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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在魏玛宪法的语境中到底意味着什么?是卡尔•施米特对至高无上的“*宪法”的推崇,还是汉斯•凯尔森对由宪法生成的“人民”概念的辩护?是鲁道夫•西蒙德和海因里希•特里佩尔眼中政治共同体不可僭越的价值体系,还是赫尔曼•黑勒所渴求的社会平等理念?彼得•考威尔为读者梳理德国历史上*部民主宪法背后的思想争鸣。


【内容简介】

诞生于两次世界大战间歇的魏玛共和国,注定是德国历史上浓墨重彩和吊诡的一章。一方面,德国人逐渐走出战败的阴霾,并建立德国史上*个联邦共和国;另一方面,民主势力在魏玛制宪过程中的论辩却又为日后反民主式的权变和希特勒的上台埋下祸根。本书检讨了魏玛时期政治理论家的制宪思想,厘清了他们对“民主”法学本质的不同主张。作者观点明晰,富有洞见,为今天德国宪法的讨论扫清了理论障碍。


【作者简介】

彼得•C.考威尔

洪堡学者,莱斯大学历史系教授。1987年毕业于纽约大学,先后在康奈尔大学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魏玛时期的民主与宪政、保守主义与国家学说、法律理论与福利国家等。著有《人民主权与德国宪法危机》 《中欧的爱、死亡和革命》 《中欧历史:法西斯的自由主义》 《东德的独裁、国家计划以及社会理论》等。


【媒体评论】

本书彻底地审视以及反思了魏玛时期宪法论辩的意义和解读。据我所知,还没有一本英文书,可以对魏玛宪法进行如此深刻的分析。令人叫绝的一本历史研究读物!

——唐纳德·P.科默斯 圣母大学法学教授

对20世纪的德国政治和法律理论做出了杰出贡献

——艾伦·肯尼迪 宾夕法尼亚大学政治系教授


【目录】

中文版前言

前 言

致 谢

导 言 人民主权和法治: 魏玛共和国的宪政民主问题

*章 国家意志与德意志民族的救赎: 德意志帝国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君主立宪政体

第二章 纯粹法学与军事独裁: 帝国时期的汉斯•凯尔森和卡尔•施米特

第三章 激进的宪政革命: 法律实证主义与 《 魏玛宪法》

第四章 宪政民主的矛盾基础: 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汉斯•凯尔森和卡尔•施米特

第五章 宪政实践与民主主权的内在性: 鲁道夫•斯门德、赫尔曼•黑勒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平等、财产权利和紧急状态: 共和国*法院的宪法法理学

结 论 宪政民主的危机

注 释

参考文献

索 引

译后记


【前言】

中文版前言

我关注《魏玛宪法》及其阐释者已有四分之一个世纪。1990年秋天,我带着*的“批判理论”——混合的马克思主义、解构理论和批判法律研究作为武器,来到德国进行我的研究。我的目标是剖析宪法,对宪政民主的重要性提出质疑。而这一研究无法找到比魏玛共和国制度更为合适的制度,因为左翼和右翼的杰出思想家们已经在质疑魏玛宪政制度的价值。许多思想家宣称,宪政制度阻碍了“真正的”民主;在之前的君主制国家中,高高在上的权力将迥然不同的多样社会团结在一起,宪政制度暗中破坏了团结的国家;同时,宪政制度关注权利和受限制的权力,从而中断了国家和人类迅速向前发展的步伐。批评者们认为,权利和规则有其本质,但是他们并没有讨论本质究竟是人民、国家、运动还是正义。这些批评意见将成为我论述的基础。

