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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五千年历史,二十五朝臧否人物,三百年改革破局,一朝奋发文章,读四库经典,不如一梁任公。维新派领袖、百科全书式学者、国学大师梁启超倾心之作。

梁启超从公车上书开始走上历史舞台,“维新变法”失败后逃亡日本14年。期间,他广泛学习,勤劳著述,是公认的“百科全书式”人物,清华国学院四大导师和杰出的学者之一。“梁启超评历史人物”丛书,集中体现了他深沉的爱国情怀、深厚的学术素养、崇高的人生境界、开阔的全球视野。这套丛书不只是单纯的人物传记,更是一部近代世界简史!

◆普及和传播现代国家观,强势构建“新型国家观念”。

雷颐曾有一段论述说:“梁启超……对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文化许多方面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就思想史或观念史而言,现代中国变化巨大、影响极深的是‘国家观念’的变化。在国家观变化的复杂过程中,梁启超起了非同一般的重要作用。”

“梁启超对国外现代国家、社会理论等有关知识做了较前远为系统的输入、介绍和普及。梁启超发表了《霍布士学案》《斯片挪莎学案》《卢梭学案》《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等一系列文章,对他们的思想学说作了初步介绍。国人对公民、宪政的核心是主权在民和对统治者的权力制衡的了解、理解因此更加深入。”

◆五四新文化运动的直接启蒙者和倡导者。

雷颐说:“史实无可辩驳地说明……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出的‘反孔’和‘改造国民性’(甚至包括民主与科学)这两个思想主张从来被认为是激烈反传统、全盘彻底反传统的文化激进主义,其实并非自五四始,而是戊戌维新开始后,在向被认为温和、中庸的梁启超、严复等人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


【内容简介】

本册(西方卷)收入传记16篇,17万余字,大体按创作时间排列。因传主均为外国人,故称为“西方卷”。传主之国别有古希腊、日、英、法、意、德、葡、匈等国,且均为思想家、政治家。

作者眼光所及全球,唯独钟爱为国外的著名思想家及政治家立传,其用意,无非是思想启蒙、开启民智而已。

本丛书以作者生前好友林志钧先生在1936年主编的《饮冰室合集》为底本,收入由梁启超著古今中外人物传记44篇,共70余万字。传主的身份,上至帝王、将相,中则师友、名流,下则刺客、乞丐,无所不包,人数也达到百余人;有生活在公元前7世纪的改革家管子,也有与作者同时代的政治家李鸿章,时间跨度长达2600年;有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也有国内各时期的哲学家、文学家;传记的篇幅,长则十几万字的挥洒,短则百余字的“略传”;创作早的是1896年《三先生传》,晚至1924年《朱君文伯小传》,长达29年。作者终生所想,无非国强民富;毕生所求,只是开启民智。翻开本书,不仅是领略作者那广袤的视野、深厚的学识和旺盛的创作力,窥见其一生之情怀,更是直面那厚重而沧桑的历史。


【作者简介】

梁启超(1873-1929),字卓如,号任公,又号饮冰室主人、饮冰子、哀时客、中国之新民、自由斋主人等。广东新会人。中国近代维新派代表人物,被公认为是清末以来优秀的学者和“百科全书式”人物。

1890年,梁启超师从康有为,在万木草堂学习,成为其一生之转折。1895年,与康有为一起领导了“公车上书”,宣传维新思想,从而名重天下,始有“康梁”并称。1898年,“百日维新”失败后逃往日本,开始了长达14年的流亡生活。1912年回国后,梁启超先后跟袁世凯和段祺瑞合作,发现自己始终难敌虚言救国的政客和手段繁多的军阀。1918年开始,梁启超逐渐淡出政坛,重心转入文教和学术研究工作。1919年,梁启超游历欧洲,亲历了弊病丛生的西方社会,回国后即宣扬西方文明破产,转而大力提倡传统文化。在梁启超不辞辛劳,专心著述之时,其身体健康每况愈下,于1929年1月19日病逝于北京,享年57岁。

