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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何勤华教授、吴玉章教授联袂推荐的口碑之作,蝉联当*法律新书榜前五名的人气作品,百道网好书榜上榜作品《法学的圣殿: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学流派》,为了回馈读者,倾情推出白金平装版。更典雅的外观,更亲民的价格,让经典不再高冷,让名作走进生活。跟随北京大学徐爱国教授,一同畅游法学的圣殿,了解人类追求公平、正义与自由的思想进化史。

  法律思想的诞生和发展史,也是人类追求自由、公平、独立的思想进化史,其内涵和影响涉及哲学、宗教、经济学等领域,其发展和成熟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利益相关。徐教授笔下的《法学的圣殿》内容丰富、文思敏捷,融合了大量法学名家的逸闻与新颖的案例,更像一部讲述与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的故事”,不但适合法学工作者研读,更适合也更应该被普通大众了解和阅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何勤华

  爱国教授的作品打破了撰写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常规思路,选取了九大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法学流派进行介绍和梳理,辅之以对各流派名家思想的客观分析与中肯评价。这部作品文思细致流畅、资料丰富翔实、内容深入浅出,是一部值得反复阅读的佳作。

  ——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 吴玉章


【内容简介】

  从遥远的古希腊时期至今,西方法律思想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发展演进,各种理论与观点层出不穷,有的甚至改变了人们看待世界与看待自我的方式与角度,作者从中甄选出具代表性的名家思想与流派,以平易生动的语言描摹其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审慎客观的态度进行细致的梳理与评价,并结合情境式设问与读者互动思考,是一部有深度、有态度、有新意的法律文化佳作。


【目录】

  *章  “法律是公正善良之术”(塞尔苏斯) / 001

  *节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 004

  第二节  “哲学王”与“次善的法律统治” / 012

  第三节  “人天生是一种城邦的动物” / 021

  第四节  “顺乎自然而生活” / 029

  第五节  “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 038

  第二章  “法律是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托马斯·阿奎那) / 055

  *节  “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 / 058

  第二节  “必须信奉本地的神及英雄,每年祭祀,其礼节务必遵循祖先所行者” / 071

  第三节  上帝之城与永恒之法 / 081

  第四节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 / 093

  第五节  “西方法律科学是一种世俗的神学” / 100

  第六节  “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一堵隔离墙” / 109

  第三章  “法律是正当理性的命令”(格劳秀斯) / 121

  *节  “政府的正当权利,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 124

  第二节  “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 130

  第三节  “主权豁免是公民自由做出的必要让步” / 143

  第四节  自由与平等的“**小值” / 150

  第五节  “要保护人民的自由,就必须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 / 161

  第六节  自然法系“改变世界文明的一般思想体系的一部分” / 169

  第四章  “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 / 181

  *节  “权利科学研究的是有关自然权利原则的哲学上的并且是有系统的知识” / 184

  第二节  “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理性的存在” / 196

  第三节  “联合体的组织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关系而言,便组成一个国家” / 213

  第四节  “普遍和持久的和平是权利科学*终的意图和目的” / 226

  第五章  “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所命令的东西”(朱利叶斯·穆尔) / 235

  *节  “法律的目标就是增进社会总体幸福” / 238

  第二节  “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 / 249

  第三节  “法律科学的关键是*性规则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 257

  第四节  “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 / 269

  第五节  “持枪抢劫的情形” / 277

  第六章  “法律是缓慢、逐渐、有机地发展的结果” (萨维尼) / 293

  *节  “历史是永远可尊敬的老师” / 296

  第二节  “法律决定于民族精神” / 300

  第三节  法律发展的“个别判决、习惯和法典”模式 / 309

  第四节  “从身份到契约” / 319

  第五节  “历史观中的因果律只是人们心理的一种推断” / 332

  第七章  “法律的中心是社会或社会秩序” (埃利希) / 347

  *节  “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 / 350

  第二节  “法律是一门地道的预测的科学” / 359

  第三节  “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 372

  第四节  “为权利而斗争” / 379

  第五节  《法律和现代精神》 / 389

  第八章  “自然法是允许我们评价实在法,衡量其内在正义的标准”(韦基奥) / 401

  *节  “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 404

  第二节  “法律的道德性” / 430

  第三节  “作为公平的正义” / 435

  第四节  “认真对待权利” / 444

  第九章  “教授们的游戏”(杰克森) / 455

  *节  批判法学运动所谓的“毁灭” / 458

  第二节  经济分析法学的“公正”和“效率” / 469

  第三节  欧洲结构主义的“符号学法学” / 499


【免费在线读】

  “法律是政治权力的外在表现”之类的命题,中国法律人不陌生。法理学的*课,我们都可以从教材上或老师的演讲中发现这样的法律定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没有国家强制力,法律不过是“空气振动”而已。分析这样的法律概念,法律无非是:其一,法律的外在形式是“规则”;其二,法律的本质是“政治上的权力”。其实,把法律归结于权力,西方传统一直存在,典型地,分析法学被认为是法律即权力的开山鼻祖。

  法律起源和本质,各种说法都竞争性地存在着。要从法律历史和法律思想史中找到法律权力说的依据,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至少可以说,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实施,是与国家权力密不可分的,国家权力或者主权掌握在国王手里,或者掌握在议会手里,英国普通法与亨利二世,法国民法典与拿破仑都是法律依赖于权力的绝好例证。

  *早将法律与主权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当属英国的霍布斯。社会契约产生了主权的国家,国家制定了法律,因而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体而言,其一,只有主权者才可以是立法者;其二,主权者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其三,习惯因主权者的默认而具有法律效力;其四,法律是一种命令。霍布斯的理论本身蕴含着双重性,一个方面,国家通过社会契约而建立,因此,政治权力的性质应当是民主的。君主制也好,议会制也好,公共权力都来自臣民的授权;另外一个方面,法律是主权的命令,或者说,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权力意志。后一层含义就是这里要讨论的问题。简言之,霍布斯的法律理论,其政治学根据为民主的社会契约论,而法律学的根据为权力的意志论。

  霍布斯后继学者们分别发展了这两个趋势:*,洛克提出了代议制的理论和有限政府的理论,这成为西方18世纪后民主政治、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法治的主流。法律是国家保护臣民天赋人权的有效根据,政治的运作应该严格地遵循大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换言之,政治在法律之下,这样的命题演变为西方法律的基本内核。伯尔曼在总结西方法律传统的时候,认定“法律高于政治”是西方法律传统之一。第二,奥斯丁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这成为英国19世纪上半叶法律意志-命令-主权说的经典。在法律命令说那里,法律由主权者、命令和制裁等要素构成。主权者是指政治上的优势者,命令是指优势者让劣势者去做什么或不去做什么的意志力,制裁是指国家强制力的外在威胁。唯有主权者制定的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法律因此具备了政治权力的特征。道德和习惯因没有国家强制和行为规则的外在形式,因此不是法律,于是,宪法和国际法只能够称为实在道德,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一个规则只要具备了法律的必要要素,就是法律,而不管它在道德上是善还是恶,“恶法亦法”的说法由此而来。

  ……


【作者简介】

  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西方法律思想史专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从事西方法律思想史科研教学工作三十年,学术功底扎实,造诣高深。三十年来笔耕不缀,成果丰富,代表作有:《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史》《法史随想》和《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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