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推荐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席卷美国多个图书榜单,外媒与名人竞相推介,有口皆碑。

本书荣获2017年《出版人周刊》十大好书奖2017年《纽约时报》百大好书奖、2017年布鲁克林公共图书馆文学奖2018年加利福尼亚图书奖(非虚构类),同时入围2017年美国国家图书奖(非虚构类)长名单2017年洛杉矶时报图书奖(历史类)*终名单。美国亚马逊评分4.8Goodreads网站评分4.44,比尔·盖茨私人书单推荐。

★平等与公正背后的阴影,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一本书读透美式种族隔离。

种族隔离史是美国历史中分量不轻的一部分。我们常说,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是“种族的大熔炉”,但似乎忘记了以非裔美国人为代表的少数族裔受到的歧视与压迫。实际上,由于美国政府的诸多种族隔离手段,非裔美国人长期遭受排挤,甚至到如今仍难以摆脱落后的境地。了解美国的种族隔离史,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美国,也对处理我国乃至世界的民族问题有借鉴意义。

★十载调研成果编缀成书,百年黑暗历史和盘托出,匡谬正俗的集大成之作。

本书是美国住房政策领域的重量级人物理查德·罗斯坦的扛鼎之作。作者整合了自己十年调查研究的宝贵成果,以种族居住隔离为着眼点,通过详实的史料与数据真切地还原了美国种族隔离的历史,强有力地推翻了“事实上的种族隔离”的错误观点,并提出了“法律上的种族隔离”的见解。无论从立意还是从内容看,本书都是一部不可多得的佳作。

★文笔平实,叙述生动,考证严谨,图文并茂。

本书虽为学者所写,但毫不晦涩,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无数真实事件娓娓道来;提供详尽的注释及参考文献,旁征博引,有根有据,便于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史实;附有近三十幅珍贵历史图片,视之仿若亲临其境,更具现场感。


【内容简介】

如果我们将美国的种族比作一件用许多布片拼缀而成的百衲衣,那么非裔美国人群体无疑是其中*醒目的一块黑色补丁。非裔美国人的历史可以追溯至非洲奴隶贸易时期,因而在美国这个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国家,他们饱受歧视,并于随后漫长的岁月中遭到各种各样的苛待乃至压迫,其中就包括种族居住隔离。

大都会地区的种族居住隔离向来是美国社会的痼疾。这段沉痛历史的真相曾昭然若揭,却甚少有人愿意直面过去。如今,人们似乎仍然普遍持有这样一种错误的想法:以种族为标准的城市分区规划因“事实上的”种族隔离而形成,是个人偏见、收入差异或银行和房地产公司等私立机构的行为之结果。美国住房政策领域的重量级人物理查德·罗斯坦力图推翻上述谬论,通过查阅大量档案、挖掘珍贵文件及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耗时10年,*终完成了这部集大成之作。本书以丰富的史料和数据真实记录了美国种族隔离区内发生的无数令人悲愤交加的故事,详尽阐述了20世纪中叶联邦政府如何利用公共政策丝毫不加掩饰地蓄意强化种族居住隔离,无可辩驳地证实了美国延续至今的歧视性居住模式恰恰是由“法律上的”种族隔离导致的,并揭露了其对经济与教育公平、司法公正造成的巨大破坏。

近年来,弗格森、巴尔的摩等地的暴力事件再次将这个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带回到普罗大众的视线里,而其根因有且只有种族歧视。马丁·路德·金的梦想几时才能成为现实?罗斯坦以质朴但有力的文字呼吁读者重新审视这段被世人抛诸脑后的历史,并认为美国政府有义务纠正并弥补这一违宪性过错。


【作者简介】

理查德·罗斯坦Richard Rothstein

美国历史学家、学者,美国经济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员、全美有色人种协进会法律辩护基金会瑟古德·马歇尔研究所名誉高级研究员、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哈斯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曾于1999—2002年间担任《纽约时报》国民教育专栏作家。

罗斯坦的学术研究重点是美国住房政策和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史,曾广泛发表以种族平等和教育为主题的演讲。已出版《我们曾走之路:美国学生成绩的假与真》《阶级与学校:以社会、经济和教育改革缩小“黑”“白”学生之成绩差距》《评分制教育:取得问责权》等多部著作,*力作《法律的颜色:一段被遗忘的美国政府种族隔离史》于2017年入围美国国家图书奖非虚构类长名单。


【媒体评论】

名人推荐

我一直试图获取更多关于制约美国经济流动性之力量的信息,而这本书帮助我理解了联邦政府的政策在美国城市种族隔离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比尔·盖茨(Bill Gates)

媒体推荐

罗斯坦的这部引人入胜的综合性著作揭示了美国“大都会地区如今的系统性种族隔离”如何形成,特别聚焦于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这种对过去政策与当前种族问题之解决方案饱含同情又具有学术性的诊断照亮了某些阴暗的角落。

——《出版人周刊》(星级评论)

Publishers Weekly(starred review)

这是一段极富感染力、令人不安的美国种族居住隔离史……罗斯坦报道的强大力量在于其所掌握证据本身的分量……尽管前路渺茫,但是关于这段混乱的历程,没有比本书更好的记录了。

——戴维·奥辛斯基(David Oshinsky)

