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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案头书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一本通


【内容简介】

  本书从高净值人群的风险分析入手,对财富保全和传承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揭示,并根据作者多年从事财富管理和辅导高净值人士家族进行财富传承规划的实践,对不同工具在财富传承中的优劣势进行了详细剖析,重点讨论了保险、信托和保险金信托等金融工具的使用。

  本书并没有对法条进行过多解读,而是从实战出发,以法律的视角审视财富保全与传承过程中的风险,通过案例剖析金融工具的应用,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财富保全和顺利传承之目的。


【作者简介】

  李升

  国内某金融机构家族办公室核心成员。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硕士学位。

  从事信托、私募基金、保险等金融行业十余年,历任高校讲师、资深咨询培训师、营销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参与主讲高端客户活动超百场,累计为逾千名高净值人士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在资产配置、财富保障和财富传承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目录】

  财富管理与传承

  *章 财富传承新时代来临,你准备好了吗? / 002

  一、高净值人群数量和财富规模激增 / 003

  二、高净值人群财富目标更加成熟 / 004

  三、一代企业家进入财富交接期 / 006

  四、财富传承三大核心问题 / 006

  五、财富传承规划三个维度 / 008

  第二章 财富管理的常见风险,你了解吗? / 011

  一、婚姻变动风险 / 012

  二、资产代持风险 / 015

  三、投资理财风险 / 018

  第三章 私营企业主们的风险 / 022

  一、经营风险 / 023

  二、市场风险 / 028

  三、政策风险 / 029

  四、法律风险 / 030

  五、人身风险 / 030

  六、政商关系风险 / 031

  七、财产混同风险 / 032

  八、税务规划风险 / 034

  九、现金流断裂风险 / 035

  十、声誉风险 / 036

  第四章 借助工具提前谋划财富传承 / 038

  一、生前赠与 / 039

  二、遗嘱继承 / 039

  三、法定继承 / 049

  四、大额人寿保险 / 056

  五、家族信托 / 058

  保险

  第五章 风险管理,保险当先 / 064

  一、风险管理技术 / 065

  二、保险姓保,生来如此 / 066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 078

  四、保险合同并不复杂 / 086

  五、看懂保险条款,明明白白买保险 / 091

  六、你的保单属于谁 / 098

  七、如何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 / 101

  第六章 保险:财富传承规划*** / 111

  一、保险给财产加把锁 / 112

  二、保险让子女婚姻财产不混同 / 116

  三、保险的税务筹划设计 / 121

  家族信托

  第七章 信托的前世今生 / 130

  一、信托的起源和发展 / 131

  二、信托基本概念 / 142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55

  四、信托的功能与优势 / 164

  第八章 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终极规划 / 168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和结构 / 169

  二、家族信托的功能和优势 / 179

  三、家族信托的种类 / 189

  四、家族信托的设立与运作 / 194

  五、国内家族信托业务模式简介 / 198

  六、家族信托与家风传承 / 203

  七、国内家族信托问题与展望 / 205

  八、离岸家族信托简介 / 208

  保险金信托

  第九章 保险金信托:财富传承新时代的新工具 / 216

  一、保险金信托概述 / 217

  二、保险金信托模式 / 219

  三、保险金信托功能和优势 / 222

  四、保险金信托计划的设计 / 232

  五、保险金信托的设立 / 236

  六、保险金信托的风险 / 237

  七、保险金信托的投资与管理 / 239

  八、保险金信托发展与展望 / 240


【书摘与插画】

  1. 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上的优势

  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上的优势非常明显,也越来越被高净值人士认同。

  (1)指定受益人,避免继承纠纷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可见,人寿保险,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避免保单财产传承的纠纷。

  (2)保障杠杆放大财富

  对于人寿保险来说,投保人交给保险公司的是保险费,而当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赔给受益人的是保险金额,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一定会大于保险费av,这就是保险的保障杠杆功能,可以显著放大传承的财富,让受益人领取到的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所交的保费,有效避免财富传承过程中的减损。

  (3)人寿保险身故保险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4)人寿保险具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

  身故保险金具有很强的专属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被保险人死亡后,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用来偿还其人生前的债务。

  (5)人寿保险可以规划子女婚姻财产

  子女结婚时,父母一般都会一次性赠与子女大额的现金或者房产,这些财产在婚后极易发生混同,一旦离婚,就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被分割。通过保险架构的设计,可以让保单在婚后一直保留个人财产属性,即使离婚也不会被分割。

