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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民法,是各国重要的法律,也是我国*为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随着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已经建立并日趋完整。出版社邀请从事民法教学三十多年、从事民事实务,又有写作辞书经验的资深作者,为广大读者编著了《民法辞典》。辞典以我国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为依据,收入常见常用的名词术语1400余条,计五十万字左右。释文依法有据,实用、通俗易懂。正文按分类编排,正文前有分类词目表;为便于读者查阅,正文后设立了词目笔画索引。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处于一个重要转型期,社会经济发展多元化,自然人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及他们之间民事活动更加频繁、复杂,这就需要民事法律来调整、规范。《民法辞典》将成为读者正确理解民事法律相关名词术语、指导法律难题的一扇窗口或者一把钥匙。
【内容简介】
《民法辞典》是一部比较实用的有关民事法律方面知识的综合性工具书。《民法辞典》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债法)、担保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集了常见的、实用的民事总论、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人身权、物权、债、继承、民事责任、重要法律文等名词术语、短语等1400余条词目,约50万字。编著者对每一个词目作了依法有据、详实、通俗、易理解的解释,既有知识性,又有法律依据,既有实体性解读,也有程序性说明,还对有些易混淆的相近、相似的术语进行了辨析区分。
《民法辞典》按分类编排,正文前有分类词目表;为便于读者查检,正文后设立了词目笔画索引。
社会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必须遵守法律,了解法律用语。《民法辞典》能成为读者正确理解民事法律相关名词术语、指导法律难题的一扇窗口或者一把钥匙。


【作者简介】
吕淑琴: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版、2009年版、2019年版)、《大辞海•法学卷》(2003年版、2015年版)作者,在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过《知识产权法律小辞典》《知识产权法辞典》。



【目录】
【总论】
民法
罗马法
市民法(Jus civil)
万民法
民法典
民事法律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财产
经济法
行政法
劳动法
社会法
社会保障法
商法
商事法
商法典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民法渊源
……
私法
公法
私权
公权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实施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效力范围
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民法的对人适用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
……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
公平原则 
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
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
……


【书摘与插画】
《民法辞典》条目释义(选摘)
民法基本原则 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即制定、执行、解释和研究民法的指导思想。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尽管它不涉及诸如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具体的规定,但在对法律的制定、适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中,是设置民事法律制度、设计具体民事规范的基础,体现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根本目的。立法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制度规范中,必须全面贯彻这些基本原则。(2)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每一项民事活动时都要遵守民事法律规范,这既包括遵守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包括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使是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也不允许约定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条款,否则就是无效条款,不能取得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3) 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法官、仲裁员等解决具体民事纠纷时,都要对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解释,判明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进而令不遵守法律规范的人或不履行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一系列工作中,离不开对现有法律规范的解释,自然包括对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准确把握。尤其当法律缺少相应规定或现有的规定有问题时,就要利用民法基本原则确定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等进行裁判, 以确保法律确定的公平、公正的目的得到实现。(4) 民法基本原则是学者在研究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或者探讨某一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事法律涉及的是每一民事主体、甚或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在对利益分配的考虑和利益冲突时的协调办法时,要充分考虑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判断,体现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以确保民事主体的自由,谋求主体利益分配上的*公平,以*限度实现民法的立法宗旨与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有: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

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离开此原则,其他民法原则都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具体表现为: 任何民事主体,自然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智力水平、健康状况、职业、收入等有何不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论其是何所有制性质、财产多少、企业规模大小,都为民事法律上的独立、平等的“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在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平等地履行民事义务;参与具体的民事活动时,均应平等对待,即平等地尊重对方,平等地与对方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地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平等地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即因他人的行为或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约定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有时对于一些特殊人群的倾斜保护,就是为了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例如,我国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私法自治原则 亦称“意思自治原则”。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原则。我国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表述为“自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涉。也就是说,民事主体能依其自身意愿,自主、自由地参与民事活动,不受任何人包括国家权力的强迫、干预;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所表达的意思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动机如何,也无须向任何人解释其动机;任何民事主体必须对其基于自身判断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后果及责任,任何民事主体也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私法自治原则要求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思自由,……

自愿原则 我国民法总则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表述。详“私法自治原则”(26页)。

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合理地分配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公平、正义地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公正、正义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作为价值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判断一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权利、承担某种义务或责任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内容。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都为追求一定的财产或非财产的利益。当一民事活动的结果明显不公平的,就可推定该结果违背了参与者的初衷。法律若不制止,意思自治原则就会形同虚设,助长投机取巧、不诚实的不良风气。公平原则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进行一项具体的民事活动时,双方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彼此利益是否均衡,先要看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出于自觉自愿。即使出现不均衡的结果,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法律没有必要干预,也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不公平……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符合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来社会生活层面的某些事实关系,被民事法律调整之后,产生了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实质上是民法使社会关系秩序化的过程。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便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相比,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的私权性。……

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的对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以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民事法律关系以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为主要内容,以满足民事主体的各种财产利益的需要为目的,是非人身性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量的一种。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为财产法律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承揽关系、保管关系、居间关系等也是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中确定的权利可以转让、继承、放弃;财产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时,适用财产的救济方式有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的对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以民事主体的人格、身份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肖像、名誉等而产生的姓名权关系、肖像权关系、名誉权关系,都是人身法律关系。这类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要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的需要而形成,是非财产性的,而人身利益都与特定的主体不可分离,因此一般情况下,人身法律关系中确定的权利不可转让、继承;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等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的对称。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其某种利益而允许其实施行为的界限。一般有三层含义。一是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思自由。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要求相对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相对义务人应当听命于权利人的意思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二是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当事人可以为自己设定某种权利、受让某种权利,目的在于运用这种权利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三是具有法律保障性。依法或依约产生的权利都受法律的保障,法律对各种权利都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按民事权利的标的,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按民事权利主体是否特定,分为*权和相对权;按民事权利的作用方式,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按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分为期待权和既得权;按权利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按权利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分为原权和救济权。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要诚实信用,不能滥用权利。民事权利受侵害时,权利人可诉请法院给予强制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章专门规定了我国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自然人的继承权,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民事主体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客体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我国民法总则并对……


民事权利的行使 权利人以实现其民事权利的内容为目的而行使权利的行为。民事权利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也可以通过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除专属权利以外,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滥用权利。若权利人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必定有相应的民事义务需要履行。如果所有的权利人都能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势必督促了所有的义务人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使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有序。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放纵了义务人对自己义务的不履行,这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持续发展都是不利的。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31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法律为规范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除斥期间制度等,目的都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否则,民事权利人就要承担或者民事权利不再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或者原本享有的民事权利被消灭的后果。

物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依法能为人所支配并满足人需要的客观世界存在的物体。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绝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以物为客体。即使不以物为客体,也与物有联系,如运送关系、保管关系,其运送、保管行为必须作用在物上。因为作为客体物的属性的不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大部分的买卖关系、借贷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关系、借用关系,因为当这一关系结束时,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有义务返还原物。由于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都会对物加以特别规定。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有以下特点: (1) 物存在于人体之外。无论是自然界天然存在的物,还是人类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物,都是存在于人体之外的东西。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绝大部分是在自然界占有一定空间的有体物。(2) 物是有用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能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因而才会成为人们交易的对象,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与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3) 物能被人类支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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