《纽约时报书评周刊》(New York Times Book Review

罗斯坦的著作收集了细致的调研资料,展示了各级政府如何长期利用种族歧视政策剥夺黑人的机会,使他们无法入住便于就业及接受良好教育,且具有向上流动性的街区。

——贾里德·伯恩斯坦(Jared Bernstein)

《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


【目录】

前言 i

第1章 如果旧金山是,那么到处都是? 3

第2章 公房,黑人聚居区 19

第3章 种族区划 45

第4章 “居者有其屋” 67

第5章 私人协议,政府执行 89

第6章 白人群飞 107

第7章 国税局的支持及监管机构的姑息 117

第8章 地方策略 135

第9章 政府默许的暴力 163

第10章 收入抑制 181

第11章 向前看,向后看 209

第12章 考虑补救 229

后记 253

常见问题 259

作者记与致谢 282

注释 296

参考文献 348

图片来源 381


【前言】

从2014年到2016年这段时间,当弗格森、巴尔的摩、密尔沃基或夏洛特等地发生骚乱并引起我们的注意时,多数人会觉得自己了解这些种族隔离区,知道这里的犯罪活动、暴力、愤怒和贫穷如何形成。我们说他们从事实上被隔离,说这是私人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由于法律的效力或政府的决策。

我们告诉自己,“事实上的”种族隔离(de facto segregation)有多种原因。当非裔美国人搬进弗格森这样的社区后,一些持有种族歧视观念的白人家庭决定离开;此后,黑人家庭的数量不断上升,社区的品质随之下降,然后就出现了“白人群飞”(white flight)的现象。房地产中介引导白人避开黑人社区,也引导黑人避开白人社区。银行表达歧视的方式是“画红线”,即拒绝为非裔美国人提供贷款,或迫使他们接受条件极为苛刻的次级贷款。就整体而言,非裔美国人所受的教育不足以让他们获得充裕的收入以居住在住户多为白人的近郊区,因此,他们仍在城区聚居。另外,黑人家庭也倾向于和其他黑人家庭居住在一起。

以上所有事情都不失真实,但它们只是真相的一小部分,被湮没在远比它们更重要的事实之下:直到20世纪只剩下1/4时,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始终以明确的种族政策界定白人应该住在哪里,非裔美国人又该住在哪里。美国北部、南部、中西部和西部地区目前的居住隔离并非个人选择或原本用心良苦的法律法规造成的意外后果,而是毫不掩饰、清楚明白地在美国每个大都会地区实施种族隔离的公共政策之结果。这一政策系统性很强,力度很大,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如果没有政府蓄意实施的种族隔离,其他导致隔离的因素——个人歧视、白人群飞、房地产中介的引导、银行的贷款歧视、收入差异及自我隔离——仍会存在,但表现出来的机会就少多了。有目的性的政府行为造成的隔离可不是“事实上的”种族隔离。更确切地说,在法庭上,这叫“‘法律上的’种族隔离”(de jure segregation),即由法律和公共政策造成的种族隔离。

由政府行为造成的种族居住隔离违犯了美国的宪法及人权法案。开国元勋制定的第五修正案使公民免受联邦政府的不公待遇。美国内战后不久即正式通过的第十三修正案禁止蓄奴,或者就整体而言,禁止将非裔美国人视为二等公民;而同样是内战后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则禁止各州或地方政府不公正、不平等地对待民众。

大多数读者都明白,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由政府造成的居住隔离。不允许非裔美国人享受适用于白人的住房补贴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不公正待遇,而且,如果向来如此,则已经到了严重违犯宪法的程度。但是,居住隔离也违犯了第十三修正案,这可能有些出人意料。我们通常认为第十三修正案只是废除了奴隶制——第十三修正案的*款确实如此,第二款则授予国会强制执行*款中规定的权力。1866年,国会通过了民权法案,以此强制废除奴隶制,该法案禁止任何延续奴隶制特点的行为。使非裔美国人沦为二等公民的行为,如住房方面的种族歧视,也在禁止范围之内。

但是到了1883年,*法院驳回了国会关于强制执行第十三修正案之权限的解读。法庭同意该修正案第二款授予国会“批准通过任何对废除美国境内所有奴隶制之标志与事件必要或有益的法律”的权力,但法庭并不认为将一部分人排除在住房市场之外是奴隶制的“标志或事件”。因此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中,这些维护民权法案的行为一直被忽视。然而如今,多数美国人都明白,对非裔美国人的偏见和苛待并非凭空出现。支持种族歧视的陈规和态度植根于奴隶制度,而美国正是在奴隶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现在我们大多数人会认为国会的判断正确,同意这一点也在情理之中。国会认为,禁止非裔美国人购买或租住像样住房的行为是仍视其为二等公民的表现,是奴隶制的残余。现在,同样容易理解的是,人们明白,如果政府积极推广居住隔离,那么它就没有遵守第十三修正案对奴隶制及其残余的禁止性规定。这一解释并不牵强。实际上,它与*法院1968年*终通过的司法解释非常接近,有力地推翻了1883年的判决。1965年,约瑟夫·李·琼斯(Joseph Lee Jones)及其妻芭芭拉·乔·琼斯(Barbara Jo Jones)对阿尔弗雷德·H.梅耶公司(Alfred H. Mayer Company)提起诉讼。梅耶公司是圣路易斯(St. Louis)的一家开发商,他们拒绝向这对夫妻出售住房,仅仅因为琼斯先生是黑人。3年后,*法院支持琼斯夫妇的诉求,认定1866年民权法案的声明——住房歧视是奴隶制的残余影响——有效,而这正是第十三修正案授权国会根除的。iv法律的颜色但是由于一次历史偶然事件,无论是政策制定者还是公众,甚至连民权倡导人士都没有对琼斯诉梅耶公司案(Jones v. Mayer)判决的意义予以重视。在*法院宣布其判决的两个月前,国会通过了《公平住房法》(Fair Housing Act),该法案随后由林登·贝恩斯·约翰逊(Lyndon Baines Johnson)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尽管1866年的法律判定住房歧视违宪,但它并未赋予政府执行权。《公平住房法》规定政府可以适度执行,而民权组织也是利用这部法律而非之前的法令,对住房歧视发起挑战。但是在他们发起挑战时,我们忽略了一个事实——住房歧视并非在1968年才变得不合法,自1866年以来,这样的歧视一直是不合法的。其实,在这102年的时间里,住房歧视不仅不合法,而且是宪法责令消除的奴隶制的标志,却一直被强加于某些群体之上。