以上论述是我的起点。随着研究的展开,这些怀疑目标逐渐被祛除。*,环境的干预:1990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爆发革命,旧政权轰然倒塌,之后爆发的对民主、革命和宪法的激烈讨论不仅横扫了东方世界,也影响到南非等其他国家。民主立宪制的问题成为真正的问题;仅有批评声音还远远不够。第二,当我细细品读他们的著作时,我发现自己被凯尔森的思想所吸引。他针对那些认为人民、国家、运动或者正义能战胜他们的说法,在规则和程序上都提供了完美的对策。更有甚者,他说明,这四个概念在本质上需要统合才是可行的;在统合之外谈论任何一个概念,比如说“国家”,都显得十分荒谬。第三,也许也是*重要的一点,当我越多地阅读那个时代关于权利、投票、联邦制和社会政策的法律作品时,我就越能清楚地明白,宪政学者们正在处理现实的困难问题,而抽象的批判理论不能简单地不予理睬。简单来说,他们在干预现实。

1918年至1919年的革命成为一个历史事实,它打破了德国的所有过往。《魏玛宪法》是这场革命的文献,它并不意味着革命的终止;它试图根据战后社会的运作情况来设计规则和程序,宁愿让人民自我决定;它的功能并不如当时或者是今天许多观点所宣称的叫停革命。然而,宪法在恶劣的环境下还是诞生了。极左派试图将革命推得更远,尤其是在1919年1月之后,一些国家寻求无产阶级专政,其形式是委员会或者由政党直接统治。社会民主党领导下的政府将这些行为视为对正当宪政规则的破坏,它时不时地会通过强制力来镇压激进的委员会。政府越反对委员会的活动,极左派就越反对魏玛。与此同时,极右派反对多元主义和多党制,假定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赞成一个强有力的、统一的国家领导阶层。共和国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陷入危机之后,它原本就微弱的支持基础进一步被腐蚀。1930至1933年间,宪法作为遭受大量批评,被绝大多数政治家所质疑,甚至被遗忘的革命的产物,被各个党派、政府和总统破坏。它成为剧烈危机中的一个部分,被国家社会主义者们推上了断头台。

那么是不是可以说,这部革命性质的宪法没有改变任何事物?我所请教的法律学者们给我提供了不同的观点。*初,绝大多数人都试图在维持君主和国家特殊权力的德意志帝国的二元宪政制度和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宪政制度之间建立联系。诸般尝试之后,他们发现,这一转变已经彻底地改变了宪法,不仅仅更改了个别条款,而且更改了其核心概念。民主意味着民治。但是,什么是人民?它是优先于政治进程的大众统一意志吗?“阶层”或“血缘”是否体现出人民中天生具有卓越本质,超凡魅力的领导所形成的明确立场?或者用赫尔曼•黑勒的话来说,“人民的意志”是否只是出现在程序当中,在各党派中间周旋,是国家意志形成的一个步骤?这些有关民主的实质问题吸引着*秀的法律思想家。即使鲁道夫•斯门德——与革命毫无干系、反共和国的德国国家人民党党员这样的保守主义者——都发现他自己已经卷入关于“民主”的讨论当中。1930年,他反对自己的政党罔顾宪政规则,出版了一部关于宪法的重要基础读本;20世纪50年代时,他已经成为西德讨论民主*重要的法学领袖。

确实,正如克里斯托弗•舍恩伯格所说的那样,即使是卡尔•施米特这样的保守革命理论家也寻求处理民主的本质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施米特是“民主的”。从这一层面来说,我书中所写的法学家们的争论转向关于民主本身的本质问题;在这些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革命者打破了德国的政治。基本概念发生了变化。例如说,在旧的君主立宪制语义下,权利指的是君主必须与民选议会分享立法权;法院的职责是确保这些决策的贯彻执行,而不是审查自身的立法行为。接踵而来的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民主规则赋予了权利不同的含义:他们真的在设立议会吗?或者,他们是否代表约束普通立法机关的本质原则?而且,如果后者答案是肯定的:议会是否应该约束自身?又或者,宪法法院是必要的吗?宪政复审这样的难题也同样出现在像魏玛共和国那样的民主共和国之中,虽然有着无休止的争论,但是在1949年之后,联邦共和国解决了这一难题。但是,20世纪20年代开始,新制度施行下的普通法院已经努力在司法实践中解释权利的意义。*秀的法学家们,比如海因里希•特利贝尔和弗朗茨•诺伊曼都紧跟着这一变化。不只是权利,宪法还提出了关于法律统一和国家权力等问题。这些权利被当作整个国家主权的基础,它是如何使德国人的土地得以保存的?天主教或新教的地位是什么?再者,在民主内部,各个政党的适合角色应该是什么?这也许是决定共和国命运*本质的问题。在法西斯共和国主义和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之间爆发了*的争论,法西斯共和国主义反对政党打着全体利益的旗号(卡尔•施米特),而自由主义民主理论面对不可避免的反对意见,拒斥“全体利益”的观点,也将反政党的要求视为反民主的必然(汉斯•凯尔森)。这些话题在今天仍然能够引起共鸣。