  (6)人寿保险私密性较好

  遗嘱在执行环节必须要进行继承权公证,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并且每位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全部对遗产分配方案表示认可,所以遗嘱继承在执行环节必须公开。而保险合同的签订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对于受益人,仅需在合适的时间告知其具有受益权即可,与合同无关的继承人无从知晓合同内容,可以比较好地实现财富继承的私密性,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关于以上功能,将在本书第六章中进行详细阐述。

  2. 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上的不足

  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上的不足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只能传承现金资产

  保险只能用现金购买,保险赔款也是现金,所以保险也只能够传承现金资产,投保人的房屋、股权、知识产权、珠宝、字画等其他类型资产,无法通过保险进行传承。

  (2)保险增值功能较弱

  保险本质上是风险管理工具,而不是资产增值工具,因此,除去人寿保险身故理赔金相对于保费的杠杆功能,年金保险和分红保险,甚至以投资功能为主的*型保险,从收益上看,与储蓄或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也相差无几。所以,投保人应多关注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法律属性,不应将保险作为资产管理的主要工具。

  (3)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风险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一旦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因为保单的所有权归投保人所有,保单的现金价值就会成为投保人的遗产,很可能会面临分割,这是在设计人寿保险架构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一般会如何操作呢?

  原则上需要投保人的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新的投保人取代去世的投保人享有保单的所有权,保费尚未缴完的,还需要继续缴费。但是,为了给客户提供方便,避免复杂的继承程序,在实际业务当中,有些保险公司会对现金价值较低的保单进行一些简化操作,比如当保单现金价值小于50万元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当保单现金价值大于50万元时,还是要走继承程序。

  如何避免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风险呢?

  一是在投保时,投保人、被保人尽量为同一人;二是选择可以设置双顺位投保人的保险公司投保,双顺位投保人是指在*顺位投保人身故后,第二顺位投保人自动替代*顺位投保人,避免了投保人缺失或者继承程序的麻烦。

  五、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也称个人信托,或私人信托,是指财富所有人以个人的名义,将财产交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并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约定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分配方式。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置信托的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他委托人的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这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基础,可以实现财产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分离,起到资产隔离和保护的作用。而信托公司又是非常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大概率能够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所以在欧美,利用家族信托进行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是很多富裕家族广泛采用的工具。在我国,随着高净值人群数量的增长,对财富传承关注的增多,家族信托也逐渐走进我们的视野。

  说到家族信托,要注意它和我们平常说的在银行或信托公司“买”到的信托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的,我们买到的信托,其实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种理财属性的金融产品,而家族信托一般都需要个性定制,主要是利用法律赋予信托的财产独立功能,实现风险隔离的作用,达到委托人财富保护和个性化传承等目的。所以家族信托是一个法律架构,是一种财产管理和转移的制度安排。

  家族信托的不足主要是起点较高、设计复杂、运作成本也比较高。业内常见的家族信托往往由银行主导,起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且目前信托财产以现金为主,不动产和股权如要进入信托,相关交易税费成本较高、流程烦琐,会给信托公司带来管理上的难度,在实践中很少操作。

  案例4-3 富贵鸟创始人去世 子女为避巨额债务放弃继承权

  2017年6月25日,香港上市公司富贵鸟的执行董事、创始人林某某去世。11月2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成功调解农业银行石狮支行与富贵鸟集团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件共计11件,诉讼标的额高达2.9亿余元。因担保人富贵鸟前董事林某某已去世,银行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配偶及子女作为*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避免高额债务,林某某的子女无奈之下接受法院建议,到庭声明放弃继承权。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推测出,作为富贵鸟的联合创始人、前执行董事,林某某生前并未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进行有效隔离,才会发生辛苦几十年积累的财富无法传承给家族成员的遗憾。

  这也反映出不少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包括股东和创始人在内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时,往往忽略了在家族财富与企业之间设立“防火墙”,一旦经营失败或发生重大债务纠纷等问题,债务牵连之下极易殃及家族,甚至让自己和家族成员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

  企业主非常有必要将一部分个人资产放在“安全区”内,借助有效的财富管理工具,如遗嘱、保险和家族信托等,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和传承规划。

  ……

  保险金信托计划的设计

  1. 谁需要保险金信托

  尽管保险金信托大大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门槛,但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信托设立费和管理费依然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并不是每个家庭都需要保险金信托。