本书讲的就是20世纪中叶实施的、旨在强化种族居住隔离的持续性政府政策。阻止非裔美国人和白人混居的具体政府行为很多,我把这样的行为归为“违宪行为”。我这样做实际上背离了广为接受的观点——一种行为只有在*法院裁定其违宪时方可称为违宪行为。在1954年之前,很少有美国人会认为学校里的种族隔离是合乎宪法规定的,因为*法院禁止这样的行为。实际上,种族隔离一直是违宪的,尽管*法院中的多数派在误导之下错误地忽视了这一点。

但是,即使全民一致认为政府政策导致了一种违宪的、法律上的居住隔离制度,也并不意味着诉讼能够补救这种局面进行补救。虽然大多数非裔美国人在这种法律认定的体制下饱受痛苦,但是他们却没法以诉讼案件所要求的特殊性明确说出自己到底具体在哪个方面成为受害人。比如,很多非裔“二战”老兵没有申请政府担保的抵押贷款来购买郊区住房,因为他们知道退伍军人管理局会以其种族为由拒绝他们的申请,所以即便申请也没有任何意义。因此,这些退伍军人并没有像白人退伍军人一样因房屋净值升值而获得财富,他们的后代也不能像白人退伍军人的后代一样继承这些财富。因为继承的财富较少,现在的非裔美国人不像同龄的白人那样有能力进入好的大学。就算现在这些非裔后代中有人得知,其祖父辈不得不在拥挤的城市地区租住公寓的原因是联邦政府违犯宪法和法律规定,禁止银行给非裔美国人贷款,他们仍然没有资格提起诉讼,也说不出该向哪一方来追回赔偿。对于*法院执迷不悟坚持赞成的政策,通常是没有司法上的补救措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宪法没有要求补救。实施补救要通过我们选举产生的代表来执行宪法。

我们未能意识到自己与“法律上的”种族隔离所造成的严重而持久的影响共存,因此就无须面对宪法所要求的扭转这一局面的义务。“法律上的”种族隔离仍然存在,如果这么说没错的话,那么废除种族隔离就不仅仅是可取的政策,还是我们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和道德义务。如果我们想称我们的国家为宪政民主国家,那么“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可不是合理的做法。

住房方面的种族隔离不仅是以前蓄奴的南部邦联的项目,而且是20世纪联邦政府的全国性项目,是由美国*自由思想的领袖们策划实施的。我们的官方种族隔离体系并非由某一条将非裔美国人局限在特定社区的法律规定造成。实际上,大量明确具有种族隔离色彩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合力打造了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聚居区(ghetto)体系,这样的聚居区外围环绕的是白人居住的近郊住宅区。个体的种族歧视也起了一定作用,但如果政府没有欣然接受并强化歧视,其影响会大打折扣。

半个世纪以前,“法律上的”种族隔离的真相就已经为世人所周知,但是自那时起,我们一直压抑着自己的历史记忆,并自我安慰,相信所有的一切要么事出偶然,要么是误导之下的私人偏见。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法院多数派一直在推广“事实上的”种族隔离的错误观念,而这现在已经为常规思维所接受,自由派和保守派在这一点上倒是所见略同。

当民权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废止底特律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时,转折点出现了。原告意识到,如果底特律的白人儿童屈指可数,那就根本谈不上废止学校的种族隔离,他们认为,补救方案不但应涵盖非裔人口众多的城区,还要包括白人近郊住宅区。1974年,*法院以5票对4票的投票结果驳回了上诉。多数派认为,因为政府在近郊住宅区的政策并没有造成底特律学校的种族隔离,近郊住宅区就不能包括在补救方案中。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解释说,黑人学生集中在城区,而不是散布在底特律各近郊住宅区,这是由于“各种不可知、或许也无从得知的因素,如人口迁入、出生率、经济变化或私人种族顾虑的累积等”。他得出结论:“宪法不会允许联邦法庭有试图改变这一局面的行为,除非事实表明国家或其政治区划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种局面的存在。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记录表明,底特律学校的人口种族构成或底特律市区内及附近区域的居住模式主要由政府行为导致。