然而,我的书不只是在讨论魏玛共和国;它讨论的是德国的概念基础,以及今天的民主立宪制。我所参考的那些学者,尤其是斯门德、黑勒、施米特和凯尔森的研究工作在西德宪法学初建时期发挥了主要作用,在今天仍然是重要的参考因素。1949年,社会民主党政治家卡罗•施密德主持召开基本法的宪政大会,在此对赫尔曼•黑勒的重新解读达到*。黑勒将民主界定为意志的形成过程,鲁道夫•斯门德整合了这一观点,将民主界定为以国家整合为价值导向的过程;这两种观点在斯门德的学生霍斯特•埃姆克和康拉德•海塞的作品中都有呈现,这种研究宪政法学的方法在联邦共和国的宪法学中已经产生深刻的影响。凭借*早时期的法律制裁,这些魏玛理论家们直接影响了联邦宪法法院,以吉尔哈德•莱布霍茨为甚。魏玛共和国时期,莱布霍茨已经摆脱了凯尔森、施米特和斯门德,在流亡时期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观点。更加令人惊讶的是,考虑到卡尔•施米特是阿道夫•希特勒的啦啦队长,他在联邦共和国也重获名声,这是对黑勒和斯门德以稳定为导向的方法的抗议。左派和右派的评论家们都接受施米特对以价值为导向的法学的攻击。他们也很欣赏施米特对“资产阶级宪政制度”的辛辣抨击,因为他指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缺陷。或许,汉斯•凯尔森是*一个被早期联邦共和国所忽略的魏玛时期主要法律思想家。他冰冷的追寻理性、批判意识形态的特质可能让他显得过于刺目,不被当代接受;只有到*近,他的政治理论才刚刚被人们重新认识。凯尔森这个例子同时也展现出魏玛时期德国民主立宪制的创立者们的持久力,凯尔森也是如此,他和黑勒、斯门德与施米特一样拥有持久的影响力,其作品的新版本也会在今天引起争论。

彼得•C.考威尔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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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和君主立宪制:

拉班德对普鲁士宪法冲突的分析

在拿破仑入侵之后的半个世纪里,德意志各州视君权为*权力,以所谓的君主制为基础。除了极少数例外,绝大部分州已经接纳了成文法。令人意外的是,君主选择接受宪法约束他/她的权力,受制于人民,“屈尊”(oktroyiert)于人民。正如恩斯特—沃尔夫冈·伯肯弗尔德所言,这天生就是一个不稳定的制度。在宪法序言当中我们可以找到君权原则的正式表述。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序言为例,其中提到,“我,弗里德里克·威廉蒙上帝恩典为普鲁士国王,现告知众民并下旨……经过两院一致同意,我们已经*终创制出宪法。”君主是宪法的“意志主体”。尽管宪法已经规定议会召开的地点和方式,但从形式上来说,君主仍然拥有召集议会的权力;同时,他(原则上也可以是“她”)拥有彻底否决权,可以否定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此外,君主独自控制整个行政机构。同样,军队力量只服从君主的指令,不受议会的审查与控制(这即是所谓的强制命令)。但是,宪法同样赋予议会对影响公民“自由或财产”相关法律的投票权,包括年度预算在内。

19世纪以来,官僚机构和军队规模以及军费支出不断膨胀,因预算经费增长而爆发冲突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姑且不论君主制原则,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政治实践事务当中,君主都不能搁置宪法。在一些案例中,预算层面的冲突导致了国家的普遍危机,1862年至1866年普鲁士的宪法冲突就是如此。

