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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围绕《保险法》保险合同部分编写一部注释书

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模式,保险业法系监管机构对行业监管的主要依据,较少引发司法实务争议。出于解决实务问题的导向,在编写时,作者没有对《保险法》所有条文进行逐一注释,而是主要以保险合同部分为核心,兼取保险业法及附则中易引发司法争议的部分条文。同时,从体例编排的角度考虑,暂未收录有关交强险的内容。基于此,本书名为《保险合同法注释书》。

——如何对保险合同部分条文进行系统注释

本书注释体系涵盖:

【立法·要点注释】立法机关释义要旨

【相关法律】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法律

【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等及其要点注释

【司法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的通知、意见、请示答复等及其要点注释

【部门规范性文件】行业主管机关颁行的涉及保险合同的规范性文件

【参考性观点】*人民法院法官司法实务观点的梳理、总结、提炼

【*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要旨及要点解读

【*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要旨

【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及契部分地方法院案例要旨

【地方法院规定】地方高院及部分中院制定的意见、纪要、指引、解答等

——如何在注释过程中彰显本书的亮点

1.实务导向

与传统意义上的注释书侧重以理论、学说注解法典不同,本书所作的注释,更加侧重于立法条文的权威释义、相关规定的归纳梳理以及对司法案例的要旨撷取。在这个意义上,本书似乎更加符合实务工作者的“口味”。特别是,通过参考性观点栏目,对*人民法院法官关于保险法司法实务观点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对于实务工作无疑具有极强的指导与参考价值。

2.内容全面

全面收集涉及保险合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复函、规范性文件、案例及各地规定,不局限于保险法或是商事审判,还拓展至海事海商、涉外、民事、执行、审判监督等,实现资料收集的全覆盖。

3.关注适用

鉴于保险案件标的小、数量多的特点,除了*人民法院制定的系列《保险法》司法解释外,大量的类案指导工作主要由地方法院承担,因此尽*努力将全国各地法院(以高级、部分中级法院为主)有关保险的指导意见、审判纪要、指引、解答等一网打尽。

4.使用方便

专设附录部分,全文收录与保险有关的所有*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案例以及有关批复、请示复函所附的请示报告,全面满足读者进一步了解案例和答复全貌的需求。


【内容简介】

《保险合同法注释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释书系列》丛书的又一力作。本书是一部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条文为注释对象,通过立法要点·注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其理解与适用,部门规范文件,案例,地方法院规定等内容系统诠释条文内容,并辅之必要的专业注解,帮助读者在全面、快速掌握权威资料的基础上实现对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和适用的保险法实务工具书。


【作者简介】

王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官,江苏省审判业务专家,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保险智库专家,南京大学中国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长期从事民商事司法审判实务及理论研究,2件案例被《人民法院公报》刊发,1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两次荣获人民法院优秀案例评析一等奖。已出版保险法方面个人专著四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目录】

章 总  则

1.立法目的(条)

2.商业保险的定义(第二条)

3.《保险法》的空间效力(第三条)

4.《保险法》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

5.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第六条)

6.保险业的监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节 一般规定

1.保险合同及当事人(第十条)

2.保险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

3.保险利益(第十二条)

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十三条)

5.保险合同的对价(第十四条)

6.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十五条)

7.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十六条)

8.保险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

9.保险合同的内容(第十八条)

10.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则(第十九条)

11.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十条)

12.及时通知义务(第二十一条)

13.协助义务(第二十二条)

14.保险人的核定赔付(第二十三条)

15.拒绝赔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16.保险人的先行赔付(第二十五条)

17.索赔的诉讼时效(第二十六条)

18.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19.再保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0.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第三十条)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

2.年龄申报义务(第三十二条)

3.死亡保险的限制(第三十三条)

4.死亡保险的生效条件及保单的转让、质押(第三十四条)

5.保险费的交付(第三十五条)

6.宽限期及逾期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六条)

7.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三十七条)

8.禁止以诉讼方式主张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第三十八条)

9.受益人的指定(第三十九条)

10.受益顺序及份额(第四十条)

11.受益人的变更(第四十一条)

12.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第四十二条)

13.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第四十三条)

14.自杀仍赔条款(第四十四条)

15.故意犯罪不赔原则(第四十五条)

16.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第四十六条)

17.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七条)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1.欠缺财产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第四十八条)

2.保险标的的转让(第四十九条)

3.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第五十条)

4.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5.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第五十二条)

6.降低保险费的情形(第五十三条)

7.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费的退还(第五十四条)

8.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第五十五条)

9.重复保险(第五十六条)

10.施救减损义务及费用的承担(第五十七条)

11.部分损失情形下合同的解除(第五十八条)

12.残值的权利归属(第五十九条)

13.保险代位求偿权(第六十条)

14.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一条)

15.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第六十二条)

16.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第六十三条)

17.勘查费用的承担(第六十四条)

18.责任保险(第六十五条)

19.责任保险中抗辩、和解等费用的承担(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保险业法(节选)

1.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七十四条)

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第九十五条)

3.公平竞争原则(百一十五条)

4.保险代理人(百一十七条)

第四章 附  则(节选)

1.法律适用的范围(百八十二条、百八十四条)

2.法律施行的日期(百八十五条)

附  录

 

一、法律

 二、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三、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四、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五、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六、典型案例

七、地方法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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