大法官斯图尔特的评论中有一点让人颇感不安:原告民权组织的确提供了证据,证明底特律城区及周边地区的居住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由政府行为导致。虽然初审法官支持他们的观点,但是大法官斯图尔特及其同僚决定无视甚至否认此类证据的存在。**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史蒂芬·J.罗斯(Stephen J. Roth)的观点被*法院否定,他从这一证据中得出的结论是:“不管是政府、个人还是机构所遵循的政策,都对社区的构成有持续影响,并且这一影响在当前仍有体现——我们知道,选择居住地是发生频率相对较低的事件。多年以来,联邦住宅管理局(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公开建议并提倡维持‘和谐的’社区,即种族和经济上的和谐。当时所造成的局面仍在继续。”罗斯法官强烈要求承认其他因素也涉及在内,我们“无须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官员及各部门行为的影响*小化,亦无须将贷款机构和房地产公司行为的影响*小化,他们的行为形成并维护了种族隔离的居住模式,而这导致了学校的种族隔离。”另,本书未标明“译者注”或“编者注”的脚注均为原注。

这种对美国种族历史的失实陈述,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蓄意的视而不见,成为美国法律体系下的共识,这在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于2007年写下的一份判决书中再次得到了表达。他的观点是,禁止路易斯维尔和西雅图的学区把学生的种族作为学校适度融合计划的一部分。每个学区允许学生选择他们想进的学校,但如果一所学校剩余的学位有限,学区将接受有助于学校种族平衡的学生。换句话说,如果学校以白人学生为主,黑人学生会得到准入优先权,而白人学生则会被以黑人为主的学校优先接受。

这位首席大法官提到,这些城市的住房安排具有种族同质性,这导致社区学校的学生也具有种族同质性。他认为,种族隔离社区的形成可能是“社会歧视”的结果,但是纠正“并非源于(政府)自身行为”的歧视永远不能成为制定符合宪法规定、有种族意识的补救措施的理由。“对我们的法律体系而言,由政府行为造成的种族隔离与其他因素造成的种族失衡之间的区别一直都很重要……如果一个地方的(种族不平衡)不是政府行为的结果,而是个人选择造成的,这种不平衡就没有任何宪政意蕴”。他的结论是,因为路易斯维尔和西雅图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由个人选择造成的,所以应当禁止学区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来扭转这种隔离。

1992年,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曾处理过一起涉及佐治亚州学校种族隔离的案子。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引用了他对该案的裁定。在判决书中,肯尼迪法官写道:“在我们的社会、学校中确实(残)留着政府法令造成的种族隔离。过去对黑人权利的侵害和由政府或以政府的名义施加的不公待遇是相当棘手的历史事实。历史上的棘手事实挥之不去,继续存在。我们虽不能逃避历史,但也无须在确定法律责任时过分夸大其后果。种族隔离的残留……可能非常微妙、难以捉摸,但这样的残留是真实存在的,与正在纠正的法律上的不当行为有着因果关系。但是,人口结构造成的族群变化并不总是与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有真实、本质的联系。”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将推翻由肯尼迪大法官表达并为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及其同事所认可的这一过于轻松愉快的观点——国家犯下的过失与我们身边所见的居住隔离鲜有因果关联。本书将用证据表明,带有明显种族倾向、造成大都会地区种族隔离的政府政策并不是残留物,既不微妙也不难以捉摸,其控制力足以造成目前我们在社区及学校中所看到的“法律上的”种族隔离。本书的核心观点是,非裔美国人被违宪剥夺了融入中产阶级社区的方法与权利,正因这种剥夺行为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所以国家有义务对此进行补救。

很多法学家都对“法律上的”种族隔离与“事实上的”种族隔离之间的区别持有一定程度的怀疑。他们认为,在私人歧视行为普遍存在的地方,公共政策造成的歧视无法与“社会歧视”区别开来。比如,如果一个社区存在白人逃离非裔美国人居住区域的惯例,那么其力量之强大将无异于成文法律。无论是公共政策歧视还是社会歧视,表达的都是被这些学者称为“结构性种族主义”(structural racism)的概念,即在美国国内,即使不是大多数,起码也有许多机构的行事方式都对非裔美国人不利。这些学者认为,试图理清这些机构的种族差别性影响在多大程度上源于个体歧视,又在多大程度上源于公共歧视的行为是毫无意义的。他们说,无论几十年前歧视由何种原因引发,政府都有义务纠正结构性种族主义。

这些学者的说法可能是对的,但是,在本书中,我并不会采纳他们的思路。恰恰相反,我所采用的是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和他的同事、前任及可能的继承者所持的狭义法律理论。他们同意,按照宪法规定,我们虽然没有义务纠正私人歧视造成的种族隔离,但有义务补救政府支持的隔离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我接受他们的说法。本书与他们在理论上没有任何分歧,有分歧之处在于他们提出的事实。有些人,如法官,认为宪法要求补救政府支持下的种族隔离行为,但大多数种族隔离并不属于此类。我希望让这些人看到,罗伯茨大法官及其同僚对他们所掌握事实的理解是错误的。大多数种族隔离行为的确属于政府支持下的公开明确的行为。