1848年革命寻求建立一个以人民主权而不是君主立宪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国家。革命虽然失败了,但是绝大多数没有宪法的德意志州都接受了君主立宪主义的模式。1850年弗里德里克·威廉四世推行新版宪法,取代了原本更加民主的1848年普鲁士宪法。1850年宪法承认州议会(或者说人民议会),新议会比以资产多少为标准选出的1870年议会拥有更大的权力。普鲁士国王掌控军队和政府,拥有缔结国际条约和宣布战争与和平的权力。他也享有免于被法律追究的权力。但是,内阁责任制将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转移至首相,这样,议会就能够掌握行政权。然而,内阁责任制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仍然非常有限。州议会不可要求国王罢免大臣,只有在大臣违反宪法时,州议会才拥有法律追索权。虽然如此,州议会所表达的不满可能具有政治意义,因为议会要求的是批准所有议案的权利,包括由君主每年提交的预算在内,其重要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领域。

19世纪60年代早期,普鲁士新君威廉一世向议会提交了一系列法案,建议将更多经费用于军事支出,并提议将强制服役期由两年延长到三年。多数自由派以经济和政治理由否决了这一提案。他们的猜测是正确的,皇帝及其保守主义拥护者们希望通过延长服役期来教化公民尊重中央集权国家。1862年3月,自由主义者提出“海牙法案”来回应国王的提案,要求国王提供军事预算的项目简述。这一行动导致自由主义者与君主制拥护者们的争端浮出水面。为了监督法案对公民的自由和财产的影响,州议会合理要求获得在君主权力和君主制命令暴力之下的公民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更多细节信息。争论陷入僵局,没有一项预算获得通过。国王解散议会之举没能解决任何问题;选民甚至选出了一个更加强大的多数自由派议会。威廉处于被驱逐的险境,1862年9月,他决定拒绝大臣们的意见,任命奥托·冯·俾斯麦为普鲁士新任首相。这位*的保守分子帮助威廉从议会手中窘迫地挽回了皇冠。

俾斯麦主张,宪法对于解决冲突来说毫无意义。实际上,王位作为“优于”宪法的实体必须填补国家法的“漏洞”。由此他总结,即使没有预算,君主也有治理国家的义务。议会中的自由主义者们对此还击,认为君权只能在宪法范围内才能成立。虽然议会拒绝让步,但俾斯麦已经擅自将他的理论付诸实践。预算不是以新的预算法为基础,前一年的预算法依然在发挥作用,因此国家机构得以继续运转。尽管俾斯麦运用君主主权理论进行管理,他并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并宣称议会与国家无关。

俾斯麦对外政策的成功终结了纷争。1864年,普鲁士和奥地利军队进攻丹麦,解决了由丹麦挑起的德语世界的争端。德意志的胜利满足了自由主义者和国家主义者的期望,自从1848年国家主义革命之后,胜利已经尘封已久。1866年,普鲁士军队击败了奥地利,这场战争爆发的部分原因是因为普奥两国对于如何管理从丹麦新接管的省份存在分歧。那场胜利之后,俾斯麦于1867年批准将德国北部地区的制度改造为宪政制度。保守自由主义者赞赏俾斯麦的成就,在1866年纷纷加入保守党以支持赔偿法案,这一法案追溯批准了前些年未获批准的预算,因此俾斯麦在危机时期的行为获得了合法性。只要州议会通过并执行先前的预算赔偿法案,议会对预算法的控制权也得到了承认。议会和君王的冲突暂时得到了妥善解决,只是这种安宁不会永远持续下去。

普鲁士的胜利削弱了自由主义对君主立宪制的批判声音。1870年德国统一前夕,拉班德发表了有关宪法冲突的论文。恰逢其时,保守的自由主义者们试图将他们的价值观融入大获成功的俾斯麦价值观,拉班德恰好提供了看似理性、正式且科学的解读方法,即,宣称宪政地位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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