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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本书分为文化解构、专题剖析、国际博弈、历史回溯和总体评判等几个部分。从文化、历史、经济等角度对中国知识产权进行深入探讨。
【内容简介】

本书共译介美国、荷兰、澳大利亚、日本等国著名专家学者和青年才俊的10 篇研究成果,内容涵盖文化、知识产权法学、法经济学、法史学等领域,是交叉领域研究的范本。

本书通过对传统以及新兴知识产权法议题的比较探究,从更为宏观的层面揭示知识产权法的特质,展现外国学者在观察中国法时的独到见解。外国学者对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专题研究并不多见,但也不乏精品。虽然知识产权法只是众多部门法中的一个子集,但其蕴含的潜能无限,希望本书能够展现其中之一二。
【作者简介】

陈夏红

甘肃岷县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欧洲破产协会(INSOL Europe)、国际破产协会(INSOL)会员。在《法治周末》开设专栏《方寸正义》。

何天翔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欧盟刑法。

谢晴川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目录】

总序 大洋彼岸的回声1

序言

文化解构

解构山寨

——中国的“仿冒”反文化

专题剖析

对中国的音乐与电影盗版现象的未来展望

源自戏仿的血案:美国知识产权以及对中国的民主理想的追求

商标的道歉正义:有关信誉损害的中国商标法理论

国际博弈

WTO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知识产权法和政策与经济发展

——以中国为特定研究对象

历史回溯

山高皇帝远:中国1986—2006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

1923年《商标法》施行前后的外国企业商标保护体制

——以中日和中英商标权纠纷分析为中心

总体评判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

特约来稿

与姓名和形象相关的财产权利

——中日两国共同关心的形象化权问题

译后记
【前言】

序言

在过去的许多年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国外学者所热议的重点话题之一。虽然近年来情况有所改观,但在多年的时间里,中国知识产权学术界所进行的讨论,与外国知识产权学术界之间一直脱节:我国的学者对外国学者的“皮毛研究”颇有微词,而外国学者也对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表示难以理解。因此,除了假定外国学者们对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学术界的研究,多带有这种“雾里看花”的嫌疑之外,我们是否也应当有机会拨开这层迷雾,来看看这些产自异域的“花朵”,是否真正触及了我们所关心的问题?这也正是本卷编译者的初衷之一。

知识产权这门学科,以及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问题,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学科、一个制度表象本身的问题;它涉及政治、经济甚至历史在内的各种学科。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并不特别,从表面上看,现行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已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相差无几。而特别的是,与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分离的文化、历史、政治经济制度、习俗等植根于中国这片土地之上的这些“特质”。正是这些特质,才使得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如此复杂和如此值得探讨。也正是这些特质,才让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散发出一种独特的光彩。事实上,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已经从早期的纯规范研究,转向了一种跨学科的、跨领域的综合研究,由于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所涉及的问题也日益广泛与包容,可以预见这样的发展趋势还将会持续下去。因此,本卷所介绍引进的文章范围,不仅仅包括对知识产权法学理论方面进行的论证,也包括一系列从文化、历史、经济等角度,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的精深探讨。而本卷文章的作者,既有德高望重的资深教授,也有年富力强的年轻学者,还有已经奋战在知识产权行业的业界精英。相信他们的声音,可以略微描绘出在外国学者心目中,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独特外貌。

本卷内容首先以文化解构为题,一览韩诺季教授将如何以对中国文化的深入理解,来解构中国普遍存在的山寨问题。第二部分的专题剖析,围绕着版权以及商标问题进行。首先,蒲睿恪教授将对哈佛大学费舍尔教授所提出的“替代补偿机制”理论进行“中国式”的改造,以期能为中国解决盗版问题提供借鉴;罗伯特·罗戈尔斯基和肯尼斯·贝森这两位曾经的哈佛高材生,现在的业界精英,为我们说明诸如戏仿等转换性使用,将如何协调美国在中国的经济和民主追求之间的冲突;阮轩桃教授通过深入剖析中国商标法律体系中的赔礼道歉救济措施,为美国处理商誉受损的案件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第三部分国际博羿专题中,娜塔莉·斯弢昂奥夫教授,以中国与外国间的经济互动为背景,来研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迁,并就WTO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影响作出评析;安臣·坎普曼·桑德斯教授结合法经济学与国际经济法理论,对中国如何应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挑战提供了独到的见解。第四部分,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历史回溯作了重点回顾:梅西教授以自身多年与中国进行贸易谈判的经验,为我们简要重述了长达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变迁史,以及在这一变化背后的艰辛博弈;来自日本早稻田大学的本野英一教授,以翔实的史料及图片,对1923年中华民国时期发布《商标法》前后,中日、中英之间的商标权纠纷进行了详尽的梳理。第五部分以一篇综述性文章作为收尾:来自马里兰大学法学院的派翠西亚·坎贝尔教授以及来自该校工程学院的迈克尔·裴教授,共同就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总体作出了述评。本卷的*后部分,刊载了早稻田大学上野达弘教授的特稿,其对中日两国共同关心的形象权商业化所引起的问题,以及日本*法院的*判例进行了解读。

编者选择了以上文章介绍给读者,并非因为这些文章观点*正确,也并非基于编者本人的偏好以及特定作者的名声。选择的标准,就在于能否激扬学术,鼓励思辨。如若能借此为国际学界与国内学界之间提供一个相互评判的平台,在国内学者与国际学者之间搭建一个相互了解的桥梁,那么我们的目的就已经达到。当然,“西学东渐”式的做法,虽然能为中国学者构筑自身的学术批判理论提供思想来源,却并不能成为中国学术批判理论的主心骨。我们必须坚持这一观点。