梁启超一生勤奋,在近36年里,各种著述达1400万字。涵盖了政治、经济、教育、哲学、宗教、法学、金融、新闻等领域。其著作被编为《饮冰室合集》。


【媒体评论】

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旧时代,而卢梭开创了一个新时代。

——歌德

大哉!亚里士多德。……古代之文明,极盛于希腊。希腊之文学,荟萃于雅典。雅典之学术,集成于亚里士多德之一身。亚氏者,实古代文明之代表人也。

——梁启超

达尔文的理论,我准备即使赴汤蹈火也要支持。

——英国博物学家赫胥黎


【目录】

记东侠 清光绪二十三年

霍布士学案HOBBES 清光绪二十七年

斯片挪莎学案BARUCH SPINOZA 清光绪二十七年

卢梭传 清光绪二十七年

亚里士多德传 清光绪二十八年

进化论革命者颉德之学说 清光绪二十八年

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学说 清光绪二十八年

达尔文传 清光绪二十八年

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 清光绪二十八年

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 清光绪二十八年

近世dy大哲康德之学说 清光绪二十九年

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 清光绪二十九年

匈加利爱国者噶苏士传 清光绪二十八年

意大利建国三杰传 清光绪二十八年

近世dy女杰罗兰夫人传 清光绪二十八年

新英国巨人克林威尔传 清光绪二十九年


【免费在线读】

霍布士学案(HOBBES)

清光绪二十七年

霍布士,英人,生于一千五百八十八年,卒于一千六百七十九年。尝事英王查理士第二为师傅,与当时名士倍根相友善,以哲学相应和,有名于时。英国哲学学风,皆趋重实质主义、功利主义,而两人实为之先导。霍布士之哲学,以为凡物无所谓灵魂,其物体中所发一切现象,不过一种之运动。即吾人之苦乐,亦皆脑髓之一运动耳。脑筋之动,适当于诸体则生乐,抵触于诸体则生苦。由乐而生愿欲,由苦而生厌恶。愿欲者,运动之畅发也;厌恶者,运动之收缩也。然则所谓自由者,不外形体之自由,即我实行我之所愿欲而已。而心魂之自由,实未尝有也。霍氏以此主义为根本,故其论道德也,敢为惊世骇俗之言,而无所顾忌。其言曰:“善者何?快乐而已。恶者何?痛苦而已。故凡可以得快乐者,皆善也。凡可以得痛苦者,皆恶也。然则利益者万善之长,而人人当以为务者也。”霍氏于是胪举凡人之情状,皆由利己一念变化而来。敬天神之心,畏惧之情所发也;嗜文艺之心,将以炫已之长也。见人之粗鄙失仪,则笑之以为乐,盖所以自夸,而以为我迥出此人之上也。恤人之患难,不过示我之意气也。故利己一念,实万念之源也。霍氏因论人生之职分,以为当因势利导,各求其利益之*者,以就乐而避苦。此天理自然之法律,亦道德之极致也。霍氏本此旨以论政术,谓人类所以设国家立法律者,皆由契约而起。而所谓契约,一以利益为主,而所以保护此契约,使无敢或背者,则在以强大之威权监行之。此其大慨也。霍氏之哲学,理论极密,前后呼应,几有盛水不漏之观。其功利主义,开辨端斯宾塞等之先河,其民约新说,为洛克、卢梭之嚆矢。虽其持论有偏激,其方法有流弊,然不得不谓有功于政治学也。

霍布士曰:吾人之性,常为就乐避苦之情所驱使。如机关之运转,不能稍自惩窒者也。然则以此等人相聚而为邦国,果能遽自变其性,不复为利己之念所役乎?是必不能,其必仍就利避害,循所谓自然之常法。而不改初服,有断然也。故昔者亚里士多德以为人性本相爱,故其相聚而为邦国,实天理之自然。雷布士反之,谓人人皆惟务利己,不知其他,故其相恶,实为天性。其相聚而为邦国也,亦不过为图利益而出于不得已,非以相爱而生者也。

霍布士曰:人人本相仇视者也,各人皆求充己之愿欲,而他人之患,曾无所撄于其心,人人如是,欲其毋相斗焉,不可得也。故邦国未建制度未设之前,人相吞噬如虎狼,然吞噬不已,胜捷必归于强者。强者之胜,乃自然之势,合于义理,而无容异议者也。由此论之,则谓强权为天下诸种权之基本可也。

邦国未建之前,强者固侵凌弱者而为其害矣。虽然,此害不得谓之不正也。何以故?当彼弱者之蒙害也,果据何法律以相诉辩乎?惟有屈伏而己,不然,彼强者将曰:我之侵害汝,我自从我之所欲也。汝何故不从汝之所欲乎?恐彼弱者必无词以对也。然则众互相争,以强凌弱,是自然之势,即天定之法律也。