在正文开始之前,我想就措辞方面说几句:我将会频繁提到(其实我已经在这么做了)我们做过的事情或我们应该做的事情。“我们”指的是所有人——整个美国人群体。本书并没有把白人看作滋事者,把黑人看作受害者。身为这个民主国家的公民,我们——我们所有人,包括白人、黑人、拉美裔、亚裔、美洲原住民和其他人,共同肩负着促进宪法的实施并纠正过去犯下的、影响仍在持续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我们中很少有人是推动种族隔离制度持续下去的人或被剥削程度*深者的直系后代。非裔美国人不能像等待一件礼物那样等着过去的不平等待遇得到补偿,而美国白人作为一个整体也并不负有对非裔美国人进行补偿的义务。我们,我们所有人,对我们自己负有这样的责任。身为美国公民,不管我们或我们的祖先通过何种途径获取这一身份,现在,我们都是这个国家的一员。过去几十年里,我们创造了一些委婉的说法来帮助忘却国家是怎样对非裔美国公民进行种族隔离的。我们说到聚居区的时候会感到尴尬,这个词准确地描述了这样一种社区——政府不但让少数族裔集中居住在这里,而且设立重重障碍阻止他们离开。我们毫不犹豫地承认,东欧的犹太人被迫住在聚居区中,在那里,他们的机会非常有限,很难甚至完全不可能离开。但是,当我们在这个国家遇到类似的社区时,我们小心翼翼地称之为“内城”(inner city),其实谁都知道我们是什么意思。(当富裕的白人将同一片地理区域中产阶级化时,我们并不会把这些白人划为内城家庭。)现在,我们羞于承认这个国家将非裔美国人限定在聚居区内。在此之前,种族关系的分析家,无论是非裔分析家还是白人分析家,都一直用“聚居区”这个词来描述低收入非裔美国人社区,他们的用词非常准确。这些社区在公共政策的推动下形成,不但缺少机会,而且障碍重重,难以离开。还没有另外的词能简洁地囊括所有这些特点,所以我将使用这个词。

我们也发明了其他委婉的说法,如此一来,文雅阶层就不用直面种族排斥的历史了。当我们想到白人就读的学校中鲜有非裔美国人所引发的问题时,我们说我们在寻求“多元化”(diversity),而不是种族融合。当我们想假装这个国家并没有用一种专门针对非裔美国人的种族隔离制度孤立他们的时候,我们散布他们只是另一种“有色人种”(people of color)的说法。我力图避免这种措辞。

因为我们的主流文化倾向于认为非裔美国人低人一等,所以我们用以描述他们的词汇,不管一开始看上去多么高贵庄严,*后听起来总像在表达轻蔑。非裔美国人对此提出抗议,坚持使用新的术语,我们*后也接受了新的说法,但这些说法似乎也暗含了卑微之意。因此,到了20世纪初,美国所有居于次要地位的种族都被称为“有色人种。后来,我们开始考虑称非裔美国人为“尼格罗人”(Negro),一开始用的是小写的n,后来才开始用大写的N。这个词后来被“黑人”(black)所取代,后者似乎被广泛接受,经久不衰。今天我们意识到“非裔美国人”才是*合适的说法。在接下来的篇章中,这个词将是我使用*为频繁的词,但我有时候也会使用“黑人”一词,在描述历史事件时,我偶尔会用到“尼格罗人”一词,在用到这个词时,我所表达的尊重和这个词在早期所享有的完全一样。我们不能被措辞的变化分散注意力,应该注意到其下隐藏的真相:在这个国家,我们建立了一种等级制度,非裔美国人因为政府明确的种族歧视政策而一直受到剥削,遭受地理上的隔离。虽然今天这些政策大都已经不再执行,但政府却从未就此做出补救,而且其影响仍持续存在。


【书摘与插画】

第9 政府默许的暴力

威尔伯· 加里(Wilbur Gary)是一名建筑承包商。1952 年,他和家人一起住在加利福尼亚州里士满的一个公房小区中。他是非裔美国人,也是海军退伍军人,之前在造船厂工作,担任他所在的美国退伍军人协会地方分会的副会长。加里一家需要寻找新的住处——联邦政府的《兰哈姆法》要求,政府为战时工人建设的住宅区只能是临时性质,因此他们所在的公寓群计划拆除。加里的战友、海军少校悉尼· 霍根(Sidney Hogan)即将搬出罗林伍德,这是个近郊住宅区,就在里士满城外不远,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建设起来的,联邦住房管理局要求在该小区实行限制性契约条款。但是,4年前*法院已经有了裁定,此类契约不具法律效力,因此霍根把他的房子卖给了加里夫妇。

但是,一家叫作“罗林伍德促进联合会”的业主组织坚称,该组织的契约赋予了它将非裔美国人驱逐出去的权利。全美有色人种协进会给加里夫妇提供援助,问这个业主组织是否真的胆敢执行这份契约。这些邻居于是试图以高出加里所付金额15% 的价格买下加里的房子。加里夫妇拒绝了这一提议。

加里一家搬进来后不久,约300 名白人在他家门外围作一团,大声咒骂,投掷砖头(其中一块打碎了前窗的玻璃),并在草坪上焚烧了一个十字架。有好几天的时间,警察和地方治安警官拒绝介入,因此全美有色人种协进会发现,有必要自己组织护卫队。共产党下属的一个民权组织也提供了帮助。记者杰西卡· 米特福德(Jessica Mitford)在其书《美妙的旧时冲突》(A Fine Old Conflict)中描述了她所参与的该组织的行动,包括护送加里太太和孩子们去上班、上学,在附近街道巡逻,提醒加里一家注意可能在集结的暴徒。

与此同时,全美有色人种协进会向时任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的厄尔· 沃伦(Earl Warren)、首席检察官布朗和当地地方检察官施加压力,要求他们介入。这些人*后终于介入了,命令该市警方和地方治安官对加里一家提供保护。但是,抗议和骚扰又持续了一个月之久,其间威尔伯· 加里和民权组织不断要求警方进行干预。但是,警方没有逮捕任何人。地方治安官声称,他没有足够的人力来阻止暴力事件的发生。但是,也许只要逮捕一个人就足以使这群暴徒撤离。

