具体情形

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

军婚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

破坏军婚罪

第 18章 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婚姻

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婚姻的主要类型

涉外婚姻的登记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与涉港澳台离婚诉讼中文件的公证和认证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涉外送达

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附录 关于继承的几个重要问题

遗产

遗产债务的清偿

继承权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分配


【前言】

自由与规则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毫无疑问,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都对婚姻充满了无限憧憬,渴望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当美好的婚礼结束后,王子和公主是否从此就过上了幸福快乐的生活呢?

生活不是童话,婚姻也不是两个人听着《婚礼进行曲》立下誓言、交换信物就一定能白头到老的。婚姻生活不是想象中的花前月下,更多的是要面对柴米油盐,面对日常的琐碎。随着时间的流逝,誓言会被繁杂的生活琐事所掩埋,激情也会在日复一日的平淡中慢慢耗尽。有的人难免会失去人生初见时相看两不厌的新鲜感,有些伴侣甚至相看生厌,后不是不欢而散,就是闹得很难堪。

究其原因,正是因为太多人不了解婚姻的真谛,不了解除了必要的仪式之外,婚姻还需要用心去经营,需要理性的契约精神和生活智慧。要知道,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制度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一种制度。婚姻自由是其基石,也是其核心立足点。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的,必然会受到相应规则的限制。在踏入婚姻生活之前,在经营婚姻的过程中,甚至在缘分即将走到尽头的时候,多了解些法律知识,夫妻相处起来就能多些理解、理性、体贴、支持,婚姻关系就能经得起风雨的考验。

法律是婚姻的调节器,在人们主观感情的基础上,调节和约束着人的行为。当然,我们也不应矫枉过正,夸大法律在婚姻中的作用,毕竟婚姻首先是一件私事,自由和感情才是婚姻幸福的基石。

在自己近十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过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生活中也常常接到亲戚朋友以及一些网友的咨询,这让我产生了写一本婚姻法律读物的念头。目前,市面上关于婚姻的书有很多,大都是讲夫妻相处之道的情感类读物,也有一些关于婚姻法的书,但过于专业,大众阅读性稍差。我的初衷很简单,就是希望这本书“好读、好懂、好用”。为此,我曾尝试过几种不同的写法。其间,由于日常工作繁忙一度中断写作。实在抽不出时间来写,但也不能无限期拖下去,所以在今年的八月份,我决定把手头的工作暂时交给助手打理,闭关两个月专门来写这本书。我用一周的时间认真地研究了受众的阅读习惯、体验和目的,后采用了现在这种“图解”的思路,目的在于通过一张张图片的展示,辅之以对其中重点、难点问题的释疑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精简陈述,让读者可以在碎片化的时间里迅速熟悉知识点。希望读者们能在茶余饭后,随手翻翻这本书,学一点儿婚姻法律知识,从中得到一些关于婚姻爱情的思考。

张红军

2016年秋夜书于上海


【免费在线读】

结婚篇 不需要理由,结婚需要条件

第1章 结婚的条件

结婚既是私事也是公事。于私而言,只要男女双方你情我愿,就可以“夫妻”相称;于公而言,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算是国家认可的婚姻,婚姻双方才算结成合法的夫妻。结婚的法定条件又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结婚必须遵守的底线,形式条件即办理结婚登记。唯有两项条件同时兼备,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结婚的实质条件

1.公民必须遵守法定的结婚条件。结婚是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确立的标志。结婚条件是国家从民族繁衍及社会利益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要限制。男女结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婚姻,违反法律规定条件的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比如长沙一对男同性恋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以二人的申请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为由,拒绝办理婚姻登记。于是两人向法院起诉,但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但二人均为男性,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以,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3)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在结婚问题上要分清亲属朋友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之间的区别,父母虽然不能包办强迫婚姻,但并不意味着父母和亲友不能出于关爱向男女双方提供参考性意见。

法定婚龄的确定不是任意而为,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在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部分自治区以及一些地方的自治州、自治县,少数民族公民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20周岁、女性18周岁。香港地区的法定婚龄为16岁(21岁以下需要父母同意),澳门地区的法定婚龄为16岁(18岁以下需要父母同意),台湾地区的法定婚龄为男性18岁、女性16岁(20岁以下需要父母同意)。世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法定婚龄在16至18岁之间,相比较而言,我国内地的法定婚龄确实要比其他国家或地区高。而且目前我国还面临着结婚年龄越来越晚的情况,根据2015年国家卫计委的一组数据,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因此,有专家建议将法定结婚年龄降低到18周岁,可以提高生育率,减少“剩男剩女”、高龄产妇、未婚同居等现象的发生。也有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过类似议案,但未获国家相关部门的响应。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根据法院和司法部1953年司行字317号文件的解释,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时,首先是从自己和对方分别往上数到同源近的直系血亲,然后双方再按一辈算一代的算法各自数到这个同源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比如养《婚姻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立法本意看,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为防止因生理遗传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发展的不良后果。一般来说,拟制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因而不存在因血亲结婚而产生的障碍,是可以结婚的。然而,按照我国传统习惯和伦理道德,辈分不同的拟制血亲即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继父母和子女之间不宜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他们之间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等同于直系血亲的地位,允许其结婚,有违社会伦理。至于同辈分的拟制血亲,即拟制旁系血亲之间,如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只要他们之间无近亲的血缘关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可以结婚,但应先解除抚养关系。

直系姻亲是指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儿媳之间的关系。直系姻亲之间结婚的问题,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直系姻亲之间结婚是属于个人自由选择,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显然与社会伦理道德及风俗习惯不符合,属于“合法但不合道德”的行为,容易造成社会道德认识混乱,因此不宜结婚,应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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