虽然,人人相斗,日日相斗,其事有足令人寒心者。盖相斗之本意为利益也,而有大害出焉,故一转念间,必能知辑睦不争,其为众人之利益有更大者,是不待特别智识而后能知也。然则人人求利己,固属天性,人人求辑睦不争,亦天理之自然也。故辑睦不争,是建国以后之*要务也。但此所谓要务者,非谓道德之所必当然,不过为求利益之一方便法门而己矣。

其始也,人各有欲取众物而尽为己有之权,及既求辑睦不争,则不可不举此权而抛弃之。此自然之顺序,不可避之理也。虽然,既抛弃己之专有权,必当有以偿之。不然,则是反于自然之顺序也。故我一旦抛弃我之专有权,众人亦不可不抛弃其专有权以相当。于是于立国之前,各人相与约曰:我所获者,尔勿夺之于我;尔所获者,我亦勿夺之于尔。人人以权相易,而民约以成。

民约既成之后,则以人人坚守契约而莫敢违,为*要务矣。譬有人于此,欲辑睦相安,而首违众人之契约,则所谓求体而弃用,而我之自矛盾也。此等事就寻常论之,谓之为不正不义,而霍布士则谓为反于事之顺序,自失其目的而已。何也?当夫契约未定,或我未入此契约之前,无所谓不正不义。

犹之未与人约事之前,决无践约之责任也。或问曰:我既约一事之后,忽然回思,觉不践吾言,乃为我之利益,则我仍当践之乎?霍布士则答曰:践不践惟君,君如不以辑睦为利也。请君复斗,而吾侪亦起而与君相斗,但利辑睦之人多,君不胜。然则寻常所谓正不正义不义者,在霍布士之意,不过利不利而己,不过自为谋之臧否而已,而非有所谓道德者存。

虽然,若人人忽欲忽恶,念起念落,易破其约,则将使邦国复成争斗之故态。与未建国等,而于公众之利益大不便,故不可不立一策以防之。此实至难之业也,而霍布士以为直大易易,其策云何?则用威力以护持此约,使莫敢坏之,人畏罪戮,而约以永存。是故霍布士之政术,以体躯之力为基,而即藉此力以拥卫法律者也。

按:霍布士之议论,可谓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如常山之蛇,首尾相应。盖彼本以人类为一种无生气之偶像,常为情欲所驱,而不能自制。世之所谓道德者,皆空幻而非实相,然则相争斗者,必为自然之顺序无疑。既无德义,则去利就害,亦自然之顺序;其相约而求和平,亦自然之顺序。如是则契约既成,必以威力护持之,亦自然之顺序也。使人之本性,而果如霍布士之所言,则其说自固盛水不漏,无有矛盾者。

霍氏所谓人各相竞,专谋利己,而不顾他人之害。此即后来达尔文所谓生存竞争、优胜劣败,是动物之公共性,而人类亦所不免也。苟使人类而仅有此性,而绝无所谓道德之念、自由之性,则霍氏之政论,诚可谓完美无憾。惜夫霍氏知其一,不知其二也,然其叙人类中所有实体之理,其功固自不浅。

且霍布士虽不谓人心有自由之性,然以契约为政治之本,是已知因众人所欲以立邦国之理,其见可谓极卓。自霍布士倡此说,后之学者袭而衍之,其识想愈高尚,其理论愈精密,以谓人人各以自主之权而行其自由德义,实为立国之本,以视霍布士所谓出于私欲者,诚夐乎尚矣。虽然,民约之义,实祖述霍氏,霍氏亦政学界之功臣哉。

以上所述霍布士学说,前后整齐之处也,今更举其旨趣之前后矛盾者论之。

霍布士既谓邦国成立之后,所以护持此自然之法律者,当用威力。但此所谓威力者谁用之乎?将由官吏之专制乎?抑由人民之合议乎?霍布士当时为英王查理第二之师,大见尊宠,于是乎献媚一人而主张君主专制政体,是实可谓一言之失,千古遗恨也。

霍布士之意,以为若欲建设威力,使能统摄国人而无争,则必使众意上同于一意然后可,如是则众人各抛其意欲,而委任于一人之意欲,亦政约所不得已也。其相约之意若曰:吾等各抛弃己权以托君主某,故亦要使吾等相安而享利益云尔。