差不多正是在这个时候,莱维特公司开始建设它的第二个大型小区,这个小区建在宾夕法尼亚州的巴克斯县(Bucks County),属于费城郊区。宾夕法尼亚州的这个小区建于后谢利案时期,因此没有限制性契约条款,但是,联邦政府继续要求莱维特和其他开发商不得向非裔美国人出售住房,才会继续支持他们。罗伯特· 梅里戴,就是前文提到的那位给莱维特的长岛工程运送物资的非裔美国人,又从这家公司拿到了一单合同,给巴克斯县的工地运送石棉水泥板。他把家人安顿在附近布里斯托尔(Bristol)的一个非裔美国人社区。他的儿子小罗伯特上了布里斯托尔高中,1955 年毕业。他在学校有个女朋友,名叫雪莉· 威尔逊(Shirley Wilson),他回忆说威尔逊一家曾打算搬到莱维敦,但遭到了莱维特公司的断然拒绝,即使由此引发了很多负面报道。

我提起这场“恐慌”(这是小罗伯特· 梅里戴在回忆威尔逊事件时所用的词),是因为这样的事件比历史学家所能记载的更为常见,非裔美国人群体内部已经认识到自身住房选择有限,此类事件对他们的认识一定有深远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非裔美国人家庭仍继续努力,试图打入白人近郊住宅区——就像他们在巴克斯县的莱维敦所做的那样。

到20 世纪50 年代晚期,打算离开这个小区的白人业主意识到,把房子卖给非裔美国人可能对他们有好处,因为非裔美国人极度渴望住房,会付比白人更高的价格。1957 年,一名非裔美国人退伍军人比尔· 迈尔斯(Bill Myers)和他的妻子黛西· 迈尔斯(Daisy Myers)碰巧就遇上了莱维敦一位愿意出售住房的业主。

迈尔斯和莱维敦的很多居民一样,参加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他以陆军上士的身份复员,在离新泽西州托伦顿(Trenton)不远的一家工厂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在工程部担任实验室技术员。黛西· 迈尔斯是大学毕业生,比尔· 迈尔斯也在攻读电气工程方向的学位。因为迈尔斯一家都是黑人,没有银行愿意给他们提供抵押贷款,这时纽约市的一位慈善家主动给他们提供了私人贷款,于是迈尔斯夫妇带着他们的3 个孩子搬进了新家。

几天以后,美国邮局的一名邮递员——也是一名正在执行公务的联邦政府职员——注意到自己在给一个非裔美国人家庭送信。他在来来回回送信的时候大喊:“黑鬼们已经搬进莱维敦了!”多达600 名白人示威者聚集在迈尔斯一家门前,向这家人和他们的房子投掷石块。有些人还在迈尔斯家隔壁租了一个单元,在这里建起会所,会所里整夜飘扬着南方的旗帜,飘荡着南方的音乐。警察来了,但没什么用。迈尔斯先生要求24 小时保护,这时警察局长告诉他,警察局没那么多人。治安法官指责州警“乱管闲事”,因为当地方警察未能制止这场骚乱的时候,州警出动了。其实这样的担忧根本没有必要:州警也拒绝履行职责。

有两个月的时间,执法机构对人们投掷石块、烧毁十字架、在隔壁的会所墙上刷上三K 党(Ku Klux Klan,KKK) 的标志等行为置之不理,还有一户支持迈尔斯一家的人家遭到故意破坏。有些警察本来是派来保护非裔美国人家庭的,却和暴徒站在一起,开着玩笑,鼓励这些参与者。有一位警官因为不执行下发给他的不得干预闹事者的命令而被降职为巡警。

地方检察官跟比尔· 迈尔斯商量,提出以远远高于他当时所付额度的价格买下他的房子。尽管大家都知道骚乱的头领是谁,有好几个星期的时间警察根本没打算逮捕他们,也没打算关闭这家会所。联邦政府既没处罚也没责备那个邮递员。*后,宾夕法尼亚州的州检察长以扰民的罪名起诉引起骚乱的人,拿到了禁止令,骚乱不得继续下去。但是迈尔斯夫妇一直感觉处于危险之中,只又住了4 年;1961 年,他们卖掉了在莱维敦的房子,搬回了之前居住的宾夕法尼亚州约克市的非裔美国人社区。

警察未能保护加里一家和迈尔斯一家,这是否构成了政府支持的、“法律上的”种族隔离?当警察坐视不管、对这些家庭遭受的恐吓不予阻止时,这些非裔美国人家庭的宪法权利是否遭到了破坏,还是说他们只是遇上了流氓警察,国家无须为此负责?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国家为有种族歧视的警察的所有行为负责。但是,这些警察打着法律的幌子,做出的却是种族歧视性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而如果他们的上司对此心知肚明,但要么鼓励这样的行为,要么未能采取足够的措施来制止,那么这些就不再只是流氓行为,它们传递的是一种国家政策,而这种政策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

如果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罗林伍德和莱维敦事件中警方的表现,我们就必须承认,执法人员参与了破坏加里一家与迈尔斯一家公民权利的行为,政府机构本该以社区的安宁为己任,但它们这种未加补救的共谋却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这些社区“法律上的”种族隔离。

