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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编总则

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九条【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区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及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次修正,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共分5编308条,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 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补充:

1.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2.相应修改有关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

3.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二、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1)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3)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3.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2)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3)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

4.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三、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1.在《刑事诉讼法》编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2.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等。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3.增加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规定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同时,对办案期限和不宜适用速裁的程序转化作出规定。

4.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作出规定。

此外,《刑事诉讼法》对关于死缓执行、罚金执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书摘与插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编总则

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刑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是规定犯罪和用刑罚方法惩罚犯罪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需要由程序法保障才能正确实施,刑法的任务需要通过程序法规范的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要保证正确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就需要制定刑事诉讼法。这样,才能依照法定程序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得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刑事诉讼法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第二条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分为三方面内容来理解:一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就是对于发现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调取证据,查出犯罪嫌疑人,查清犯罪事实。二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事诉讼法的这个任务主要是通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活动来实现的。三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或者说是总任务。这一根本任务是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和完成的。

条文参见

《宪法》第28、33条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共分两款。第1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责分工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2款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规定是对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严格要求,也称为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

条文参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诉实施规定》)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监狱法》第60条;《海关法》第4条;《国家安全法》第42条;《监察法》第4条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理解与适用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依照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以下行为: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国家安全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办理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理解与适用

本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指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是由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2)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前提,必须是依法,也就是说,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规范进行,而不能脱离法律规范;(3)对于任何倚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意味着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其还要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条文参见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条文参见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理解与适用

本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1)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本法第3条规定了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分工,第18条规定了案件管辖分工。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包办代替,越权行事,也不能互相推诿,不负责任。(2)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3)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理解与适用

两审终审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审判终结,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来讲,审判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提出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作为例外的情况,人民法院审判的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即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被告人仍不服的,不能再上诉,只能提出申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死刑案件的判决,不论是经过一审还是两审,都要由人民法院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核准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程序是专门为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程序,体现了慎重适用、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不能停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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