  对于希望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客户,首先,需要考虑资金的门槛。笔者认为,资产太少,可能达不到门槛,而资金充裕的话可以直接设立更具个性化的家族信托。一般经验值为,闲置现金资金在1000万~5000万元,总资产在3000万~2亿元的客户,比较适合做保险金信托,可以配置年交保险费200万~500万元,累计保费1000万~2500万元的终身寿险。当然,实力极强的客户也可以利用保险金信托提前搭好家族信托架构,慢慢再置入更多资产。

  其次,信托的核心功能是资产隔离保护功能,所以对资产隔离保护有迫切需要的人士*需要考虑使用信托来保护自己的资产。

  *后,像多次婚姻多子女这样的家庭,家庭关系较为复杂,有复杂的财富传承要求,为了防止身后子女争产,也可以使用保险金信托提前做出安排。但考虑到签署信托合同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签订,如果涉及未公开的非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为避免夫妻矛盾,就不太适合设立信托。

  另外,由于境外身份的人在身份验证、税务信息等方面不可控因素较多,所以目前国内大部分信托公司,都不接受非中国大陆国籍身份的人做委托人。

  2. 什么样的保险进信托

  一般来说,保险的投保人是信托的委托人,在设立了保险金信托后,原来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转移到了信托内,实现了更加个性化的受益分配。

  对于有的信托公司来说,只要投保人相同,不管是终身寿险,还是年金保险,都可以设置进信托。但是,除非年金金额超过100万元,否则一般不建议年金保险进信托账户,原因之一是年金保险的功能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时间的稳定现金流,如果进入信托账户,大多数情况还是要实现原年金保险的功能,进信托和不进信托没有太大区别,而且每年给付年金的金额一般也不高,进信托意义不大。另外,从保险架构来说,投保人拥有年金保单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被保险人拥有领取年金的权利,一旦设置进入信托账户,再想更改回来,相对比较麻烦。

  所以,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单*好是人寿保险。

  3. 人寿保险的设计

  在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之前,保险金信托并未真正发挥功能,资产的保护需要在保险端实现。大额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上的优势也非常明显,但要实现债务隔离、婚姻财产保护等功能,需要对保单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

  保单的所有权归投保人所有,若需要规避债务风险,投保人应优先选择负债风险低的,比如企业家可将保费赠与父母由父母作为投保人;若需要规避婚姻风险,投保人应选择离婚概率小的;一旦投保人先于被保人去世,保单会成为投保人的遗产,存在被分割继承的可能,所以投、被保人*好统一。

  在受益人的选择上,如果设立保险金信托,在设立信托后,受益人需要变更为信托机构;如果不设立保险金信托,从隔离债务角度考虑,因为夫妻财产共同制,*好不要将配偶设置为受益人;为避免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遗产,一定要指定受益人,并且*好指定多顺位受益人。

  4. 信托受益人的设置

  除资产的隔离保护外,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设计受益人未来的生活。

  要不要将委托人自己也设计为受益人呢?一般建议不需要,主要原因是:*,如果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人是同一人,信托又没有追加现金,那么只有等到投保人过世后,信托账户才会有财产,将委托人设置为受益人没有意义;第二,从资产隔离角度考虑,将委托人设置为受益人,也不利于资产隔离。特别要注意的是,委托人不能为*受益人,因为这样,信托就成了自益信托,自益信托没有资产隔离保护功能。

  如果委托人在设置信托时,追加了现金,也想用信托保障自己的生活,其实可以变通处理,将自己的配偶设置为受益人之一就可以了,当夫妻关系好的时候,配偶的财产自然就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当夫妻关系不合的时候,可以通过修改受益人和受益份额来限制配偶的受益权。

  5. 信托分配方案的设计

  保险金信托的分配方案常见的有:

  (1)按时间分配

  比如,可以约定从某年起,配偶每年可以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子女可以在30岁之前,每年领基本生活费;18~25岁,每年增加一笔教育基金;在45岁人格成熟时,一次分配所有信托财产和收益等。

  (2)按事件分配

  比如,子女*次结婚时给予婚嫁金,*次买房、*次购车时一次性给予一笔支持金,受益人罹患重大疾病,一次给予一笔支持金等。

  (3)特殊事项安排

  比如,约定子女必须为自己投保大额人寿保险,设立信托计划,以保证家族财富永续。

  还可以在信托合同中,对受益人的正向行为做出鼓励,如考上名牌大学给予奖学金;对不当行为进行约束或惩罚,如当子女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时,停止大额分配,只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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