新科技发明的不断出现,正日益冲击着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全球化的浪潮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影响,也正在通过各种不同的国际公约与协定得以显现。在未来,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究竟还能维持多久?而我们的过去,会对思索未来之道,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对于来自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者们来说,思考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在下一个十年内将如何发展才足以应对新科技带来的挑战,或许正是当务之急。《诗经·小雅·鹤鸣》有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术的发展离不开健康的学术批评。正如中国知识产权先驱者郑成思教授与哈佛大学安守廉教授,就宋代的版权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进行的学术争论一样,本卷编者也期许,我们所挑选的这些发出了“另类”声音的文章,能引起中国学者的共鸣或者批判。也希望这种共鸣或批判,能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寻找到一定的指引。

何天翔谢晴川

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


【书摘与插画】

书摘1

值得注意的是,暂且不论其经济力量以及其增长中的专利申请的份额,当谈到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政策行动方案的规划时,中国还未找到自己的位置。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与学说,仍有待于在中国商业文化中淬炼并升华。正当巴西和阿根廷在不断努力前行,并使他们的有关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之观点为人所知时,中国仍在专注于知识产权的本地执行。为了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在本地商业社群以及人民之中的认可度,巴西及阿根廷的做法或许有可借鉴之处。然而,考虑到中国既是个经济上的巨人,也是个发展中国家的事实,中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相对缺席是不寻常的。中国若要成功保持其经济增长,就需要对内投资以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法以及知识产权的执行,对于培育一种吸引创新的投资环境来说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国需要去探索TRIPS协定中所固有的灵活性,以确保其可提供基本药品以及获取教育材料。此外,当涉及保护传统药物以及文化等领域的新举措时,中国将会是扮演领导角色的*选择。

书摘2

中国被称为“山寨”的文化,以模仿能力闻名。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中国政治文化的特性,古代中国并未能发展出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儒家教条的影响,以及古代中国缺乏正式法律之事实,“导致个人权利,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个人权利的缺失”。当相信作者及发明家在其作品中有甚至可与国家对抗的这一财产利益的观念,正在欧洲悄然发展的同时,中国在20世纪前为知识产权类权利提供保护的努力,则主要以维护帝国权力为重心。事实上,直到19世纪末期,政府还为那些完美地复制了西方技术的行为提供奖励。

知识产权首次在中国得到承认是在20世纪初,那时中国的港口刚开始向西方世界开放,而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渐渐成为一个值得严重关注的问题。尽管中国分别于1910年、1912年以及1923年颁布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但这些法律并未对外国人提供多少保护,而盗版现象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1949年后,私人财产权概念在中国并不太受欢迎。在那段时期,国家会自动获得任何发明的财产权利以及相应的经济开发权。在当时,任何发明都将会被视为集体财产。

知识产权保护于1978年在中国重新出现。随着邓小平走上国家领导人的位置,中国与西方世界的联系也得到了恢复。1979年,中国与美国达成《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要求双方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商标以及版权保护。在1980年代,中国迅速赢得世界工厂的称号。税收减让、政府补贴以及廉价劳动力,吸引了许多欲降低成本并提高产量的公司,它们纷纷将其生产部门移至中国。与之相应,在1980年代中期,中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对外策略渐渐改变,也加入了许多主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1985年,中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其要求成员国提供互惠商标注册。中国于1992年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一员,同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4年,中国签署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5年,中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由此中国也就受制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设定的标准。

随着中国开始加入国际协定并追赶西方国家,其采用的知识产权法律,常常与西方国家的同类法律具有惊人相似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施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通过,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于1998年成立。这些知识产权法律被颁布后,又被频繁修正,并辅以各种实施条例、法律解释以及其他措施,由此创设出让人费解的、由法律和相关指导意见组成的复杂拼接品。中国的领导人不断发表文章及讲话,强调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将会扮演的重要角色。在2009年以及2010年,*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白皮书,以宣传其在知识产权裁判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提供数据来展示其执行效率的提高。

除了所有这些明显的进步之外,在2005年,即中国加入WTO 4年后,美国认为中国在履行WTO义务上存在问题,而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名单。根据美国贸易代表的说法,“从总体来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仍是低效且无威慑力的。大范围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持续地影响着许多产业的产品、品牌以及技术……” 直至2011年,中国仍在美国的重点观察名单上,并受到第306条的监控。

许多学者都曾推测过中国知识产权执行记录不佳的原因。有人将其归因于中国的低收入水平,认为这推动了对奢侈品的廉价复制件的需求;也有人将其归因于中国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净进口国,因而中国并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放在国家的优先考量事项之列。还有人认为,在“中国政府部门与机构之间、地方保护主义与腐败之间、开展调查与提起诉讼案件的高门槛之间、缺少培训与行政处罚的不足之间都缺乏协调”。还有人辩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西方国家所强加的,其并没有考虑到那些法律与中国的价值与道德并不匹配这一事实。

本文回顾了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以阐明“法律文本”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利所有人所能利用之保护之间的异同。本文将会对为数不多的存在英文翻译版本的既有案例进行评估,以确定在事实上,中国是如何适用知识产权法的。*终,本文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了应对之策,并就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作出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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