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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复议原则】

  第五条【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复议范围】

  第七条【规定的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八条【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申请复议的期限】

  第十条【复议参加人】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的方式】

  [书面申请与口头申请]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派出机关]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

  [审查复议申请的内容]

  [对复议申请的处理]

  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复议前置的规定】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复议程序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条【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第三十一条【复议期限】

  第三十二条【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四条【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渎职处罚】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申请复议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复议费用】

  第四十条【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四十一条【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2018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

  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1年9月6日)

  *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

  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

  格问题的答复

  (2014年3月14日)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

  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

  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的答复

  (2005年6月3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款

  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5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

  复议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18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

  (2017年9月13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8月12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9月11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7月16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不服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认定审批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6月18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3月19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3月4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11月21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的复函

  (2001年10月24日)

  实用附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4行政复议告知书

  5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6被申请人答复书

  7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8责令受理通知书

  9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10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11恢复审理通知书

  12延期审理通知书

  1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14行政复议决定书

  15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16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17行政复议流程图

  18行政诉讼流程图

  电子版增补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

  (2010年3月1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17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2014年3月1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2010年3月16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2002年11月2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8年6月15日)


【免费在线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两个特点:(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2)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

  《宪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是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宪法依据。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理解与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 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这里的“受理”是接受和审查的意思,而不是指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相对应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含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行政复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行政复议机关才享有。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这里的“有关组织和人员”包括争议双方、有关与被申请人有工作联系的单位、有关具体执法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等。行政复议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方面的审查,主要包括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复议机关应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复议机关应决定撤销。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区别之一,就是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其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审查其适当性,就是要依据客观事实,综合考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因素。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有关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规定有权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的,应当对该规定进行认真审查,提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如果本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有关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规定无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将审查申请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对这些行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该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承担应诉工作。

  第四条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原则的规定。

  1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首先要遵循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法定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合法原则的必要补充。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过程中要遵循公正原则。对待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视同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要严格以法律的目的和社会公认的公正标准为尺度。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是分不开的,行政复议的条件、依据和过程要公开。按照这一原则,行政复议的程序对申请人是公开的、开放的,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决定是公开的;行政复议的依据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依据内部文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必须讲究效率。这要求复议机关做到以下几点:(1)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并将有关情况告诉申请人。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进行审查,需要调查取证、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要及时进行,讲求效率。(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及时。(4)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要及时了解,对不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5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要求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尽量给相对人提供便利,使相对人节省费用、时间、精力。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当做到:(1)在法律规定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之内,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2)在法律规定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之外,不得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不论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还是调查取证、听取意见,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随意向申请人提出要求。

  第五条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裁决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终裁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为*终决定,既不能再申请复议,也不能再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裁决。

  条文参见本法第14、30条

  典型案例指引

  宋照科等三人诉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案

  案件适用要点: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应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再次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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