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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全面收集】 涵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工作领域重要法律法规

【重点突出】 在刑法分则部分,按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要求,着重选择了88个典型性职务犯罪条款,逐一对每个罪名所涉及法条进行汇总,并列出该罪名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指导案例

【注解提示】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点条文下增加“编者注”,帮助读者更好理解条文内容

【方便实用】 按照党纪和政务对程序性法规和实体性法规进行分类汇编,职务犯罪相关罪名均在目录列出,并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作为附篇收录,编排科学,便于查阅


【内容推荐】

全书对诸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删选,并按照程序法规和实体法规进行了分类。

本汇编共分四个部分。*部分是党纪程序篇,收录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部分是党纪实体篇,收录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第三部分是政务程序篇,将《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进行了汇编。第四部分是政务实体篇,将《刑法》以及政务处分实体依据法规进行了汇编。同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一并列出。


【作者简介】

本书编写组成员为曾具有审判、检察、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一线人员。


【目录】

党纪程序篇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年1月)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2018年12月16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1994年3月25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5日)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1987年7月14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1991年7月13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8月25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1993年8月22日)

党纪实体篇83

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7年10月24日)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15年10月18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

政务程序篇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政务实体篇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节录)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8月2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7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节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节录)

(2019年4月23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节录)

(2008年10月28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节录)

(2011年5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7年11月4日)

编总则

第二编分则

Ⅰ 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Ⅱ 滥用职权犯罪

【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报复陷害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Ⅲ 玩忽职守犯罪

【玩忽职守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Ⅳ 徇私舞弊犯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枉法仲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放纵走私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Ⅴ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Ⅵ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

【破坏选举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附:重要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解释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29日)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3年11月1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7月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1月2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11月26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18日)

附篇527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节录)

(2007年1月4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节录)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节录)

(2019年3月27日)


【前言】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更新变化较快,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准确运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开展好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工作,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线纪检监察人员,迫切需要一本实用的工具用书。而一本实用的工具用书不仅要具有全面性,能够涵盖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要能够突出重点,方便一线监察人员使用。为此,本书编写组组织了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一线的人员,按照收集全面、突出重点、方便实用的要求,对诸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删选,并按照党纪和政务进行了分类。同时考虑当前巡视巡察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紧密相连,故本书对巡视巡察相关法规也进行了收录,为巡视巡察人员提供参考。另外,鉴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文件规定较为分散,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还存在对相关法规不熟悉的情况,为此,本书还着重对处分决定执行环节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汇编,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提供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汇编中,我们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除了总则规定外,分则部分按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要求,着重选择了88个典型性职务犯罪罪名的条款,并把每个罪名所涉及法条予以汇总,同时将该罪名的刑事立案标准一并列出,以方便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中快速查阅。

因时间仓促、水平所限,疏漏之处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本书编写组2019年5月


【精彩书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1月)

  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领 导 体 制

  第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8月25日)

  条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

  党纪实体篇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理想和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终的胜利。

  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思想。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原本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要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新世纪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建党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

  政务程序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立法依据】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后同。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监委的地位、作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监委与审判、检察、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关系】【有关机关和单位对监察机关的协助义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监察工作原则】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监察工作方针】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家监委的定位及地方监委的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委产生、职责、组成、主任任职期限、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地方监委的产生、职责、组织人员及与权力机关、上级监委的关系】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职责】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监委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编者注: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由派驻该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管辖。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由其工作所在地监察机关调查更为适宜的,应当及时同其工作所在地有关监察机关协商决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监察官制度】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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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实体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8年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分则部分仅选取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相关条文,同时附立案标准。相关罪名分类和顺序按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规定来予以分类、排序。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订。

  另,总则部分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分则条文主旨是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罪名所加。(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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