加里一家和迈尔斯一家的遭遇并非偶然事件。在20 世纪的大部分时间,警方对于烧毁十字架、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纵火及其他意在维持居住隔离的暴力行为的姑息与推动都是蓄意为之,全国上下皆然。

在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的默许下对*早一批试图融入白人社区的非裔美国人的攻击,恐怕不能用白人因为邻居的社会阶级低于自己而感到不悦来解释。加里夫妇和迈尔斯夫妇都是货真价实的中产阶级。因为更富裕的社区对他们关上了大门,所以这些饱受骚扰的非裔美国人往往比攻击他们的白人邻居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更高。人们不断地重复,反对种族融合是基于对社区品质恶化的担忧,这一情况证明这种说辞完全是谎言。实际上,当非裔美国人成功入住此前属于白人的社区时,他们往往表现出自己*好的一面”,不会让邻居有任何抱怨的理由或借口,煞费苦心地确保他们的家,甚至草坪都比所在街区其他人家打理得更好。

与其他地区相比,芝加哥地区的此类事件也不过是稍微普遍而已。为了防止种族融合,政府默许下的暴力事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段时间发生*为频繁,但此类事件在20 世纪到来、吉姆· 克罗时代的初期就已经开始了。

1897 年,芝加哥伍德劳恩(Woodlawn)小区的白人业主向非裔美国人宣战”,以暴力相恐吓,要将所有非裔家庭从该地区赶出去,当局并未加以阻止。10 年后,在毗邻伍德劳恩的海德公园,海德公园促进保护会(Hyde Park Improvement Protective Club)组织了针对向非裔美国人出售住房的商人的联合抵制,并提议出资让居住在该地区的非裔美国人放弃房产。如果这些手段都未能奏效,白人就蓄意破坏,向非裔美国人的窗户投掷石块。该俱乐部的领袖是一位知名律师,俱乐部发表了提倡种族隔离的快报,因此,当局如果想干预他们的阴谋计划,应该并不困难,但当局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1917 年到1921 年间,芝加哥聚居区首次进行严格界定,当时白人住宅区的边界地区已有非裔美国人搬了进去,这些地方发生了58 起向房屋投掷燃烧弹的事件,没有任何人被逮捕或起诉——尽管有两名非裔美国人居民丧命。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有人将炸药投入知名莎士比亚戏剧黑人演员理查德· B. 哈里森(Richard B. Harrison)的家中。这些炸弹是从旁边大楼里一套上了锁的空置公寓中扔出来的。警察并没有认真去查找肇事者,甚至都没有询问楼里的住户,尽管能进到这套公寓中的阴谋分子极为有限。

这58 起爆炸事件中有近30 起集中发生在自1919 年春天起大约6 个月的时间里,导致了全国*为严重的种族骚乱之一,骚乱的开端是一名白人男青年向一名非裔美国人泳者投掷石块的事件。当时该泳者正向一处普遍认为是只供白人使用的公共沙滩地区游去。这个游泳的人淹死了,当时在场的警察并没有逮捕攻击他的人。后来,白人和黑人之间发生了一系列的冲突,导致38 人丧命(其中23 人为非裔美国人),使得接下来的年月中芝加哥的种族关系进一步恶化。

种族间的暴力行为持续存在,丝毫不见减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个5 年中,有357 起记录在案的事故”是针对打算在芝加哥的种族边界地区租房或买房的非裔美国人的。从1944 年年中到1946 年年中,在与芝加哥人满为患的黑人住宅区相毗邻的白人社区中,发生了46 起攻击非裔美国人住宅的事件;其中有29 起属于纵火、爆炸事件,导致至少3 人死亡。在1947 年的前10 个月内,此地发生了26 起纵火、爆炸事件,没有任何人被逮捕。

非裔美国人哈维· 克拉克(Harvey Clark)是芝加哥的一名公交车司机,也是空军退伍老兵。1951 年,他在芝加哥近郊的纯白人社区西塞罗(Cicero)租了一间公寓。一开始,警方极力阻止他和妻子约翰妮塔(Johnnetta)及两个很小的孩子入住这间公寓。警方威胁他说,如果不离开的话,就要逮捕他们一家,甚至比这还糟糕。“滚出西塞罗”,警察局长这么对出租这间公寓的房地产经纪人说,还加了一句:“别再回来……不然你会吃枪子儿的。”当哈维· 克拉克拿到了禁止令,要求警方停止干预他入住该公寓并“给予他充分的保护,禁止任何干预他入住的企图”时,警方对此不予理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比如,并没有阻止一群少年向公寓的窗户连连投掷石头。克拉克一家拒绝离开,于是一群大约4 000 人组成的乌合之众开始闹事,他们突然对公寓发起袭击,毁坏了房间内的一些设施,把这家人的东西扔出窗外,扔到草坪上,并放起了火。在场的警官没有逮捕任何人。《时代周刊》报道说,警察“就像是足球场的引座员一样,彬彬有礼地应对乌泱泱的人群”。

州长阿德莱· 史蒂文森(Adlai Stevenson)动用了国民警卫队来恢复秩序。尽管有118 名闹事者被逮捕,库克县(Cook County)大陪审团并没有对其中任何一名提出控告。但是,大陪审团却对哈维· 克拉克及其房地产经纪人、有色人种协进会律师,以及把公寓租给他的白人女房东及其律师提起了诉讼,控告他们煽动闹事、密谋降低房产价值。36 年后,又有非裔美国人试图搬进西塞罗,这次迎接他们的是燃烧弹和步枪子弹。同样没有任何人因为这些攻击行为被定罪。西塞罗的议事会主席在冲突过后夸口说该地区坚不可摧”。