此约一成,众庶皆相牵联而无分离固也。虽然,霍布士既使臣庶尽行束缚于君主,而君主则毫无所束缚,是君主于臣庶无一事不可要求,而臣庶之于君主,则无一事可要求,天下果有如是之条约乎?君主之权限,如此其广大,则行义可也,行不义亦可也。寖假而君主使人子就其父,亦不可谓之非理。寝假而君主将国人之生命财产尽夺而归于己手,亦为所欲为,故如霍布士之说,则君主实在世之造物主也。

或问曰:国民既抛弃其权而委之于君主之手,一旦欲恢复之,果能达其志乎?霍布士则曰不能也。使众人一日得复其权,则君主之权终不专,而条约不能确定,利益不能永保也。故民约一立,虽历千万年而不容变更者,是霍布士之意也。乃至我祖若父抛弃其权以奉于君主,及我生长之后,欲变坏祖父之约,而亦有所不可。嗟乎!我父虽好自为之,而我则未尝预其事也。然而强我必从我父之约,而罔敢或违。天下有是理乎?霍布士之说,于是乎穷。

要之,霍布士政术之原,与其性恶之论相表里。虽然,吾以为即如霍氏之所说,人人惟利是图,绝无道德。而所以整齐之之政术,亦不必以君主专制为务也,盖苟人人各知自谋其利益,因以知谋全体之利益,则必以自由制度为长。且自由制度,又不惟人民全体之利而已。又政府主权者之大利也,何也?政府之权限,惟在保护国民之自由权,拥卫其所立之民约,而此外无所干预,则舆情自安,而祸乱亦可以不萌。此近世政学之士,所以取霍氏民约之义功利之说,而屏弃其专制政体之论也。

更综论之,霍布士之政论,可分为二大段,而两段截然不相联属。其*段谓众人皆欲出争斗之地,入和平之域,故相约而建设邦国也。其第二段谓众人皆委弃其权,而一归君主之掌握也。审如此言,众人既举一身以奉君主,君主以无限之权肆意使令之。所谓契约者果安在乎?所谓公众之利益者果安在乎?*段所持论,第二段躬自破坏之。以霍布士之才识,而致有此纰缪之言者,无他,媚其主而已。虽然,民约之义一出,而后之学士往往祖述其意,去瑕存瑾,发挥而光大之,以致开十九世纪之新世界新学理,霍布士之功,又可没耶?

任按:霍布士之学,颇与荀子相类。其所言哲学,即荀子性恶之旨也。其所言政术,即荀子尊君之义也。《荀子·礼论》篇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此其论由争斗之人群,进为和平之邦国,其形态级序,与霍氏之说,如出一辙。惟霍氏之意,谓所以成国者,由人民之相约。而荀子谓所以成国者,由君主之竭力,此其相异之点也。就理论上观之,则霍氏之说较高尚;就事实上验之,则荀子之说较确真。而荀子言立国由君意,故虽言君权,而尚能自完其说。霍氏言立国由民意,而其归宿乃在君权,此所谓操矛而自伐者也。

又按:霍布士之言政术,与墨子尤为相类,《墨子·尚同》篇云:“古者民始生,未有正长未有刑政之时,天下之人异义,是以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百人百义。其人数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内之父子兄弟作怨仇,皆有离散之心,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如禽兽然。明夫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而天下乱也,是故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故里长率此里民以上同于乡长,乡长率此乡民以上同于国君,国君率此国民以上同于天子,天子率天下之民以上同于天。”此其全论之条理次序,皆与霍氏若出一吻;其言未建国以前之情形也同;其言民相约而立君也同;其言立君之后,民各去其各人之意欲,以从一人之意欲也同。地之相去数万里,世之相后数千年,而其思想若合符,岂不奇哉?虽然,霍氏有不逮墨氏者一焉。墨氏知以天统君之义,故《尚同》篇又云:“夫既尚同于天子,而未尚同乎天者,则天灾犹未去也。”然则墨子之意,固知君主之不可以无限制,而特未得其所以限制之之良法,故托天以治之,虽其术涉于空漠,若至君权有限之公理,则既得之矣。而霍氏乃主张民贼之僻论,谓君主尽吸收各人之权利,而无所制裁,是恐虎之不噬人而传之翼也。惜哉!

又按:霍布士者,泰西哲学界、政学界极有名之人也,生于十七世纪,而其持论乃仅与吾战国诸子相等,且其精密更有逊焉。亦可见吾中国思想发达之早矣。但近二百年来,泰西思想进步,如此其骤,而吾国虽在今日,依然二千年以上之唾余也。则后起者之罪也。

以上摘录《霍布士学案(HOBBES)》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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