1953 年,芝加哥住房管理局*次在纯白人的南迪灵(SouthDeering)社区将特兰博尔公园(Trumbull Park)住宅区的公寓出租给非裔美国人家庭。此后是长达10 年的断断续续的乱民暴动。整个时期非裔美国人家庭都要求警方提供保护。在一群非裔美国人搬进来的当天,多达1 200 名警察被调来保护这些非裔美国人家庭,但是,在逮捕、起诉行凶者以终结攻击行为方面,他们几乎没有任何作为。这次的暴力事件是由社区联合会,即南迪灵促进联合会领导发起的,但该联合会的领袖并未被控有任何犯罪行为。有几个投炸弹的家伙被逮捕了,但这发生在警察默默注视他们投完炸弹之后。他们面临的只是轻罪指控。一名观察员得出结论:普通警察对白人闹事者的同情……极为强烈。”芝加哥公园区警察局局长在南迪灵促进联合会的一次会议上发言时,对他的听众表达了同情:“ 很不幸,有色人种选择在这里出没。”暴民的攻击颇见成效。芝加哥住房管理局解雇了其执行理事伊丽莎白· 伍德(ElizabethWood),这位女士批准将之前为白人专享的住宅小区的公寓出租给非裔美国人。

布里奇波特(Bridgeport)是芝加哥市长理查德· J. 戴利所在的纯白人社区。1964 年,该社区一名白人民权激进分子把一套公寓租给了几名非裔大学生。一群人围在公寓前,向其投掷石块。警察进入该公寓,拿走了这些学生的物品。当这些学生放学回来时,警察告诉他们,他们已经被驱逐了。

底特律及其近郊住宅区发生的情况与此类似。在“二战”过后的头几年,该市发生了200 多起意在阻止非裔美国人搬进白人为主的社区的恐吓、暴力行为。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恶性蔓延,是因为可以想见,警察会袖手旁观,他们不会做任何努力去制止这样的袭击,更别提事先防范了。1968 年,密歇根州民权委员会的一名官员在报告中说:“经验告诉我们,黑人家庭试图搬入底特律近郊区的所有努力,几乎都遭到了阻挠。”

在费城地区,迈尔斯一家遭遇的攻击并不罕见。1955 年上半年发生了213 起暴力事件,终于确保大多数非裔美国人会继续待在费城北部的聚居区。有些事件中还发生了迈尔斯一家经历的那种迁居暴力,其他事件中则是白人青少年捍卫他们认为非裔美国人不应跨越的社区边界。虽然在一些案例中也许难以确定闹事者,但是要说警察无法抓到一定数量的闹事者以防止类似冲突重复发生,是不太可能的。

在洛杉矶地区,有些非裔美国人到离他们当前的聚居区域仅一步之遥的社区寻找住房,迎接他们的是烧毁十字架、点燃炸药、从窗户投掷石块、乱写乱画及其他蓄意破坏的行为,还有数不清的恐吓电话。1945 年,有一家人搬进纯白人社区之后,新房爆炸,全家人——父亲、母亲及两个孩子——全部丧生。1950 年到1965 年间,洛杉矶共发生了100 多起迁居爆炸和蓄意破坏事件,只有一起案件中有人被逮捕并被起诉——这还是因为在地方警察和检察官说他们找不到任何人可以起诉后,加利福尼亚州的州检察长接管了这个案子。

1968 年的《公平住房法》规定,以暴力行为阻止社区融合构成联邦犯罪,司法部也依法审理了几个案子。尽管如此,试图离开以黑人为主的地区的非裔美国人仍频繁遭到攻击,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 世纪80 年代。南方反贫困法律中心(Southern Poverty LawCenter)发现,在1985 年到1986 年期间,此类案只有大约1/4 会进入公诉环节,但是,在1985 年到1990 年间,起诉比例迅速增长,达到75%。起诉比例可以有这样的增长,也揭示了以前警察和检察官对此类犯罪行为是何等的姑息纵容。尽管如此,仅在1989 年,该中心就记录了130 起迁居暴力的案例。

20 世纪中期,地方警察和联邦调查局不遗余力地去渗透、瓦解自由组织、左翼政治组织及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但是,在全国上下反对非裔美国人融入以前的白人社区时,面对这样的恐怖运动,他们并没有采取类似行动,就这一点,至少可以认为,他们是暴力事件的同谋。哪怕仅仅是把几个广为人知的案件的闹事者绳之以法,可能剩下的几千起事件就不会发生了。

我们也不能把未能阻止暴徒袭击的责任都归于警察,因为他们的行动并没有得到上级的明确批准。*近几年,我们看到好几个例子,都是有关类似情形下警察所面临的抉择。如果一名警察杀死或打了一名非裔美国人,并且有明显的种族动机,现在我们认为该警察的上司会开除他(或她);或者,如果就一名市民的公民权是否被侵犯有疑问,则应该在调查期间将该警察停职。如果警方的上级官员未能采取这样的措施,我们希望更高层的权力机构会进行干预。如果他们不这么做,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警察的处理方式在其上司认为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且反映了政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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